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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2017-10-10 2页 doc 12KB 1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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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安乐死的看法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死亡”,即安然快乐的死亡。中国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虽然目前安乐死在很多国家还没有立法,属于一个法律盲区,但我认为公民个人既然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那么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认为“好死不如赖活”,有人不同意让绝症患者选择死亡方式,不同意他们借助安乐死而寻求...
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死亡”,即安然快乐的死亡。中国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虽然目前安乐死在很多国家还没有立法,属于一个法律盲区,但我认为公民个人既然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那么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认为“好死不如赖活”,有人不同意让绝症患者选择死亡方式,不同意他们借助安乐死而寻求解脱。我认为这种观念并不符合伦理。人应该尊重生命,同时也应该接受死亡,这是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两个方面。根据有利和尊重原则,实施“安乐死”,充分尊重病人对死亡方式的选择,维护病人的尊严;另一方面,实施“安乐死”体现了一种公正的公益原则。当人的死亡仅是时间问,治疗所花的巨大代价只能使生命在反复无常或痛苦不堪的状态中拖延时,采取安乐死是为道德所允许、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 。 “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免除或减轻病人的痛苦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安乐死”的对象是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且痛苦难忍的病人,根据现代医疗技术和检测手段,这些疾病是根本无法治愈,死亡只是朝夕之别。此时,医生竭尽全力地、人为地延长病人的生命,实际上是延长病人的痛苦,这有悖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相反,医生在病人的殷切明白的嘱托下,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且痛苦难忍的病人放弃无价值的治疗,实施“安乐死”,让病人无痛苦地、安乐平静地死去,却更符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抢救一个临终而又无望的病人,是巨大的浪费和社会财力的错误分配,是一种社会效益的失衡。节约资源,公正合理地使用医疗资源是社会公益的需要。从家庭角度看,对那些无法救治的病人实施安乐死不仅是仁慈的现,而且可以使家庭成员摆脱沉重的感情压力和经济负担。因而是合乎道德的,这充分体现了一种公正的公益原则。纵观发展趋势,我认为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利大于弊,且迫在眉睫。 总之,“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置方式。我认为选择安乐死是患者的一种权利。每个人都有主宰自己身体的权利,都有同意或者拒绝别人接触自己身体的权利,所以人们当然也就有拒绝治疗的权利。人活着要看他的生活质量,看他是否快乐,而不能只看他活的时间长短。当一个人处于无法医治的情况下,自己的身体有受着极度痛苦的折磨,这时,对于他来说,生命已经没有任何意义,继续活下去只能是无穷无尽的受苦,同时也给患者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压力。人有权要求自己活的尊严,也就有权利要求自己死的尊严。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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