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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摩托车管理办法

2017-10-14 7页 doc 20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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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摩托车管理办法乐清市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摩托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力建设,加快邮件时限,提升服务质量,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市场竞争力和企业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摩托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要求,用于速递生产服务的二轮摩托车。由公司统一购买、编号和分配。 办法适合于公司统一配备用于生产的摩托车。 第三条 本 第四条 摩托车管理应坚持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和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安全行车、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
乐清市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摩托车管理办法
乐清市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摩托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力建设,加快邮件时限,提升服务质量,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市场竞争力和企业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摩托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要求,用于速递生产服务的二轮摩托车。由公司统一购买、编号和分配。 办法适合于公司统一配备用于生产的摩托车。 第三条 本 第四条 摩托车管理应坚持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和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安全行车、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五条 邮政生产摩托车使用年限为5年。 第二章 配置标准及使用要求 第一条 生产摩托车的配置,要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优化调整生产作业路线,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二条 有关部门根据生产需要,合理配置摩托车数量。每年车辆管理员和各单位主管人员负责审核摩托车上路前的必备手续(摩托车的有效审验、基础保险时限、养路费时限、及驾驶证的时限和行驶证)。配置摩托车须报公司综合办备案。 第三条 对于摩托车费用给予补助的办法 1、养路费、年审费、保险费(交强险、第三者、人员)由公司缴纳。 2、修理费按邮政摩托车生产年限来补助。第1—2年补助500元/年;3-4年补助600元/年;第5年补助700元/年),使用单位每季度首月的十日前(1月、4月、7月、12月)凭发票经综合办车管部门审核后至财务部门报销。 3、燃料费规定:揽收员、专职取件员的油费补助已包含在保底工资和取件工作量内,不再实行油补;特快专投人员已实行计件制的,不再进行油费补助;没有实行计件制的,每月补助260元,使用单位每季度首月的十日前(1月、4月、7月、12月)凭发票经综合办车管部门审核后至财务部门报销。 4、未履行完“”约定的工作不满一年(周期)的人员。离职人员当季度的修理费、燃油补助费将不再发放。 5、离职人员在离职前将邮政速递摩托车与所属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如有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第四条 摩托车驾驶员的头盔、手套、雨衣裤(年限为二年,两年后旧用品要收回)由公司综合办按规定标准及时发给。如有损坏统一由公司换发(费用自理)未履行完“劳动合同”约定的且工作不满一年的驾驶员,其头盔、手套、雨衣裤收回。 第三章 摩托车及劳务用品使用的规定 邮政摩托车使用应遵循“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合理使用、安全行车、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原则。 第一条 带有邮政标识的邮政摩托车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出售、租、借给他人或外单位使用。如有违反者扣奖金1000元,管理人员(速递班长)及主管领导(经营部经理、管理员、公司车管员)有连带责任,班长扣800元,分管领导、管理员、车管员各扣500元。 第二条 邮政摩托车必须用于邮政生产,严禁挪作它用,严禁利用邮政摩托车拉运各种违、禁、限运物品和邮政非生产及无关人员,如有违反者扣奖金500元,管理人员(速递班长)及主管领导(速递分公司经理、管理员、公司车管员)有连带责任,班长扣300元,主管领导、管理员、车管员各扣200元。 第三条 为了使邮政摩托车更好的得到维护、修理和使用,实行定车定人定用途定责任。邮政摩托车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配置齐全,确保安全行车。如有发现带病行驶的扣奖金300元,管理人员(班长)及主管领导(速递经营部经理、管理员、公司车管员)有连带责任,班长扣200元,主管领导、管理员、车管员各扣100元。 第四条 邮政摩托车必须定点停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未经上级领导批准(指公司车管员),非工作时间不得动用或开回家过夜。如有违反扣奖金500元,管理人员(班长)及主管领导(速递经营部经理、管理员、公司车管员)有连带责任,班长扣300元、主管领导、管理员、车管员各扣200元。 第五条 严禁超速行驶(50Km/小时),严禁酒后驾驶,正确佩戴头盔。(必须系好头盔的系扣)如有违反者扣奖金1000元,管理人员(班长)及主管领导(速递经营部经理、管理员、公司车管员)有连带责任,班长扣500元、主管领导、管理员、车管员各扣300元。造成交通事故责任一律自负。 第六条 驾驶邮政摩托车的人员,必须持有机动车准驾证,在工作时间必须携带机动车准驾证,如在工作时间内不携带者扣奖金20元。头盔、手套、雨衣裤用完后必须按规定摆放整齐,如不按规定保管及摆放发现一次扣20元。 第七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而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或未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但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给当事人予以行政及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摩托车使用人员职责 第一条 邮政摩托车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职责: 1、爱护邮政摩托车,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行车前,做到预热起步,低速升温,抵挡起步。行驶中,注意保持温度,及时换挡,保持余力,行驶平稳,安全滑行,合理节油。 2、每天做好邮政摩托车的日常维护工作。坚持三检,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检视摩托车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情况,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漏油、漏气、漏电,保持摩托车整洁。发现隐患及时修理,保持摩托车良好的技术状况。 3、爬行陡峭坡路时,摩托车开始减速并显得动力不足,应及时换为较低档位,将发动机在正常功率范围内运转。下坡时,发动机换抵挡位便于刹车,停止前,要换上空挡。 4、只使用前制动或后制动是危险的,可能引起打滑或失去控制。特别在潮湿和光滑的路面及所有弯道的地方都要特别小心和轻轻使用制动器,禁止使用紧急制动。 5、严格遵守通信纪律,服从指挥调度,执行各项规章和操作规程,保证良好地完成通信任务。 6、必须参加公司举办的专业技术、交通安全和邮政业务知识学习。 7、正确填写摩托车行车本,做到登记数据真实、项目齐全(每天行驶公里数、加油量、维修费用)、上报及时。 第二条 使用人员违反以上职责的任何一条的扣奖金100元。 第五章 摩托车的保养与维修 第一条 摩托车必须按照说明书的进行检查、检验、润滑及 规定保养,转向器的系统、支承及车轮系统属于关键部件,已委托经销部门定时上门服务(更换机油)。 第二条 新车在1000公里磨合期内,对发动机不能过分的操作运 转,也不能在任何排挡位置的转速超过其最大转速的80%;不要使节气门在全开的条件下操作;同时,适当的变换排挡,使发动机不会受到过大的压力作用。 第三条 新车走合1000公里后进行正确的维修使必须遵守的项 目,务必按照下列表格要求来认真进行定期维修。 I:检查 C:清洗 R:更换 A:调整 L:润滑 周期保养里里 程 表KM读 数 备 注 1000公里 4000公里 8000公里 1200公里 程 保养项目 燃料通路 I I I 保目 燃料滤清器 C C C 节气门操作 I I I 空气滤清器 C C C 火花塞 I R I 气门间隙 I I I I 保养项目 机油 I 每 5000KM : R 机油滤网 C C 化油器怠速 I I I I 驱动链条 每 1000KM : I、 L、 A 蓄电池 I I I 制动蹄片磨损 I I I 制动器系统 I I I I I I I I 前制动液压管 四年更换一次 I I I I 前制动液压油 四年更换一次 制动灯调光 I I I 车头灯调光 I I I 离合器装置 I I I I 悬架 I I I 螺母、螺栓、扣闩 I I 车轮/轮圈 I I I I 转向节叉轴承 I I 第六章 摩托车使用人员的安全须知 (一)在起动发动机之前,应进行出车前检查,可以预防事故或装置损坏。 1、检查发动机油位和机油有无泄漏情况。 2、检查燃油油位和燃油有无泄漏情况。 3、检查制动性能、轮胎气压、驱动链。 4、检查前大灯、尾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指示灯、喇叭等是否 正常工作。 (二)遵守交通法规与地方的各项法律与条例 1、严禁超速行驶,严禁酒后驾车,正确使用转向灯,以免 他人受惊,影响安全行驶。做到安全行车,文明驾驶。 (三)在行驶过程中,头脑保守清醒和冷静。行驶到交叉路口、 停车场出入口时要一停、二看、三通过。 (四)摩托车在行驶期间,双手握持手柄,双脚踩踏脚蹬 。 (五)不能随意对摩托车进行改装或拆卸原车零部件,这将不能保障 行驶安全,同时是不合法的,并将影响保修依据。 (六)配置附件必须不得影响摩托车的行驶安全性及操作性能,特别是电器系统的过载极易造成危险。 第七条 在使用摩托车时必须要戴好安全帽,穿好衣服、长裤(切记勿 穿宽大衣着)、鞋子,防止烫伤和卷绊。 第八条 邮政生产摩托车必须做到“二证四保一检”,即有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办理机动车保险和车辆年检。 第九条 摩托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行车规章制度。摩托车执行生产投递任务,同时规范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邮件安全。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按规定应报废的摩托车,不得继续用于邮政生产投递工作,并去除所有的邮政标志实行报废。 第二条 邮政生产摩托车管理职责和流程参照现有的邮政通信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邮政生产摩托车实行分级管理。各级邮政车辆的管理部门应管好、用好、维护好投递摩托车,确保投递摩托车安全行驶,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 公司综合办车管部门负责摩托车及驾驶员的管理、相关费用的审核,明确摩托车驾驶员安全行车责任,各单位管理人员负责摩托车使用、维护和安全教育的培训。公司综合办每年组织两次对邮政生产摩托车进行检查评定,对邮政生产摩托车管理(使用单位)、使用、维护、保养好的年终给予奖励,否则将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邮政通信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或在签订协议书前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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