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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济南热电有限公司集中供热入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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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济南热电有限公司集中供热入网指南[中学]济南热电有限公司集中供热入网指南 济南热电有限公司 供热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 目录 前 言 .......................................................................................2 第一章 入网流程图 .............................................................3 第二章 供、用热方须完成工作 ....................................
[中学]济南热电有限公司集中供热入网指南
[中学]济南热电有限公司集中供热入网指南 济南热电有限公司 供热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 目录 前 言 .......................................................................................2 第一章 入网流程图 .............................................................3 第二章 供、用热方须完成工作 ............................................5 第三章 申请、规范、文件、 ......................................8 3.1换热站选址及楼内采暖方式要求 ................................8 3.2 换热站,能源站,站房土建要求 ............................. 11 3.3 楼内采暖设计要求 ...................................................13 3.4施工验收 ...................................................................16 3.5热平衡调试具体要求..................................................17 3.6 济价费字[2013]71号文 ...........................................22 3.7 济政发[2011]37号文 ...............................................25 3.8 济政发[2003]3号 ..................................................29 前 言 为让用热申请方方便、快捷了解并掌握新入网用户的集中供热开发的程序、流程和规定,确保新入网的各项工作达到流程化和化,衔接好供、用热双方各自的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供热公司供热范围内的新入网用户的集中供热的开发指导工作。 济南热电有限公司 供热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 第一章 入网流程图 ,用热申请方须知, 提交书面用热申请 [热电客服大厅或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用热范本) 确定换热站,新能源,站址、室内采暖形式及新能源方式 (换热站,新能源,要求、采暖形式要求) 供热方案及供热意见书面回复、签收 《入网指南》签收 [回复意见中明确双方须完成的工作] 供、用热双方各自落实所负责的工作, 具备条件后 缴纳配套费 提交红线内工程委托书 [需提供资料:1.面积图审表2.规划证3. 盖章的热表明细表4.配套费发票5.建委联 络单] 签订委建施工合同 [红线内供热工程及供热计量温控工程] 热电公司负责委建内容的施工 提交楼内采暖设计图纸审查 [施工期间用户负责办理换热站(能源 [提供蓝图一份,审核后签收审图意见] 站)站房及所需水电独立开户、换热站 (楼内采暖设计要求) VPN申请、楼宇电表开户及供热设施土 建部分施工等事宜] 签订开户协议,与施工同步, 提交经营资料,与施工同步, ,1.身份证复印件、2、房产证复印件3、 测绘报告, 提交验收申请及资料~热电公司组织验收 提交送热申请 签订《试用热合同》、缴纳采暖费 张贴送热公告 交纳采暖费用后按合同约定送热 提交《热平衡调试验收申请》~供热企业 组织验收并出具《热平衡调试合格报告》 试用热一个采暖期、热平衡调试合格并按 开户协议、验收意见完成工作~签订《换 热站移交协议》 第二章 供、用热方须完成工作 第一条:供热方须完成工作 1. 配套热源建设; 2. 配套红线外供热管网建设; 第二条:用热申请方须完成工作 1. 因申请用户周边有潜在用户,须由所属办事处或办事处指定的居委会统一办理用热申请及用热手续,按片区统一规划用热,所有供热设施按照《济南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统一由热电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开放式既有建筑小区); 2. 因申请用户为既有非节能建筑,须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第三条第一款“新加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备案。”之规定,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开放式既有建筑小区); 3. 为解决小区供热问题,小区须建设单独、地上换热站,换热站供热规模按5万平米规划建设,站址及站房面积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同时须满足环评要求,按规定做环评报告(新建小区及周边无换热站的开放式既有建筑小区); 4. 根据《关于印发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一期)的通知》“2013年底前划定城市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在此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排烟设施,已建成的35吨/小时及以下锅炉、窑 炉、茶水炉、炊事灶等各类排烟设施(不含居民家庭日常生活所用炉具),具备条件的应于2015年底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超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拆除”和“加大清洁能源应用力度,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之规定,须利用新能源+传统能源进行供热。为此,需用热申请方提供新能源站房及所需水、电负荷; 5. 为满足小区用热需求,须敷设一次和二次管网,供热管网路由、敷设手续及施工协调等相关事宜须由用热申请方负责; 6. 用热申请方单栋楼用热率不低于80%; 7. 由用热申请方提供办理换热站运行所需水、电负荷,办理换热站用独立水电开户,能够与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独立贸易结算(须建站的); 8.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第四条第三款“新建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居住建筑按每户2450元缴纳。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累进法分档计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在1万(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建筑平方米6元;1万至5万(含5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4元;5万至10万(含10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3元;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建筑平方米2元。”之规定,用热申请方需按上述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同时为便于数据采集及远传装置的安装及后期运行,需用由热申请方负责办理所需电负荷的独立开户,能够与供电局独立贸易结算; 9. 根据《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3〕71号)第 一条第二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之规定,用热申请方须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缴纳工程费,该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不包括供热管网敷设的刨掘费和土建费、新建换热站的土建费和换热站水电增容及施工费以及其他协调费用等; 10. 根据《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济政发【2003】3号文)“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其中热源管网建设费78元/平方米”之规定,用热申请建筑须具有房产证或房产规划手续,并按建筑面积78元/平方米缴纳热源管网建设费。 11. 因项目规模较大,结合我公司目前热源及供热管网现状,须用热申请方委托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制定项目整体用热规划(综合体项目)。 第三章 申请、规范、文件、合同 3.1换热站选址及楼内采暖方式要求 关于换热站选址要求的通知 : 为满足贵单位开发建设的 小区供热需求,需在小区内建设换热站。关于换热站选址问题,要求如下: 一、 根据小区总平面图及用热负荷,确定换热站位置及规模。依据《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HGZ47-103-96)规定,单系统热力站建筑面积见下表: 换热站规模3 5 备注 (万?) 建筑面积170 190 换热站为双系统或以上时应适 (?) 当加大面积 二、建设项目在进行热力规划时必须规划地上换热站,换热站与居民建筑物外表面间距不低于10米,符合环评标准。 三、换热站应设设备间、电气控制室、值班室、休息室、卫生间。 四、供热规模20万以上小区须设一个地上便民服务室,位置方便特殊人群进出,方便小区缴费及供热服务。 附:地下换热站安全隐患分析 年 月 日 地下换热站安全隐患分析 一、地下换热站危害: (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的国兴大厦地下室热力管阀门崩裂,热水和蒸气奔涌而出,致两值班人员身亡。参与抢救的999急救人员称,楼梯口蒸气太大,营救人员无法下去。 近年来,郑州、吉林等也发生过类似供热事故,不但造成大面积停热,还造成了人员伤亡和一定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极坏的社会负面影响。 (二)小区居民投诉地下换热站噪音扰民问题时有发生,给小区居民生活带来极大地不便。 二、地下换热站危害分析: (一)安全隐患 汽水换热站内的一次蒸汽一般在160?以上,水水换热站内的一次热水一般在100?以上,换热站建在地下室中,首先带来的是安全隐患。蒸汽或高温水一旦泄漏, 在密闭的地下空间中,热气弥漫,热水横流很快淹没地下室,不但工作人员将很难逃生,而且会引发停电,造成此生灾害。 (二)噪音污染 地下换热站一般建在地下地下车库内,车库和居民楼是一体建筑,由于管道支架安装在构筑物上,因共振问题极易造成噪音污染。 年 月 日 关于楼内采用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的函 : 根据《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济南市废热利用供热规划方案(2014—2016年)》的要求,下一步济南市将利用周边的工业废热、余热热源进行供热,来满足济南市长远供热需求,以改善大气环境。 为实现长距离输送热量,需采用大温差技术,届时高温水一回温度由现在50?左右降低到30—20?左右。为此,小区换热站运行的二次供/回水温度为45/35?左右。 根据上述要求,为满足贵单位开发建设的 小区用热需求,小区楼内须按照地板辐射采暖方式进行设计。 特此函达。 年 月 日 3.2 换热站,能源站,站房要求 3.2.1建设项目在进行热力规划时必须规划地上换热站,换热站与居民建筑物外表面间距不低于10米,符合环评标准。依据《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HGZ47-103-96)规定,单系统热力站建筑面积见下表: 换热站规模 备注 (万?) 3 5 建筑面积 换热站为双系统或以上时应适 (?) 170 190 当加大面积 换热站应设设备间、电气控制室、值班室、卫生间。供热规模20万以上小区须设一个地上便民服务室,位置方便特殊人群进出,方便小区缴费及供热服务。 3.2.2土建部分要求 换热站土建要求: 1、换热站选址尽量设在供热小区的热负荷中心位置,建设地上独立换热站,换热站必须保证有单独对外通道,道宽不小于2×2米的通道进 出换热站,供热维护人员可随时进入换热站,而且换热站不能与其他设备间连通或共同使用,确保非供热人员不能随便进入换热站; 2.根据《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10.1.3的规定“当热水热力站站房长度大于12米时,应设两个外门。” 3、根据热力设计要求,换热站内应预埋安装主要设备(水泵、除污器等)维修用吊装设备所需的预埋件,同时要将吊架的荷载考虑到换热站顶板的承载之中,管道进出换热站的预留口与工艺设计相吻合。 4、换热站的排污必须采用自动排污系统。且为换热站独立使用,排污泵一用一备,自动启停,采用液下泵。 5、在有泄水的设备侧设有带铸铁水篦子的排水明沟,按篦子定沟宽(宽度不小于200mm),深度200 mm左右开始坡向排水地漏或排污池,坡度为2%,地漏设耐腐蚀的水篦子。地面平整,坡度合理(地面坡向排水沟),设备基础平整。换热站污水池、排水沟设篦子,污水池应有护栏或加盖板。 5、站内有楼梯的需要设置扶手,台阶超过三阶,应加护栏。 6、换热站须放置标准8kg干粉灭火器,不少于4台,设备间及配电室各两台。 7、站内要有独立通风排潮措施,防止设备过热运行或潮气重; 8、普通换热设备间层高要求梁底不低于3.5米,需要设置吸收式热泵机组的梁底不低于4.5米,换热站外门设置防盗门、外窗防盗网。 3.3 楼内采暖设计要求 3.3.1单元热力入口装置: (1) 宜设置在车库、楼梯、架空等便于操作位置,其尺寸符合国家 规范要求; (2) 热力入口热量表小室应设在楼梯间小室(既有建筑)或地下车库独立计量室内,内设照明灯,不得装设在室外检查井内; 3.3.2管道井部分 (1)根据《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CJ 173—2009)5.1.3规定:建建筑的热量表应设置在专用表计小室中;既有建筑的热量表计算器宜就近安装在建筑物内。5(1(4规定:专用表计小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地下室的建筑,宜设置在地下室的专用空间内,空间净高不应低于2.0m,前操作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无地下室的建筑,宜于楼梯间下部设置小室,操作面净高不应低于1.4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1.0m; (2)安装热表的管道井最小尺寸如下: 两套供热系统管道井尺寸: ?管道井内净尺寸不小于1800×1000×2500mm(长×宽×高); ?管道井门尺寸不小于1800×800mm(高×宽); 一套供热系统管道井尺寸: ?尺寸不小于1800×600×1100mm(长×宽×高); ?管道井门尺寸不小于700×1400mm(高×宽),采用双开门; 如果每层用户数量超过两户,应适当增大管道井尺寸。 与其他专业管线共用管井的符合规范间距要求,且热力管道必须设置在外侧。对于一梯多户的各分支管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3.3.3楼内立管部分 (1)楼内下供下回双管系统单元立管应考虑重力水头影响。另外,立管管径设计校核:按暖气片系统55/40?(地暖系统45/35?)比摩阻不得大于30pa/m校核立管管径,立管末端管径建议不小于DN40; (2)管道井内管道应采用阻燃性能好的保温材料,外用铝铂纸防护。 (4)室内管道穿墙处必须加装套管,套管长度大于墙厚20—25mm,高于地面20mm,穿地下室墙的防水套管按柔性防水设计制作; (5)为便于操作,楼内立管顶端放气阀下端控制球阀安装高度须小于两米(尤其是既有建筑或新建建筑带阁楼层建筑); (6)为保证运行安全,楼内管道竖井在设计阶段需要进行安全评估,每层管道井之间应作防水密封。在每层管道井内应设计排水管道,过滤器 及泄水阀排放的污水从地漏排出; (7)补偿器要求: 管道井内供暖管道立管补偿器按照实际运行参数核实,在设计允许的伸缩量内应去除补偿器。若必须设计补偿器应使用波纹补偿器,建议优先改为自然补偿,或修改补偿器的位置,使补偿器不承受管道自重; (8)多户要求:一梯户数超过三户(含三户)的应设置分集水器,并设置调节装置,一梯户数超过四户的要设置两路立管。 3.3.4供热计量部分: (1)管道井及计量小室设计时分别预留数据通讯和远传功能的穿线管、热量表供电穿线管,强弱电分开设置穿线管。(敷设位置:自采集器到管道井、管道井由底层至顶层,且每层均预留网线及供电接口,室内安装面板位置至管井); (2)小区每栋楼之间预留光缆穿线管; (3)小区换热站预留两条VPN专线穿线管,并提供联通网络资源; (4)每栋楼宇的计量装置(220V)用电需独立向供电部门开户且装设电表,并将220V电线引至计量小室内,以便与供电部门独立结算或自换热站分别提供至每栋楼宇的计量装置电源,以换热站为单位进行贸易结算电费。 3.3.5室内部分,含入户部分, (1)为便于供热报停及维修关断,入户需安装统一锁闭阀; (2)复式或阁楼采暖设计应在立管上单独开口设置分户装置,独立设置环路,便于调节。若管井内间距能满足规范要求,可自立管分支加装总表后在管井内分支,分别进入两层户内系统。 (3)室内管径及暖气片校核:按暖气片系统55/40?(地暖系统45/35?)进行校核; (4)室内暖气系统的放气阀,应设置在便于操作位置,并设置排水装置。 (5)室内自力式温控阀安装要求阀体箭头与水流方向一致,阀体与连接水管保持一条直线,执行器朝上或与地面水平,禁止执行器朝下安装。 3.4 施工验收 (1)施工完毕后,楼内、外网整体做水压试验,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水压试验及清洗需要符合《红线内委建工程管网清洗管理规定(试行)》。 (2)楼内立管、室内系统工程竣工后,用热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初验;合格的,提交以下资料: ?图纸会审记录;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设计变更通知单; ?管道防腐、保温记录; ?管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关键部件单体试验记录; ?管材及保温等材料合格证明; ?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竣工图纸(蓝图和电子版图)、竣工报告; ?工程交工验收备案单。 建档应符合济建发[2003]8号文的相关要求。 3.5热平衡调试具体要求 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文件 济热电字〔2011〕134号 关于印发《济南热电有限公司 新用户热调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由客服中心拟定的《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新用户热调试管理规定(试行)》,经公司领导审定,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新用户热调试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城市供热 热调试 规定 通知 济南热电有限公司综合部 2011年12月2日印发 附件: 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新用户热调试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鲁建燃热字[2011]11号文中供热系统验收和热平衡调试的相关规定,为了及时发现系统缺陷,确保达到供热标准,新建采暖系统及临时供热未进行热平衡调试的供热系统,在正式加入集中供热前,须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热平衡调试(以下简称热调试),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于新建采暖系统及临时用热未进行热调试的用热系统(以下简称申请方)。 二、申请方用热系统在经过热电公司验收合格后,须在用热前书面提出热调试申请,并全额缴纳热调试费用,方可进行热调试。 三、热调试期间: 1. 申请方负责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公布服务人员名单和服务电话,明确热调试责任主体,说明热调试期间供热服务、收费等事宜,并报热电公司备案。 2. 由热电公司负责统一管理和红线外供热系统调节,申请方服从调度并负责红线内供热系统调节。 3. 由申请方负责换热站及二次网运行管理,并承担换热站的水电费。 4. 用热系统内的所有采暖建筑均进行调试,以单位户的形式全额缴费,不允许报停。 5. 因热调试期间须全负荷、不间断用热,故实行按面积收费。若小区被选为热计量试点小区,热量表的抄录、热计量工作的开展、用户解释等工作由申请方负责,抄取的热量表数据只做热指标、热量表校核使用,不作为缴费依据。 6. 热电公司根据小区设计热指标及实际室外温度向小区提供总热量。热调试需要一定时间,局部供热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时,由申请方负责解释。 7. 申请方安排运行人员记录运行参数,定期上报热电公司。 8. 热电公司不定期组织走访住户,并抽查供热效果,申请方需积极配合,并签字、盖章确认。 9. 热调试期间,用热系统发现缺陷,造成不热、停热等事故,由用户方负责解释并消除缺陷,热电公司提供技术指导。 四、热调试完成后,申请方须提供由供热方、用热方、监理方、建设方签字认可的《热平衡调试报告单》和《热平衡调试记录单》,并附所有居民签字认可的调试结果确认表。 五、热调试不合格的,申请方须继续进行调试,不得办理正式入网手续,不报停、不打散、不移交。 六、热调试合格,转入试用期,需经一个采暖期的试用期后再办理正式入网手续。试用期内可按规定办理报停手续,但不打散、不移交。 七、申请方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示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热平衡调试报告单》2.《热平衡调试记录单》 参考文件: 1. 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 鲁建燃热字[2011]11号文《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深入扎实做好供热计量改革 工作的通知》 热 平 衡 调 试 报 告 单 用热小 区名称 供 热 2m 结构类型 采暖系统制式 面 积 热调试检测内容 楼号 总户数 合格数 合格率 备注 号楼 室内温号楼 度 号楼 说明: 管网 管径(mm) 设计流量(t/h) 实测流量(t/h) 失衡率(%) 主管网1( ) 主管网2( ) 管网水主管网3( ) 力平衡分支管网1( ) 度 分支管网2( ) 分支管网3( ) 小计 补水泵额定补水量循环泵额定循环量(t/h) 实际补水量(t/h) 补水率(%) 备注 系统失(t/h) 水率 管网热楼宇前单元热量合红线处输入热量 输热效率(%) 备注 输送效计 率 总评 建设单 位(盖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章): 签字: 部门负责人: 分公司经理: 生技处: 分管领导: 热 平 衡 调 试 记 录 单 由 承建的 内的用热设施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进行了热态调试,现将试运调试结果记录如下: 散热器均衡 室温合格(?16?) 供热面积用热户详细用热地址 循环水量 2(m) 签字 是 否 是 否 号楼 单元 室 号楼 单元 室 号楼 单元 室 号楼 单元 室 号楼 单元 室 号楼 单元 室 号楼 单元 室 号楼 单元 室 号楼 单元 室 号楼 单元 室 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施工单位意见(盖章): 监理单位意见(盖章): 填表说明: 1、合格打“?”,不合格“×”; 2、未出售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代填; 3、如安装热表或流量计记录循环水量 3.6 济价费字[2013]71号文 济价费字〔2013〕71号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需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分户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供水。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27元/平方米,包括:园区内给水管网、二次加压设备、远程测控系统、对接、楼内立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 (一)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单项供气、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参照新建小区收费标准执行。 (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单项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需要改造的,由专业经营单位与业主根据改造规模和实际工程发生量在新建小区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范围内,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三)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应按实际户数收取。 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热和改造单项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应按法定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所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 三、配套工程安装合同及资金管理 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双方签订安装合同,明确施工期限、质量保证、保修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及建成后管理方式等详细内容,未签订合同的不得收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在工程安装施工前,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向用户进行公示。专业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配套工程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各专业经营单位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的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定期进行成本监审。 配套工程安装费专项用于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统一征收、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执行时间、范围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大学城片区区域范围内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已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章丘市、商河县、济阳县、平阴县和长清区(不含大学城片区)的收费标准,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成本测算后另行制定。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2013年10月22日 抄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2013年10月22日印发 3.7 济政发[2011]37号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济政发[2011]37号 颁布时间:2011-10-31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 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全面完成省里 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供热计量改革。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 耗在线监测平台。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2011-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120万平方米;由各县(市)区负责实施上述3项综合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到“十二五”末,全市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 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三)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11年底前,我市建成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2013年底前,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并纳入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系统,“十二五”期间改造高耗能公共建筑150万平方米;到2015年底,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 三、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全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集中供热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建筑结构形式及内部供热设施情况,结合城市规划,科学确定具备改造价值的区域和项目;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每个项目的改造内容和实施主体,汇总后按程序组织上报立项。党政机关要率先带头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在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最迟在“十二五”末完成改造。同一热源或换热站覆盖区域内,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可优先组织改造。新加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备案。不节能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必须与室内供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围护 结构已经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居住建筑,要进行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列入改造对象。“十二五”期间,已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 既有居住建筑争取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二)稳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规划以及年度。以大中型商场、宾馆、医院、高校、办公楼、写字楼为重点,摸清能耗状况,对其中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优先组织节能改造。根据每幢、每组公共建筑的实际,统筹安排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具备条件的还应积极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力求改造投资最优化、节能效果最大化。凡公共建筑申报修缮装修的,一律安排同步进行节能改造,避免重复投资、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改造方案须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改造完成后须进行节能效果评估并报市城乡建设委验收。 (三)规范实施供热计量改造技术路线。新建建筑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按照用热量表加数据远传的技术路线实施。既有建筑和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需整改的建筑,从降低建设成本和减少扰民的角度出发,可采取通断时间面积法、散热器热分配计法等多种计量方式,力争实现室温可控。各供热企业加快建设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进一步加大技术、资金投入,以节能、降耗、节费为出发点,采用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路线,建设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各供热企业供热计量产品选型必须相对统一,便于采集、接收、使用、管理计量数据,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集成节能效果。倡导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或由供热企业为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 方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 (四)完善供热计量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监管机制。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主体,在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及改造中,要完善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规划阶段,要依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集中供热单位,并对申请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将新建工程项目供热系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纳入图纸联审程序,不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路线要求的,不予通过图纸审查备案。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新建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确保改造效果和质量安全;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进行现场抽检,不达标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加强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研究制定我市公共建筑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 定额加价等制度。 四、多渠道筹措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 (一)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通过中央和省奖一块、市财政配一块、供热企业投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国家在2011-2013年期间,对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3项综合节能改造的每平方米奖励45元,市财政将按1:1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围护结构已经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只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的既有住宅建筑,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配套补助。县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安排部分配套资金,同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的支持。鼓励居民个人出资参与住宅节能改造,个人投资部分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投入部分资金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节能改造,可支用住房维修资金对房屋公共部位进行节能改造。供热企业应投资进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的节能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 (二)需整改的竣工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筹措。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居住建筑,不符合供热计量有关标准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具体由市城乡建设委与市市政公用局依据供热计量装置强检技术要求联合审核确认。经复查不合格或与检验报告不符的,由市城乡建设委责成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不高于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收费标准范围内限期补缴费 用,由市市政公用局组织供热企业对供热计量设施整改到位。对需整改而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由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委、 市政公用局联合研究制定供热计量整改资金筹措办法。 (三)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新建建筑要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新建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居住建筑按每户2450元缴纳,安装范围主要包括分户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数据采集及远传装置等设计、购置、安装、检测、维修维护、更换等费用;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累进法分档计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在1万(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建筑平方米6元;1万至5万(含5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4元;5万至10万(含10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3元;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建筑平方米2元。该专项资金在缴纳供热管网配套费时一并缴纳,设立银行专户,专款专用,由市政公用部门负 责监督。 (四)既有建筑新增、改造供热系统的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新增、改造集中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必须按设计标准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的费用按照不高于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根据实际工程造价成本,扣除财 政节能改造补助资金,收取差额部分。 (五)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承担。 五、确保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稳步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调整充实成员,统一组织协调全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由市领导小组印发),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发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动员和说服工作,取得产权单位和广大群众理解、支 持和配合,确保辖区改造任务如期完成。 (二)统筹稳妥推进。对适宜进行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的项目进行梳理,对群众支持、技术简单或新增集中供热建筑等易于推开的项目先行改造,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要科学分析投入产出比,优先选择技术成熟、可靠性强、成本相对较低、综合效益明显的改造方案。要把节能改造与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凡确定进行整治的旧小区,在清理脏乱差、屋面平改坡、重置管线、整修立面、绿化美化的同时,要安排其同步进行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单独进行热计量改 造的,其围护结构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及市供热主管部门签订《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目标责任书》,每年将各县(市)区政府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纳入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尽快制订实施供热系统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供热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实行在线动态监测。对供热计量改革、供热系统节能技改和建筑节能改造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敞开口供热、无节制用煤的供热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直至吊销供热经营许可;对浪费能源严重、拒不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用能大户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必要时对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供热企业是热计量收费的实施主体,凡已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同步实行计量收费,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基本知识,重点宣传改造的意义、目标、原则和政策,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供热计量 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推动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济南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晓刚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曹 桦 (市政府副秘书长) 田 庄 (市城乡建设委主任) 纪宝华 (市财政局局长) 贾玉良 (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成 员:倪志纯 (市发改委副主任) 忠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唐 辛培勤 (市城乡建设委总工程师) 王 毅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秀波 (市规划局副局长) 赵基平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恒志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副巡视员) 刘永生 (市物价局副局长) 杨玉龙 (市质监局党委副书记) 朱传振 (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郭 森 (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 王建敏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刘成宝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洪利 (济南供电公司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田庄兼任办公室主任,贾玉良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今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该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 组自行撤销。 3.8 济政发[2003]3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范围见附表。 第七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第八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缴要遵守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 驻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 (二) 驻济部队的军事设施; (三) 养老院、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四) 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生产、生活设施;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 驻济部队、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二) 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减半征收;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需先按规定缴费,再由市财政局通过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经批准后办理。 第十二条 通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拍卖底价中已包含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不再交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建设开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费总额50%的前提下,可以对应建设工期分期缴纳,并签订缓缴合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半;未按期交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除补缴相应规费外,另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符合规定应予减、免、缓的,由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核后作出决定。如水、热、气中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可暂缓缴纳相应的配套费,待该配套设施到位后再予以缴纳。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需分项配套水、热、气等设施的,需经相关行业部门核准后,据此办法标准单项交费。 第十五条 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须补交已减免费用,并加收差额10%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凡逃交或漏交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按本办法补交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并加收应缴总额10%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给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建设工程核发许可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 违反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擅自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单项征收的供水、供气、供热集资和其他相关收费政策同时停止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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