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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的强奸案

2017-09-01 5页 doc 16KB 16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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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的强奸案律师辩护的强奸案 上海创盛律师事务所承办各种刑事、民事、婚姻、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地产、金融证券、破产重整、风险投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等业务。 免费拨打电话:4000966668 来源:法律咨询网 案情简介:2010年X月XX日晚9时,A男同伙伴酒后将下班回家的B女(与伙伴之一相识)拦叫住,骑车将B女带至A的住房内。次日,凌晨A男与B女在一房间发生性行为;早上,A男将B女送回工厂;傍晚,B女在家人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A男强奸。后,A男在沧州被缉捕归案。 本人身份:被告人A的辩护人。 本...
律师辩护的强奸案
律师辩护的强奸案 上海创盛律师事务所承办各种刑事、民事、婚姻、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地产、金融证券、破产重整、风险投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等业务。 免费拨打电话:4000966668 来源:法律咨询网 案情简介:2010年X月XX日晚9时,A男同伙伴酒后将下班回家的B女(与伙伴之一相识)拦叫住,骑车将B女带至A的住房内。次日,凌晨A男与B女在一房间发生性行为;早上,A男将B女送回工厂;傍晚,B女在家人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A男强奸。后,A男在沧州被缉捕归案。 本人身份:被告人A的辩护人。 本案辩护人《辩护词》: 第一部分关于定罪部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不违背妇女意志同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属于强奸。被告人同被害人于2010年X月XX日在被告人家住房内发生性行为是否确定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含混不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当时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该意见仅作为辩护人本人的个人意见,不代被告人否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也不代表被告人推翻真诚接受审判机关任何裁判结果的态度)。 一、被告人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截"至被告人住房家的情节不够具体清楚,证实被告人实施了胁迫手段的证据不足。 证人C的证言内容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存在冲突矛盾;被告人带着被害人到被告人住房家时走的是公路,不是偏僻小路,当中还摔倒了,被 害人具备逃跑、呼救的时机和条件却没有逃跑、呼救,也没有受到任何惊吓,其神情举止不符合被截时应然的正常反映。 二、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被告人住房家的目的是强行奸污还是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通奸,缺少证据证实,就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 三、被害人当晚没有回家、在整个过程中精神很正常说话也很好,案发后还在上网聊天,身体没有受到丝毫伤害的痕迹,所穿衣服没有受到任何毁 、D没有听到任何打斗或吵闹等异常的声音,这些事实现象均不符合损,证人C 强奸的常规逻辑。 被害人…(见卷第XX页),…(见卷第XX页、XX页),被害人报案时没有要明确报本案的意识(见卷第XX页),"家里知道了,没有才报案了"(见卷第 )的报案缘由的解答,均可以说明被告人同其发生性行为时并不违背其意XX页 志。 四、卷中的证人证言、书证没有任何可以体现被告人是强迫被害人发生的性行为的内容,均不能证实被告人构成强奸罪。 能够证实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仅限于卷内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和被害人都只有小学文化,均非法律专业人士,其对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根本无从把握,不应以其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判断结论作为认定被告人行为是否属于强奸罪的根据。 该些言词证据主观随意性过强、稳定性太差、极富情感化,不能合理排除被害人陈述虚假的可能性。同时,该些言词证据的获得大部分在形式和程序上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辨认笔录当中见证人没有签字或者盖章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法保证体现内容的真实、客观。而且,被告人当庭陈述侦查机关对其所做的讯问笔录是在侦查员要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符上的指导思想之下多次修正形成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单以卷内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有违法律的尊严、严肃,无法令人信服。 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法坚持无罪推定的定罪。 第二部分关于量刑部分 一、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上述关于定罪部分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假如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强奸罪,其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情形,对其量刑时也应参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从轻处罚。 ?被告人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确定没有实施暴力,即使实施了胁迫,也仅限于只言片语,胁迫的方法手段也并不恶劣、程度强度也很轻微。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深刻地悔罪表现,无论是在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还是今天法院的当庭审理,自始至终都能如实、稳定、毫无保留地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也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对被害人表示真诚地歉意,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认罪伏法,改过自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7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的规定,对其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被害人之前已经有过多次性经历,案发后被害人的言行举止、心理精神状态没有什么变化,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 ?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以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违反犯罪的不良记录。 ?被告人的过错行为是在酒后自我控制力降低时实施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浅,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容易教育、挽救。 ?根据上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三)强奸罪"构成强奸罪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规定,结合被告人存在上述诸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确定基准刑为三年,并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A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评议: 辩护人接受委托介入本案时已临近检查机关提起公诉。检查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为查明事实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还是比较认真负责地。 自始至终,辩护人对于本案的客观原本事实究竟如何,都未能确定十足地把握。因为,无论是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还是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均存在前后不一的内容,有指向被告人属于强奸犯罪的,也有指向被告人没有强迫被害人的;而被告人自己,虽然否认自己过去的讯问笔录是其原本真实地意思表示,但又因案发时饮酒过多,对于自己当时究竟实施了哪些具体行为,根本无法清楚、完整地回忆起来。 强奸案件本就多发生在隐秘的环境之下,留下、获得证据并不容易,本案这一客观情况更是增加了辩护人工作的难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或二人以上轮奸或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审判机关对本案被告人在认定构成强奸罪之后,对其处以的量刑还是比较中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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