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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中国宠物健康营养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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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中国宠物健康营养协会[论文]中国宠物健康营养协会 中国宠物健康营养协会简介 中国宠物健康营养协会简介 中国宠物健康营养协会(China Pet Health and Nutrition Association缩写:CPHNA),是亚洲最具权威、最专业的宠物协会。 协会旗下由负责国际交流合作、技术引进,行业资源整合的香港国际 部和位于大陆交通腹地的郑州中国部组成。中国部负责中国宠物行业 标准研讨制定、资质评选推荐、宠物营养配方研发、宠物健康标准审 定、地区市场调研、技术交流、论坛博览、业内技术咨询等业务。 中国宠物健康营养协会是由业内最权威...
[论文]中国宠物健康营养协会
[论文]中国宠物健康营养协会 中国宠物健康营养协会简介 中国宠物健康营养协会简介 中国宠物健康营养协会(China Pet Health and Nutrition Association缩写:CPHNA),是亚洲最具权威、最专业的宠物协会。 协会旗下由负责国际交流合作、技术引进,行业资源整合的香港国际 部和位于大陆交通腹地的郑州中国部组成。中国部负责中国宠物行业 研讨制定、资质评选推荐、宠物营养配方研发、宠物健康标准审 定、地区市场调研、技术交流、论坛博览、业内技术咨询等业务。 中国宠物健康营养协会是由业内最权威的个人和单位在自愿基础上发起成立的全国性行业联合组织,是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会员制社会团体。协会成员均为宠物行业资深精英,国内各大农科院校、资深教授、权威宠物医院、国内资深宠物营养师、业内各大企业精英共同组成中国宠物健康营养协会实力雄厚的理事会,协会会员均是参与宠物行业相关的合法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并且均是自愿加入中国宠物健康营养协会,并严格遵守协会准则与章程。根据中共十八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有序发展精神,中国宠物健康营养协会在宠物行业发展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咨询、指导等作用,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服务。 协会本着“科学实践、立足国情、勇于创新、持续发展”的服务理念,联合全国各地优秀宠物组织和行业发展研究方面专业的权威专家,立足国际宠物行业发展要求,制定符合中国市场的行业准则及产品标准,团结和带领宠物相关企业或个人,促进国内宠物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协会宗旨 业务范围:宠物行业标准研讨、资质评选推荐、宠物营养配方研发、宠物健康标准审定、国际交流合作、技术引进,行业资源整合、地区市场调研、技术交流、论坛博览、业内技术咨询 服务理念:科学实践、立足国情、勇于创新、持续发展 协会目标:规范宠物行业标准,提高行业专业水准和市场影响力,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协会宗旨:根据中共十八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有序发展精神,中国宠物健康营养协会在宠物行业发展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等作用,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服务。 协会组织结构: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名 誉 会 长 ,顾 问 团 | 理 事 会——常理会 正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秘 书 处 办 研 会 规 国 中 战 形 公 专 员 划 际 国 略 象 益 家 公 发 管 发 事 事 合 传 事 委 理 展 务 务 作 媒 业 员 室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会 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宠物健康营养协会。英文译名:China Pet Health and Nutrition Association缩写:CPHNA 第二条:本会性质:由中国宠物行业企业发起和组织的全国性的 联合组织,由单位自愿组成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宠物健康营养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世界各国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为世界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协会的活动地域为中国地区。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宠物行业标准研讨:协同各宠物行业权威专家研讨宠物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 (二)资质评选推荐:整合业内企业资源,推举优秀企业; (三)行业资源整合:协助中国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宠物繁育培训基地、宠物医院、美容院、宠舍、宠物收养、寄养中心及其他犬业服务部门进行的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 (四) 协助世界各国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宠物登记、 年审、疫苗注射,配合有关部门对宠物及宠物持牌人实施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规范#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宠物营养配方研发:运用世界顶尖技术,结合中国实情研发权威宠物营养配方。 (六)宠物健康标准审定:组织国内权威宠物美容师、护理师、训宠师、牵宠师、宠物类医师等研讨认证,规范宠物健康标准; (七)地区市场调研:结合国内实情,分区域对地区市场进行地区环境、宠物分布、地区消费习惯、消费者素质等进行调研: (八) 制定活动计划,组织开展行业展览会、交流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举办国内外各类各级宠物比赛、评比活动; (九) 推荐纯种优秀宠物、优质饲料、药品、疫苗等适用用品、用具信息,以及诚信宠物医院、美容院、宠物舍、俱乐部、网站等; (十)组织行业的国际、国内交流,建立互访机制,提高世界行业技术和标准,保障世界各国行业水平并达到国际水平; (十一)协助制定和规范宠物医院及宠物服务行业的价格体系、收费标准。 (十二)积极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社会的其他活动。 入会须知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相关行业单位,均需同样的程序并达到相关法律规定方可入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等级: (一)会长单位; (二)副会长单位; (三)常务理事单位; (四)理事单位; (五)一般会员单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本国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七)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各地分支机构发展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全球各国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 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协会执行国际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接受国家相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内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按照国内相关行业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相关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活动安排。 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世界各国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国内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 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内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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