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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申请书

2017-11-23 1页 doc 11KB 5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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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申请书执行和解申请书 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1)广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山东禹城中农润田化工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72000元,逾期付款利息60928元,差旅费3998元,诉讼费18000元,迟延履行利息约150000元及执行费用等,以上费用共计49万余元,并追加山东禹城益同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因两被执行人也是破产或濒临破产企业,现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于本协议签署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
执行和解申请书
执行和解申请 执行和解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1)广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山东禹城中农润田化工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72000元,逾期付款利息60928元,差旅费3998元,诉讼费18000元,迟延履行利息约150000元及执行费用等,以上费用共计49万余元,并追加山东禹城益同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因两被执行人也是破产或濒临破产企业,现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于本协议签署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70000元人民币(该款不包括广水法院已经划走的山东禹城益同科技有限公司19000元),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后, 即视为被执行人履行了广水市人民法院(2011)广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所有义务。 二、申请执行人湖北双剑催化剂有限公司清算组不再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广水市人民法院(2011)广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项下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差旅费、诉讼费、迟延履行利息及执行费用等一切支付义务。 三、申请执行人湖北双剑催化剂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并解除所有的查封保全措施。 四、本协议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持一份,法院留存一份。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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