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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第8822004号欧盟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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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第8822004号欧盟指令欧盟委员会第8822004号欧盟指令 附录VI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EC)No.882/2004 2004年4月29日 关于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规 以及动物卫生和动物福利规则所执行的官方控制 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 根据欧洲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条约第37章的95条和152(4)(b)款;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议; 根据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主张; 经过咨询各地区委员会; 按照条约第251条制定的程序; 鉴于: (1) 食物和饲料应该是安全和卫生的。相关法律应该满足这一目的,并延伸到食物与饲料的生产...
欧盟委员会第8822004号欧盟指令
欧盟委员会第8822004号欧盟指令 附录VI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EC)No.882/2004 2004年4月29日 关于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规 以及动物卫生和动物福利规则所执行的官方控制 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 根据欧洲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条约第37章的95条和152(4)(b)款;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议; 根据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主张; 经过咨询各地区委员会; 按照条约第251条制定的程序; 鉴于: (1) 食物和饲料应该是安全和卫生的。相关法律应该满足这一目的,并延伸到食物与饲料的生产和市场销售环节中。 (2) 关于食物和饲料法案的基本原则已在2002年1月2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178/2002中明确,该法规制定了食品法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并制定了食品安全事宜的处理程序。 (3) 除了以上几个基本,具体的食物与饲料法还涉及了其他许多方面,例如:动物营养学包括药用饲料,食物与饲料卫生,人畜共患病,动物副产品,残渣与排泄物,公共健康角度的动物疾病的监管与根除,饲料与食物标签,杀虫剂,食物与饲料添加剂,维生素,矿物盐,残留物与药物依赖,食品接触表面,质量成分需求,饮用水,辐射,新食物和转基因产品(GMOS)。 (4) 欧盟食物与饲料法是以以下原则为基础的。在食物与饲料业的运行中,责任单位必须并有义务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环节中确保食物与饲料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食物与饲料法中有关食物与饲料安全的规定。 (5) 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对于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主要体现在防止动物疾病的传播和人道化对待动物方面。关于这方面的法规在多个条款中均有体现。这些条款详细说明了责任人以及主管部门在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6) 各成员国必须执行食物与饲料法,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规定,并对于从业经营者在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中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监督。各成员国必须组建专门的监管部门。 (7) 正因如此,在欧盟的层面上建立协调框架来负责各个成员国相关监督机构的组建工作是很必要的。有必要评估基本框架是否有效的行使其职能,特别是在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方面的监管力度是否符合要求。委员会需要就该问题出报告和相关建议。 (8) 按规定该共同体框架不包括植物和植物产品有害生物的官方控制。原因是对于这方面的控制已在2000年5月8日理事会指令2000/29/EC(关于防止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有害生物在欧盟的传入和传播)中明确阐述。但是本法规的某些方面也适用于植物健康部分,特别是有关长期国家监控计划的制定和委员会对于欧盟和第三世界国家的监督方面。因此需要对 指令2000/29/EC进行修改。 (9) 关于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及在农产品和食品上进行相关说明的1991年6月24日理事会法规(EEC)No.2092/91,关于保护农产品与食物地理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1992年7月14日理事会法规(EEC)No.2081/92,关于农产品和食品特性认证及相关要求操作的查证标准的1992年7月14日理事会法规(EEC)No.2082/92。本法规的要求必须具备足够灵活以涵盖这些方面。 (10) 为了确保对农产品(种植类的作物、酒类、橄榄油、瓜果蔬菜、蛇麻草、奶和奶制品、牛肉和小菜牛、绵羊肉、山羊肉以及蜜蜂等)市场遵守有关官方通用法规制度,一个组织完善且具有明确可操作性的系统已经启动运行。而本法规不适用于这些领域,因为本法规与上述有关农产品市场组织机构通用的监管管理机制在目标上是不同的。 (11) 一个能够胜任执行以上政府管理职能的权力机关应该遵守一系列的操作规程,以确保它们的公正性和高效性。他们必须有足够数量具有相应资质和工作经验的职员队伍和保证他们能够顺利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具和设备。 (12) 政府在执行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采用相关领域已经成熟的技术,包括例行的监督检查和更深层次的管理,如视察、取证、审核、采集样品和对样品进行检测等等。要正确无误地履行这些技术性管理工作需要一支训练有素的管理干部队伍。另外,必要的训练能确保相应的职能部门能够采取统一的行动,尤其是在执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准则时。 (13) 饲料和食品行业操作员执行的控制程序以及质量保证程序时的检查结果都是以HACCP为基础,这些规程的设计恰恰与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制度相适应,政府监管工作的频率应该要定期化且与危险程度成正比。必须采取特别的管理措施以防有违反规定的嫌疑。另外,即使这种嫌疑不存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实行特别管理措施。 (14) 官方控制必须有成文的标准规程,以保证控制工作的执行过程具有一致的高效性。 (15) 职能部门必须保证所有有关的、执行不同控制工作的单位能够有效地、协调一致地运行。 (16) 相关职能部门还必须确保执法工作能够代表中央、区域或地方各级政府,而在中央、区域或地方机构间必须有富有成效和高效率的协调统一。 (17) 对官方样品进行分析的实验机构必须遵循国际认可的规程和准则中的试验标准和分析方法,尽可能地保证它的合法性。尤其应当指出的是,该实验机构必须拥有能够判断检验结果是否达到诸如欧盟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残留水平线等标准的实验仪器。 (18) 欧盟指定机构和各国推荐指定的实验机构必须致力于分析结果的高质量和统一规范化。这一目标可以通过以下活动得以实现,如:应用合法有效的分析方法、确保参考资料的通用性、进行实验的实验机构职员的业务培训。 (19) 推荐指定的实验机构必须涵盖所有关于饲料食品法和动物健康安全领域,尤其是需要有精确的分析和诊断结果的领域。 (20) 关于一系列的官方控制工作,欧洲信息化委员会(CEN)已经发展完善了欧洲标准(EN标准)以适应该规定的要求。特别地,这些欧洲标准中涉及到了检测试验机构的操作和评估、管理机构的运作和委派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纯化学和应用化学联盟(IUPAC)也已经起草了国际标准。在某些严格限制的案例中,这些标准也与本规定的宗旨相一致,考虑到了饲料和食品法中列出的一些行为准则的可行性和成本开销的效率。 (21) 必须制定相关法律条文赋予一些管理机构执法的权力,以代替职能部门执行具体管理工作,并规定能够委托代理职能的范围。 (22) 应该制定适当的工作规程保证成员国国内以及成员国之间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统一。尤其是,在官方发现相同的饲料和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波及几个成员国的情形。为保证这 种合作的协调统一,所有成员国应该指定一个或几个联络机构,专门负责协调求助信息的传送和接受。 (23) 根据欧共体法规(EC)No.178/2002号第50条,所有成员国必须及时向委员会提供来源于饲料和食品的、对人类健康有着直接或间接严重威胁的信息。 (24) 制定统一的规程来管理和监督第三国的饲料和食品进入欧盟的辖区领土是十分重要的。事实上,对动物加工食品的进口规程已经在理事会指令97/98/EC中进行了规定,对活动物的进口规程已经在理事会指令91/496/EEC中进行了规定。这些现行的规程运作有效,应该继续有效。 (25) 根据理事会指令97/98/EC,对第三国进口的饲料和食品的检查仅限于兽医方面。官方控制有必要补充一些新的非兽医检查的方面,如关于食品和与食品生产相关原料的添加剂、标签、可溯源性、放射性检验和食品接触表面等。 (26) 1995年10月25日理事会指令95/53/EC对监督和管理进口饲料进行了规定,要求对动物营养方面进行官方检查。指令中的原则和规程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包括了容许进口饲料解禁进入自由流通的原则和规程。 (27) 建立欧盟的法律规范确保第三国的饲料和食品在进入欧盟自由流通前进行官方控制是很合理的。尤其是对可能带来传染病的饲料和食品的进口控制要予以特别的关注和重视。 (28) 除了自由流通的管理和监督以外,还需要制定条文对通过海关进入欧盟的饲料和食品进行官方控制和监督。尤其是根据1992年10月12日制定的理事会法规(EEC)No.2913/92第4(16)款(b)到(f)项制定了欧盟海关法,对进入自由区和自由仓库的饲料和食品也要进行管理。这包括由国际交通工具入境的乘客或邮件包裹引入的第三国饲料和食品。 (29) 为达到对饲料和食品进行官方控制的目的,对欧盟的辖区地域进行界定是十分必要的,在这一地域内应用本法规对引入到这一地域范围内的饲料和食品进行控制。这一地域范围未必和条约中第299条或法规(EEC)No.2913/92中第3条规定的完全一致。 (30) 为了确保对第三国的饲料和食品进口进行有效的官方控制,保证商业流通的顺畅,有必要对第三国的饲料和食品进入欧盟指定一些具体的细节。同时,有必要对进入欧盟范围内的商品进行预先通报。这必须保证每一种具体实物能够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入适当的机构进行监管。 (31) 在建立对第三国的饲料和食品进口进行官方控制法规的同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海关协同工作。事实上,在1993年2月8日制定的理事会法规(EEC)No339/93中已经有为实现从第三国进口时的产品安全性而进行检测的规定。 (32) 进行官方控制需要有足够的财政预算支持。因此,所有成员国的职能部门应该能够征收适量的费用以供管理开支。所有成员国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开支发生时的通货膨胀率及设置过程中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收费标准。收费时,应该使用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因此,应该制定设置检查费的准则。由于收费是用于进口管理,有必要对一些主要的进口商品直接设置收费比率,以保证统一标准而避免商业贸易摩擦。 (33) 欧盟饲料和食品法赋予相关职能部门某些饲料和食品经营的注册和批准权。尤其是对于关于食品卫生的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852/2004,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定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853/2004,1995年12月22日的理事会指令95/69/EC规定了批准和注册从事动物饲料经营的公司和中介的必备条件和办理过程,以及将来其他在饲料卫生要求方面的法规。 这些规程的运作必须有益于保证关于饲料和食品经营许可的注册和批准是高效和透明的。 (34) 为了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官方控制制度,所有成员国应该根据欧盟级的指南制定和执行多年控制计划。这些指南应该有益于提升国内战略,指出基于风险的优先级和最有效的 管理规程。欧盟的战略应该采取整体的全面的管理监督措施。关于某些技术指南中非绑定章节,由一些咨询委员会来制定也是可以的。 (35) 国内多年的管理计划是概涵盖饲料和食品法以及关于动物健康和福利方面的立法。 (36) 多年度的国家控制计划为委员会检查成员国执行控制情况打下坚实的基础。控制计划使得委员会在视察中能够确定各成员国的官方控制是否合乎法规中的准则。尤其是,经审核之后,符合和违背了多年度的控制计划之处都可以明显看出,薄弱环节和失败之处会暴露出来,因此必须进行详尽的检查和审核。 (37) 应该要求各成员国每年向委员会汇报多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报告中应该提供上年度官方控制和审核的结果,必要时还需一份根据上年度的执行情况经初步改进后的管理计划。 (38) 欧盟对各成员国的管理过程中,允许委员会调查整个欧盟范围内饲料和食品法以及动物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法规是否得到正确和统一的执行。 (39) 欧盟对第三国的管理也是需要的。这样才能保证第三国在饲料和食品以及动物健康和安全方面于欧盟的法规相一致,同时也应该向第三国要求提供他们管理系统的情况和信息。这些信息是建立在欧盟的管理指南上的,同时也构成了以后委员会管理计划的基础,而且应该涵盖欧盟各主要进口门类的多个学科的基本框架。这种改进应该提倡线性政权的简便性,推进高效的协同管理,从而促进贸易畅通。 (40) 为保证进口货物遵守欧盟的饲料和食品法或与之等同的法规,适当的时候应该制定规程对进口的准入条件和资格认证要求进行限定。 (41) 违背饲料和食品法或关于动物健康和安全的法规均可能危及人类健康和动物健康。因此这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制于欧盟范围内各国高效而又具有适度惩戒性的措施。 (42) 这些措施应该包括成员国职能部门的行政手段。这些行政措施能够保证这些法规制度快捷果断的执行。 (43) 经营者有权对职能部门的管理决定和结果进行诉讼,而且有权知道有诉讼权。 (44) 应该适当地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要求,尤其是一些比较落后的国家,应将这些措施介绍给他们。委员会有义务在饲料和食品安全方面支持发展中国家,这是保证人类生命健康和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这种支持应该在欧盟发展和合作政策的框架下组织实施。 (45) 该法规中的制度支持以整体和横向的方法来实行饲料和食品法以及动物健康和安全法规方面的合作的管理政策。这必须为完善具体的方面留有空间,如:关于共同体级别某些污染物最大残留水平线的设置等等。同样地,更多的在饲料、食品、动物健康和安全方面现行的具体管理制度应该继续维持。 尤其包括以下法案:关于禁用激素的1996年4月29日理事会指令96/22/EC,指令96/23/EC,法规(EC)No.854/2004,法规(EC)No.999/2001,法规(EC)No.2160/2003,指令86/362/EEC,指令90/642/EEC以及与之相关实施条例,指令92/1/EEC,指令92/2/EEC和动物疾病监管方面的法案如口蹄疫、猪热病等以及动物安全管理方面措施和要求。 (46) 这个法规包罗了现在正生效的具体领域的法案。因此有必要将以下关于饲料和食品管理方面的各种法案都统一由该法规取代。这些法案和决议有:指令70/373/EEC,指令85/591/EEC,指令89/397/EEC,指令93/99/EEC,指令93/383/EEC,指令95/53/EC,指令96/43/EC,决议98/728/EC,决议1999/313/EC。 (47) 根据本法规,指令96/23/EC、指令97/78/EC和指令2000/29/EC应该修订。 (48) 本法规的宗旨在于确保欧盟范围内进行官方控制的统一协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跨边界性以及饲料和食品进出口问题的国际性等特点。单依靠个别成员国很难充分实现该目标,因而必须是全欧盟级的。欧盟可以根据条约第5条中规定的津贴原则和比例行使职能。本法规也未超出为实现该宗旨必要的范围。 (49) 为实行本法规,可以根据1999年6月28日理事会决议1999/468/EC中由欧盟委员会赋予的权限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法规。 兹通过本法规: 第一部分 目的、范围和定义 第1条 目的和范围 1( 本法规制定进行官方控制的统一法规。履行本法规的法规旨在: (a) 预防、消除直接或由于环境影响而带来对人或动物的风险,或将风险降低到可以接 受的水平。 (b) 保证在进行饲料和食品贸易中的公平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包括提供明确的饲料 和食品的标签和消费者需要的其他形式信息。 2( 本法规不适用于普通的农产品市场管理部门的官方控制。 3( 本法规对关于官方控制的欧盟特殊规定不应有任何偏见和歧视。 4(依照本法规实行官方控制时,不应伤害饲料和食品经营者保护饲料和食品安全基本的合法利益,根据法规(EC)No.178/2002,由于违背义务而产生民事和刑事责任时,不应受到歧视。 第2条 定义 根据本法规的宗旨,在法规(EC)No.178/2002第2和3条中定义依然有效。同时,以下定义也同样生效: (“官方控制”是指主管部门和欧盟为保证经营者遵守饲料和食品法以及动物健康和福利方1 面的法规所采取的任何形式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2(“调查取证”是指通过检查和审查客观的事实依据,调查具体的法规要求是否履行的过程。 3(“饲料法”是指欧盟级或国家级的关于管理普通饲料和特殊饲料安全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包括饲料的生产、加工、发送和使用各个阶段和环节。 4(“主管部门”是指成员国进行组织管理的中央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机构,适当的时候也包括第三国相对应的机构。 5(“管理实体”是指主管部门委派了一定管理任务的独立的第三方。 6(“审核”是指为决定某项活动或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或这些计划和安排是否得到有效的实行和有益于实现既定目标而进行系统和独立的检查和考核。 7(“检查”是指为确定是否遵守了饲料和食品法以及动物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法规而对饲料、食品、动物健康和安全的各个方面进行检查的活动。 8(“监视”是指为获得是否遵守饲料和食品法以及动物健康和福利方面法规的整体判断,而进行的一系列观察、试验和测试等活动。 (“监督”是指对一种或几种饲料或食品的经营、经营者及其活动进行细致的考察活动。 9 10(“违法”是指违犯了饲料和食品法以及保护动物健康和福利方面的法规。 11(“分析取样”是指取出一些饲料和食品或其他与饲料和食品生产、加工、分发以及动物健康有关的物质(含取自周边环境的物质),进行分析试验以查清是否遵守饲料和食品法以及动物健康和福利方面法规 12(“官方证明”由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经授权的管理实体提供的书面、电子或其他等同形式的关于合法与否的证明。 13(“官方扣押”是指主管部门为保证在未作出裁决时饲料和食品不被挪走、替换而采取的行动。包括根据主管部门的命令由饲料和食品的经营者封存等活动。 14(“等同”的意思是能效相同的不同系统与测量方法的目标相同。“相等”的意思是不同的系 统或测量方法有能力达到相同的目标。 15(“进口”的意思是按法规(EEC)No.2913/92第79条中要求,向附件I中涉及国家免税发送食物与饲料或意图免税发送食物与饲料。 16(“传入”的意思是上一点15点指的进口,在法规(EEC)No.2913/92第4条(16)中(b)到(f)中涉及的通过海关程序的货物出售,免税区域和免税仓库的传入。 17(“记录检查”的意思是关于贸易记录的检查,和与托管货物一同的有关食物与饲料法的文件。 18(“身份证明”的意思是为确保文件说明与货物标签和实际货物一致所进行的检查。 19(“物理检查”的意思是关于食物与饲料货物的运输途径、包装、标签、温度、送检样品、实验室测试及其他与食物与饲料法相关的检查。 20(“控制计划”的意思是关于主管部门建立的关于官方控制系统的组织与构架的信息的描述。 第二部分 各成员国的官方控制 第一章 总则 第3条 对于官方控制的组织的要求 1. 各成员国必须确保官方控制的规律性,和有一定的频率,以便达到本法规的要求: (a) 对影响食物和饲料的安全性,动物的健康和福利的相关风险作出鉴别,包括动 物、食物与饲料、食物与饲料业、食物与饲料用途、或者任何加工、原料、半成品、 活动与操作过程。 (b) 食物与饲料从业者的过往记录是否与食物与饲料法、动物健康和动物权益法规 相符。 (c) 已进行的检查的可靠性。 (d) 任何有关违规的信息。 2. 除非必要情况下,官方控制应该在没有提前通知被监管者的情况下进行。官方控制也可 以根据特殊原因而进行。 3. 官方控制应该在生产、加工、销售食物与饲料产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不同环节设置。 官方控制应该包括食物与饲料经营的控制、食物与饲料运用的控制、食物与饲料保存的 控制及任何加工过程的控制。 4. 官方控制应该以同等的标准作用于欧盟国家出口、欧盟国家内部市场的销售、从第三世 界国家向附件I中国家的传入。 5. 各成员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意图销售给其他成员国的产品必须与意图销售在本国 国的产品采取同样的控制。 6. 收货成员国的主管部门要依据食物与饲料法对食物与饲料进行无差别检查。特别是官方 控制的组织工作的检查,各成员国要向货物出口成员国的供应商询问货物抵达日期。 7. 如果在收货地的检查进行过程中或在储藏、运输过程中,发现成员国有违规行为,应进 行相关测试,可以包括要求出口国重新发货。 第二章 主管机构 第4条 主管机构的指派与操作标准 1( 各成员国应该指派主管部门负责本法规的官方控制工作: 2( 主管部门应确保: (a) 关于活动物、食物与饲料的生产、加工、销售和饲料用途的各个环节的官方控 制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b) 实施官方控制的工作人员要无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 (c) 有畅通的渠道获取测试的相关实验设备和足够数量的资深的有经验的工作人员 来确保控制工作的有效实施。 (d) 有保存完好的设备确保工作人员有效的实施控制工作。 e) 有执行官方控制和采取相关措施的法律保障。 ( (f) 有意外事故处理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应用。 (g) 其食物与饲料从业人员能服从任何依据本法规所进行的检查,并能协助主管部 门完成监管任务。 3( 当某成员国把监控职能授权于非中央主管部门,特别是地区主管部门时,必须确保部门 间的高效和协调,包括环境保护与健康保护的力度。 4( 主管部门应该确保任何层面上的官方控制的公正、质量和一致性。第二段中所列标准必 须在官方控制过程中严格遵守。 5( 当一个主管部门中有不止一个单位有能力实施监管工作时,不同单位的工作效能与工作 效率要相互调和、协作。 6( 主管部门应该执行内部审核或外部审核。应该就其结论进行相关测试,来确保其贯彻此 法规的客观性。该审核过程应服从独立详细审查和操作透明化原则。 7( 此条条执行的具体规定依照条款62(3)中的程序执行。 第5条 有关官方控制工作的特殊任务的委派 1( 根据第二段到第四段的内容,主管部门可以把相关官方控制工作的特殊任务委派给一个 或多个监管单位来完成。何种任务可以委派,何种任务不能委派已在条款62(3)中的 相关规定里列出。但是,条款54中涉及的活动不能适用于此规定。 2( 主管部门只能把控制工作委派给具有以下条件的监控单位; (a) 必须有关于该监管单位执行能力和该监管单位实施执行工作的条件的确切描述。 (b) 有证据证明监管体: (i) 有实施任务所要求的专家技术,设备和基础建设。 (ii) 有足够数量的适于工作、合格并有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 (iii) 在实施任务中公正、无违背公众利益的行为。 (c) 监管体是根据欧洲标准EN45004运做并被欧洲标准EN45004认证合格。“运行不同 种类的团体由综合标准进行监督”并且/或者如果关系当前任务可以使用另一种标 准。 (d) 各实验室根据12(2)条款的标准操作。 (e) 无论何时主管部门要求监管体陈述其监管结果,监管体必须陈述其监管结果。除此 而外,监管体还要定期向主管部门陈述。如果监管结果发现有违规或类似违规现象, 监管体必须立即通知主管部门。 (f) 监管体和主管部门具有同等的效力。 3( 主管部门委派给监管体的具体工作应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监控与审计制度。如果监 控和审计的结果表明某监管体没能完全地恰当地行使其委任职能,并不能作出适合的及 时的矫正措施,主管部门可以立即收回委任。 4( 当某成员国委任监管体以监管工作时,成员国必须通知委员会。该通知必须包括关于以 下各项的具体描述: (a) 委派该工作的主管部门 (b) 委派的工作 (c) 接受任务的监管体 第6条 执行官方控制的工作人员 主管部门必须明确其工作人员从事监控时: (a) 就其工作范围接受相关的适合的岗位培训,从而使他们能有能力从事监控工作 并以不变的良好态度完成监控工作。该培训必须包括附件二第一章的相关内容。 (b) 使从业人员的知识不断更新,并能接受到必要的额外培训。 (c) 具备多学科综合能力。 第7条 公开与保密 1( 主管部门要确保其工作尽可能公开化。为实现此目标,相关信息应该及时公布于公众。 总体来讲,公众应对以下情况具有知情权: (a) 关于主管部门监控行为和监控行为的实际效力。 (b) 有关法规(EC)No.178/2002第十条的信息。 2( 主管部门应该确保其工作人员不泄露在其执行监管任务时获得的信息。因该信息是在审 查过程中高度保密的。相关保密信息不能向信息主管部门保密(见第一段b)。该规定不 影响1995年10月24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5/46/EC提到的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 3. 保密信息特别包括: -初步调查和最近的法律活动 -个人信息 -2001年5月3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1049/2001有关对公众保密的文件信息。 -由国家和欧共体委员会保管的关于部分特殊机密,审议机密,国际关系和国家防御。 第8条 控制与查证 1( 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文件的程序执行其职能。这些程序应该包括供工作人员执行官方控制 的信息及说明,包括附件二第二章的部分内容。 2( 各成员国应该确保他们拥有适当的合法程序来保证其工作人员能获得食物与饲料的相 关文件,从而能较好地完成任务。 3( 主管部门应该有合理的程序 (a) 来校验官方控制的效力 (b) 来确保适时的矫正活动,第一段中提到的文件能得到适时的更新。 4( 欧盟委员会可以根据62(2)条款中的程序给官方控制建立制定领导方针。领导方针可 以包括关于官方控制的意见: (a) HACCP原则的执行 (b) 依照食物与饲料法建立食物与饲料从业的管理系统 (c) 食物与饲料的微生物、物理、化学安全问题 第9条 报告 1( 主管部门应该草拟有关官方控制执行情况的报告。 2( 相关报告应该包括官方控制目的的描述,监控方法的使用,监控的结果以及从业者应完 成的任务。 3( 主管部门应该给相关从业者提供报告的备份,以防从业者的违规。 第10条 监管的活动、方法和技术 1( 相关官方控制的任务应该以适合的方法与技术来进行,这些方法与技术包括:监控、监 督、审核、检查、取样和分析。 2( 对于食物与饲料的官方控制应该包括以下的活动: (a) 对于任何食物与饲料业监管系统与结果的考察。 (b) 对于以下各点的检查: (i)食物与饲料的生产设备的初步安装,包括环境、经营场所、办事处、设备、 装置、机械、运输和其他与食物与饲料生产的建设。 (ii)原材料、生产因素、加工设备和其他食物与饲料的生产要素。 (iii)半成品 (iv)其他与食物相关的材料与商品 (v)清洁与保持产品和处理以及杀虫剂问题 vi)商标、介绍和广告 ( (c) 食物与饲料业的卫生情况的检查 (d) 良好操作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养殖规范和HACCP的评 估程序要考虑根据欧盟立法制定的方针。 (e) 关于与食物与饲料法相关的书面材料和其他记录的检查。 (f) 对于食物与饲料从业者和其工作人员的访问。 (g) 食物与饲料计量单位的解读。 (h) 关于主管部门自己的计量单位的监管。 (i) 其他行为也要确保符合该规定。 第三章 取样与分析 第11条 取样与分析的方法 1( 官方控制中使用的取样与分析方法要与相关的欧盟规定一致,或 (a) 如果没有相关规定,依据国际认证法规或。例如欧共体委员会的标准化已 被国际接受。 (b) 如果以上都不存在,依据与之相似情况的惯例或依据科学草案。 2( 若某样品的分析方法上面没有提到,可以依据国际公认的草案在某一实验室进行。 3( 分析方法应该依据附件三的标准区分特点。 4( 下列的执行方法可以依据62(3)条款执行。 (a) 取样与分析方法,包括证实或参考方法,以便于在出现争议时使用。 (b) 条款(a)中所提方法的履行标准、分析参数,不确定标度以及认证过程的确认 (c) 结论阐述方法 5( 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合理的规定以确保那些将产品送检并希望得到专家意见的食物与饲 料从业者的权益,当遭遇突发事件时能够做出及时的处理方式以避免从业者权益受到侵 害。 6( 一般情况下,除非样品是极易腐烂的产品或含有极低数量的可用培养基,应确保食物与 饲料从业人员能得到足够的样品数量从而能得到专家的意见。 7( 为了确保样品的合法性和分析的有效性,样品必须经过处理并贴标签。 第12条 官方实验室 1. 主管部门应该指定实验室在监控的过程中分析样品。 2. 主管部门指定的官方实验室必须符合以下欧洲标准: (a) 关于测试与校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ENISO/IEC17025; (b) 评估测试实验室的总体要求EN45002 (c) 校对与测试实验室委派系统总要求EN45003 以及其他依照食物与饲料法制定的不同测试方法标准 3. 第二段对于测试实验室的委派与评估可以进行个别测试和群体测试。 4. 当第二段中的条件不能实现时,主管部门可以撤消指派(第一段)。 第四章 事故的处理 第13条 食物与饲料的意外事故的计划 1. 关于事故处理计划参照178/2002法规第55条款执行。各成员国应该起草可操作的意外 事故处理办法,制定执行标准以便当食物与饲料方面发生严重危害人类、动物、环境的 意外事故时能及时解决问题。 2. 这些突发事件的解决计划应详细说明: (a) 相关管理部门 (b) 相关管理部门的权限与责任 (c) 不同部分之间的交换信息的方法与途径。 3. 各成员国应该把这些突发事件计划反复审查以确保其可行性,根据各机构的组织情况及 各自不同的经验(包括仿真演习的经验)做出微小的变动。 4. 执行办法可以根据62(3)条款采用。这些办法应为突发事件计划建立规则。确保该办 法与第178/2002号条款55突发事件处理办法兼容。这些办法都应该指明在建立与实施 意外事故计划的过程中赎金保管的任务。 第五章 官方控制对于来自第三国的食物和饲料的介绍 第14条 动物源食物与饲料的官方控制 1( 本法规不应影响关于食物与饲料指令97/78/EC中对兽医检查的要求。但是,主管部门根 据指令97/78/EC进行的委派应实行食物与饲料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第六部分第二章中相 关的规定。 ( 条款18到25的规定也应用于所有与食物和饲料有关的活动。 2 3( 满意的动物源检查结果应该是: (a) 符合规定法规(EEC)No.2913/92中条款4(16)中(b)到(f)项。 (b) 如符合规定法规(EEC)No.2913/92中条款4(15)(b)说明,在自由区域或仓库 中处理。不应该影响食物与饲料从业者在自由销售过程中的严格遵守食物与饲 料法,也不应该影响监控在食物与饲料方面的工作。 第15条 关于非动物源食物与饲料的官方控制 1( 主管部门应该建立针对非动物源食物与饲料生产定期的监控,该部分内容并未在指令 97/78/EC中涉及,监控也应涉及进口到附件I中提到的国家的非动物食物与饲料。主管 部门应根据条款41-43中内容组建长期的官方控制计划。监控应该涉及所有食物与饲料 法规定的范围。 2( 该监控应对如下环节负责:向附件I中的国家进口的货物方面、自由发行方面、仓库方 面、食物与饲料从业者的经营场所方面及其他食物与饲料业的环节。 3( 该监控也应对如下货物负责: (a) 由法规2913/92中条款4(16)中(b)到(f)中提到的海关检查的货物。 (b) 进入法规2913/92条款4(15)(b)中提到的自由区域和自由仓库的货物。 4(合理的检查结果不能影响也不应该影响食物与饲料从业者在自由销售过程中的严格遵守食物与饲料法,也不应该影响监控在食物与饲料方面的工作。 5(有可能对进口国(附件I)产生危害的非动物源的食物与饲料产品更新换代的监控要依据条款62(3)中规定起草并升级。该监控的频度和属性要根据相同的程序制定。同时,该监控的费用也应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 第16条 非动物源食物与饲料的各类检查 1( 条款15(1)中的官方控制至少应该包括系统化的纪录检查,随机证明身份检查,物理 检查。 2( 物理检查的执行频率应依据: (a) 不同类型的食物与饲料方面的风险; (b) 第三世界国家产品要求、起始资料建立、食物与饲料进出口产品方面的守法记 录; (c) 进口该类产品的饲料或食品加工企业已采取的控制; (d) 原产地第三国主管部门提供保障; ( 各成员国要确保物理检查在相应的条件下进行。要确保物理检查获得监控材料渠道的畅3 通,确保样品的数量,确保食物与饲料工作的卫生化操作。必须保证样品在保持其法律 和分析的有效性的前提下操作。各成员国要保证依照欧盟或国家标准合法化测量的设备 与方法。 第17条 进口与预先通知 1( 为建立条款15(5)中的官方控制系统,各成员国应该: -在其本国内指定特定的入口,该入口应具有相应的对不同的食物与饲料进行监控的设 备。 -要求食物与饲料从业人员有责任说明其运送货物的到达时间与属性。 2(每个成员国应该告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根据上述第一段所采取的措施。在这样设计措施的时候,应该要注意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冲突。 第18条 对可疑货物采取的措施 在货物有违反条款的嫌疑,身份或交货地点有疑点,或运货清单和担保人不相符时,主管部门应该进行管理,澄清或消除嫌疑和疑点。主管部门可以扣留和羁押托运货物,直至查清结果。 第19条 对来自第三国的饲料和食品进行管理的规定 1(主管部门可以扣留和羁押违反饲料和食品法的来自第三国的货物,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 命令销毁这些饲料和食品,或根据第20条进行特殊处理,或根据第21条遣返离开 欧盟领域以及其他措施,如将该饲料和食品用于其他目的。 (b) 如果饲料或食品在采取以上措施以前已经流入市场,必要时应命令其召回或退货。 (c) 确保在执行以上措施(a)和(b)时和执行以前,饲料和食品没有直接或因为对环境造成 影响而对人或动物的健康带来负面影响。 2(以下情形的处理: (a) 在根据第14和15条进行管理时,发现托运货物对人和动物有害或不安全时,主管 部门应该把当事的货物交付于官方扣留,并确保人和动物的安全。 (b) 根据条款15(5)监管非动物源的食物与饲料并不属于官方控制范畴,也不符合条 款17中的任何具体要求所属范畴。主管部门应该立即命令其取消经营活动并安置于官 方扣留地,以确保根据第21条货物不被毁坏或再次分发。 3( 当不合格食物与饲料进入时,如果产品涉及第178/2002法规中条款50(3)时,主管部 门应通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并通知其有关决议和最终运送处理办法。 4(关于运输的决议应依据条款54(3)。 第20条 特殊处理 1( 条款19中提到的特殊处理应包括: (a) 处理加工使食物与饲料符合欧盟法案的要求,或符合第三国有关再分发的要求, 其中包括消毒工作,不包括稀释。 (b) 以不被人和动物吸收的方法加工。 2( 主管部门必须确保特殊处理工作要在其监管下或其他成员国监管下进行,必须符合条款 62(3)的要求。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21条 托管货物的再分配 1( 主管部门只能在如下情况下允许托管货物的再分配: (a) 收购单位允许食物与饲料从业人员负责托管货物。 (b) 食物与饲料从业人员已经第一时间通知了主管部门有关第三国供货方或第三国 收货方,以及禁止在欧盟出售的原因与情况 (c) 当第三国的收货单位不是出货人时,第三国的收货单位通知主管部门关于接受 货物事宜。 2( 遵守国家规定咨询出口意见,当官方控制没能排除,根据一般规定,除非法律程序已开 始运行,从主管部门确定托管货物的交货地起再分配工作不能超时60天。如果期满60 天,再分配工作还未启动,且并无对延误的合理解释,托管货物应销毁。 3( 如果托管货物再分配工作悬而未决或拒收理由的已经证实,主管部门应该把托管货物交 付于官方扣留。 4.根据欧共体法规(EC)No.178/2002条款50(3)规定,主管部门应预先通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国家并将决定转达至海关。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四部分采取进一步的必要措施以确保不会将拒收的货物再次引进欧盟。 第22条 成本 饲料和食物的从业人或代表有义务承担主管部门执行条款18,19,20及21时所产生的费用。 第23条 对第三国出口前检验的批准 1(第三国的饲料和食物出口前欧盟前应保证出口产品满足条款62(3)规定的程序,适用于第三国饲料和食物的一种或多种相关产品。 2(获得此类认证后,对粮食和饲料监管频率相应减少,但成员国应坚持对段落1所述的进口产品的出口前官方控制以确保其在第三国的执行。 3(只有当第三国具有以下资格时,方可获得段落1所述的认证: (a) 通过了欧盟审核表示第三国出口至欧盟的饲料和粮食达到欧盟的要求或同类要求。 (b) 第三国发货前进行的监管及时而有效,可替换或减少针对欧盟法律的相关记录、认 证、物理检查。 4(段落1所述的认证应注明负责出口前检查的主管部门及其任务分派主体的名称。当获得条款5的批准后,此类分派方生效。 5(批准中规定的主管部门和监管主体应负责与欧盟的联络。 6(第三国的主管部门或监管主体应确保提供每批货物进入附件一所列国家前的官方证明,段落1所述的认证应规定此类证书的形式。 7(此条不受欧共体法规No.178/2002中条款50(3)的影响:如依据段落2的程序进行出口货物的官方控制时发现重大违规,成员国应依据此法规第四部分提供的程序立即通知委员会、成员国和行为人并增加对此批货物的检验数量,如必要,对样品进行适当的检验分析并在正常的储存条件下保留已检验货物的样本。 8(如发现主管部门或其监管主体提供的货物的大量的信息与证书所述的不符,将不实行段落2中提及的频率减少。 第24条 主管部门与海关服务 1(此章提到的官方控制的组织、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应紧密配合。 2(未获得主管部门的允许,海关部门不得允许条款15(5)所述的动物性来源的食物和饲料进入自由区域和自由货场。 3(如货物具有可追踪性,主管部门在样品分析结果出现前应通知海关服务和相关行为人被检验之货物可否放行。 4(在自由流通放行时,主管部门和海关均应符合法规No.339/93条款2到6的要求。 第25条 执行措施 1(根据条款62(3)的规定,确保官方控制下引进饲料和食物的相关法规执行的一致性,应采取必要措施 2(必须特别制订详细的法规用于: (a) 依据法规(EEC)No.2913/92条款4(16)(b)至(f)的进口程序进口或搁置的饲料和食物,或 在法规(EEC)No.2913/92条款4(15)(b)中定义的免税区内处理。 (b) 国际交通工具上供给员工和乘客的食物。 (c) 远途订购的食物(比如:通过邮件、电话、网络)。 (d) 宠物或马的食品,国际交通工具上供给员工和乘客的食物。 (e) 依据法规(EEC)No.2913/92条款3,因自然条件的制约而获得特别待遇或免除的区域。 (f) 条款19中所期望的确保主管部门针对来自第三国的饲料和食物所作决策的连贯性。 (g) 来自于第三国的欧盟所产的货物。 (h) 抽样时所附的必要文件。 第六章 官方控制的财务 第26条 一般原则 成员国应通过一般税务或建立基金的形式对监管进行足够的人员和资源方面的支持,以确保官方控制必要手段的开展。 第27条 收费 1(成员国可就开展官方控制活动收费。 (成员国应对附件四的部分A和附件五的部分A所指的活动进行收取费用。 2 3(不受段落4和6的影响,附件四的A部分和附件五的A部分的费用应不低于附件四B部分和附件五B部分的最小值。 作为2008年1月1日以前的过渡时期,依据指令85/73/EEC,成员国针对附件四A部分所指的活动,仍按照现行规定。 附件四B部分和附件五B部分的规定每两年应根据条款62(3)的程序及通货膨胀率更新。 4(根据段落1和2,用于官方控制的费用应: (a) 应不高于附件六所列的主管部门的成本。 (b) 可根据主管部门一定时期内的成本做出统一经费额。如可行,可参照附件四B部分或 附件五B部分的标准。 5(成员国设置收费时应考虑: (a) 相关的商业类型和风险因素; (b) 产量较低的商家的利益; (c) 传统的生产、加工、运输的方法; (d) 受到地理因素制约的地区内的商家的需求。 6(由于饲料和食物行业对检验和追踪系统的自我实施与段落5(b)至(d)所述的事件,可能出现对某种饲料和食物活动的监管懈怠,此时成员国可依据段落4(b)命令监管费用低于最低水平。成员国提供给委员会的报告应阐明: (a) 相关的饲料和食物的类型; (b) 对相关饲料和食物商业行为的监管情况; (c) 计算费用减少的方法。 7(当主管部门在同一时间对同一事件进行多项监管时,应按单项监管计费。 8(进口监管的相关费用应由从业人及其代表付给主管部门。 9(如非错误收费,概不直接或间接退还。 10(除条款28关于成本的花费外,成员国不得收取此条款之外的一切费用。 11(相关行为人和其它商人及其代表应索取付款的凭据。 12(成员国应公开计算费用的方法并就此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应按规定检验此费用是否合理。 第28条 额外官方控制的费用 对于已发生的违反官方控制的行为的处理超过主管部门的正常监管活动的范围时,主管部门应向从业人或当时拥有并保留货物的从业人收取额外的官方控制行使费。正常的监管活动指欧盟和国家法律要求的日常监管,特别指条款41所述的监管。超越正常监管的行为包括抽样与对样品的检验还有其它用以检查问题程度的行为、以确定是否采取了正确的行动、是否发现和证实有违背本法规的行为。 第29条 费用水平 设定条款28所述的费用水平时,应特别考虑条款27。 第七章 其它条件 第30条 官方证明 1(为了使动物健康或动物安全的官方证明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应采纳条款62(3)的程序所述的要求: (a) 官方证书要求的环境; (b) 证书样式; (c) 证实人员的资格; (d) 获得可靠证书的原则,如电子证书; (e) 收回及替换证书的程序; (f) 分装货物及混装货物; (g) 官方执行监管后的随货文件。 2(查看官方证明时应保证: (a) 证书和货物相符; (b) 证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3(单一模式的证书应与饲料和食物的官方证书和其它官方证明相对应。 第31条 饲料和食物经营的登记/注册 1(主管部门应依据法规(EC)No.852/2004,指令95/69/EC或未来有关饲料卫生的规定为饲料和食物的商业经营者制订应用程序,并应起草或更新饲料和食物的商业经营者的注册名录,如用做其它目的的名录已存在,可采用。 2((a) 批准其合法地位后,主管部门应依据法规(EC)No.852/2004,法规(EC)No.854/2004, 指令95/69/EC或未来有关饲料卫生的规定为饲料和食物的商业经营者制订应用程序 (b) 接受饲料和食物的商业经营者的批准申请表时,主管部门应对此进行一次实地考察。 (c) 只有当饲料和食物的商业经营者证明相关新建设施符合饲料和食物法的要求时,方 可实施。 (d) 基础设施和设备达到要求时,主管部门可批准试行;如三月内能够遵从饲料和食品 法并能够满足其它相关要求,主管部门可正式批准;如三月内进步较小,没有达到所有 要求,主管部门将延长其试行期,但总长不超过六个月。 (e) 进行官方控制时,主管部门将保留对其进行重审的权利,如果主管部门查出饲料和 食物的商业经营者的不足,并必须停止其生产,而他们又不能提供充分的对未来的产品 的担保时,主管部门将制定程序,取消最初认证。 但如饲料和食物的商业经营者提出担保,声称在合理的时限内具有解决不足的可能,主 管部门可保留最初认证。 (f) 依据条款62(3)的规定,主管部门应保留最新经营者名录并公布和告知成员国。 第三部分 参考实验室 第32条 欧盟参考实验室 1(附件七中的欧盟参考实验室应负责: (a) 提供给全国的参考实验室详细的分析和参考实验方法; (b) 与全国的参考实验室共同应用(a)中的方法,重点组织比较性测试以确保此测试与现 行的国际草案同步。 (c) 在能力允许的范围内,与全国的参考实验室就分析方法的实践和业内的新发展进行 交流。 (d) 进行对来自于全国的参考实验室的员工和发展中国家的专家的初步和深入培训。 (e) 尤其当成员国对分析结果引起争议时,为委员会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 (f) 与第三国负责分析饲料和食物的实验室进行合作。 2(动物健康部分的欧盟参考实验室应负责: (a) 对成员国诊断疾病的方法进行合作; (b) 通过对已确定的疾病的病原体隔离、家畜流行病的研究与分类,帮助成员国进行疾 病的诊断。 (c) 辅助实验室诊断专家的初步和深入培训,交流欧盟内的诊断技术,使其同步发展。 (d) 尽力与动物疾病流行的第三国的就诊断方法进行交流合作; (e) 开设对发展中国家全国参考实验室的人员的初步和深入培训课程; 3(第12(2)和第12(3)号条款将适用於官方参考实验室。 4(官方参考实验室将满足下列各项需求。 他们必须: (a) 拥有能胜任的经过诊断和分析技术培训而取得相应资格的职员 (b) 拥有能够帮助他们完成分配任务的仪器和产品; (c) 有一个适当的基础管理体系; (d) 确保他们的职员能够保持特定主题、结果或交流信息的机密性; (e) 有国际标准和惯例方面的充分知识; (f) 能获得经过更新的助剂和试药的目录和这些试剂的制造商和供应商的目录。 (g) 依照国家和官方标准进行研究活动; (h) 拥有训练有素的,能够应付紧急状况的人员。 5(如果第1条款中提到的其他官方参考实验室可以涵盖符合62(3)条款的附件7中列出的区域,则依照同一规定,附件7也可以更新。 6(依据62(3)条款的规定,官方参考实验室的附加的职责和任务可以被放置。 7(按照1990年6月26日理事会第90/424/EEC号决议中的第28条款对于动物医疗领域费用支出的规定,官方参考实验室费用可由官方支付。 8(官方参考实验室应接受官方对其是否遵守本规定要求的检查。 如发现实验室并没有遵守要求或他们被指定的工作,依照62(3)条款的规定,将对其采取必要措施。 9(第1段到第7段将遵循更多的详细条款,尤其是第999/2001号法规中的第6章和第96/23/EC号指令中的第14条款。 第33条 国家参考实验室 1(成员国将依据第32条款在一个或多个国家参考实验室中指定一家作为官方参考实验室。 成员国可以为其它成员国或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指定适合的实验室,而且一间实验室可以同时是多个成员国的国家参考实验室。 2(这些国家参考实验室将: (a) 与能够胜任的官方参考实验室合作; (b) 在他们能够胜任的领域与一些官方实验室合作,这些官方实验室主要负责按照第 11条款对样品进行分析。 (c) 诸多国家官方实验室中组织比较试验,并保证对此比较测试的适当的追踪; (d) 保证将官方参考实验室提供的信息向主管部门和官方国家实验室分发; (e) 向主管部门提供科技援助,以帮助他们按照第53条款实行协调控制计划; (f) 负责按照第62(3)条款规定执行其它具体任务,同时不能违背其正在实行中的其 它附加的国家责任。 3(第12(2)条款和第12(3)将适用於国家参考实验室。 4(成员国将把每个国家参考实验室的名字和地址告知委员会、相关的官方参考实验室和其它成员国。 5(拥有不只一个国家参考实验室的官方实验室必须确保这些实验室工作上的紧密配合,以保证他们之间,及他们与其它国家实验室和其它官方参考实验室的有效协调。 6(按照第62(3)条款中规定,附加给国家参考实验室的职责和任务可以被放置。. 7(第1段和第5段将遵循更多的细则,尤其是法规(EC)No.999/2001中的第6章和指令96/23/EC中的第14条款。 第四部分:饲料和食品管理中的协助及合作 第34条 一般原则 1(官方对饲料和食品的监控过程要求不只一个成员国及其它成员国主管部门提供相互的管理上的协助。 2(当调查过程中被要求提供援助时,主管部门理所当然的会按要求提供管理协助。管理协助可以包括参与另一成员国主管部门进行的现场监控。 3(第35至第40条款将遵照一些国家法规,这些国家法规包括有关司法程序文件的发布或保护自然人或法人的商业利益的法规。 第35条 联络机构 1(每个成员国将指定一个或多个连络机构与其它成员国的连络机构进行连络。 联络机构的作用是协助和协调各主管部门间的沟通,特别是对协助请求的传达和反馈。 2(成员国将把他们所指定的联络机构的相关细节和对这些细节的进行的修正告知委员会和其它成员国。 3(遵照第1段规定,对联络机构的委派不排除直接联络和不同成员国主管部门职员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换。 4(主管部门将按照理事会指令89/608/EEC与此法规中指定的执行部门进行联络,该指令是关于各成员国主管部门间的相互协作以及各成员国与委员会的合作需遵守1989年11月21日会议的理事会指令89/608/EEC,从而确保动物医治法和畜牧法的正确使用。 第36条 对请求的协助 1(收到合理的请求,接受请求的主管部门将向发出请求的主管部门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和文件,以保证请求方能在他的权限范围内查证饲料和食品法律是否被遵守。 基于此目的,接受请求的主管部门还将为取得这种信息和文件所必需的管理咨询活动作出安 排。 2(依照第1段规定,数据和文件将被按时转寄。这些文件将按原文传出,或提供复印件。 3(根据请求和被请求方间的协议,请求方所指定的职员可以进行现场管理咨询。而这种咨询一般是由被请求方职员进行的。 请求方职员不可以主动行使只有被请求方才有权行使的咨询权。 但他们有权通过他们的媒介使用被请求方的文件,但只能用于管理咨询这一目的。 4(第3段中所提到的在其它成员国公干的请求方职员,在任何时候,都能出示本国的官方证明以证实其身份的和其官方地位。 第37条 无请求援助 1(当违规出现时,如果这种违规牵连到另一成员国或其他几个成员国,主管部门将不经其预先请求把这一消息尽快通知其它成员国。 2(收到消息的成员国将调查此事并把他们采取的措施和调查的结果通知发出消息的成员国。 第38条 出现违规时的协助 1(在货物目的地或货物运输过程中实行官方控制时,目的地成员国主管部门一经确定货物因对人或动物的健康有害而不符合或严重违反饲料食品法时,应毫不延误地通知发出货物的成员国。 2(发出货物的成员国主管部门将采取必要措施调查此事,并把官方控制和调查的性质,所作出的决定和此决定的理由通知货物目的地成员国的主管部门。 3(如果目的地成员国的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认为这些措施是不恰当的,则双方主管部门将共同寻找各种方法和手段改善这种状况,如果有可能,应依照第36(3)和(4)条款进行现场调查。 如果不能就适当措施达成一致,应通知委员会。 第39条 与第三国的关系 (当主管部门收到第三国发来的关于不利于人或动物或对人或动物健康有害的消息,如果1 他们认为其它成员国主管部门会对此消息感兴趣或他们要求获知时,主管部门将会把这一消息传给其它成员国的主管部门。他们还将向委员会告知此消息。 2(如第三国作出承诺在搜集违反相关饲料和食物法的不规则交易的证据时提供援助,依据就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交流的法律,得到提供信息的主管部门的首肯时,可将按此规定获得的信息告知第三国。 第40条 委员会的协作帮助和追踪 1(在如下情况下,委员会应立即与成员国合作:当成员国通知或其它来源的信息显示有活动已经或将要威胁饲料和食物法,甚或威胁欧盟的利益时, 特别是当: (a) 此类活动在几个成员国中有交叉的倾向; (b) 似乎类似活动在几个成员国中已经发生; (c) 成员国无力自行处理违规行为。 2(发现重复的违规或直接或通过环境的对于人类健康、饲料和食物、植物和动物的其它危险时,成员国的指定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和其它成员国。 3(委员会可: (a) 与相关成员国合作,派遣检查组进行现场监管; (b) 命令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加紧相应的官方控制,汇报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4(2和3所提及的步骤需重复时,主管部门可向引发时间的食物和饲料的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部分 控制计划 第41条 国家监管综合年度计划 为确保规定法规(EC)No.178/2002条款17(2)和本规定的条款45的关于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的实施,每个成员国应分别准备一份完整的国家监管综合年度计划。 第42条 对于国家监管综合年度计划的准备 1(成员国应: (a) 于2007年1月1日之前第一次执行条款41的计划; (b) 定期更新以图发展; (c) 提供符合委员会最新要求的计划。 2(每项国家监管综合年度计划应包括食品及饲料和监管系统的组织和结构、动物健康、动物福利的一般信息。 对于相关成员国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a) 计划的策略性目标及监管的地位与资源的分配对这些目标所进行的反映; (b) 相关活动的风险归类; (c) 中央和地方各主管部门的委任与责任分配及其可分配资源的情况; (d) 国家、地区、地方的管理机构的普遍的监管方式,监管人员的监管行为; (e) 不同部门所使用不同的监管系统,及其在这些部门所隶属下的不同主管部门之间 的合作; (f) 适当分发任务以便于对主体的监管; (g) 确保条款4(2)顺利运作; (h) 对官方控制人员的培训,于条款6中提及; (i) 于条款8和9中提及的文件程序; (j) 对于突发性动物性及食源性疾病以及其他危害人类健康的安全隐患制定适当的计 划及运营组织 (k)合作和互助组织; 3(国家监管综合年度计划可在执行的过程中得以调整。调整可基于以下几方面: (a) 新立法; (b) 新型疾病或其它健康隐患的出现; (c) 国家主管部门在结构、管理和运作方面出现重大变化 (d) 依据成员国官方控制的结果; (e) 依据条款45执行共同监管的结果; (f) 条款43所做的任何指导方针的修改的要求; (g) 科学发现; (h) 依据成员国中的第三国所进行的审核结果; 第43条 国家监管综合年度计划的指导方针 1(条款41中所提到的国家监管综合年度计划应以委员会依据条款62(2)所规定步骤制定的指导方针为原则,此方针特别强调: (a) 提倡持续的、全面的、完整的官方对于食物、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立法的监管方 式,全面兼顾各饲料食物链,其中包括进口与引进环节; (b) 风险的分类,识别相关活动风险的高低,以确定最行之有效的监管程序; (c) 识别其它要点及最有效的监管程序; (d) 识别食物与饲料生产、加工和发送的场所,也包括饲料的用途。以便于提供对于 饲料食物法执行的可靠的、明了的信息; (e) 鼓励在监管系统的各个层面当中进行经验交流; (f) 鼓励有效监管当中反馈系统的发展; (g) 提供记载成绩及监管行为结果的建议以助系统的发展; (h) 反映在组织与运做方面相关的国际主体的标准与建议; (i) 列出条款4(6)相关的关于审核行为的尺度条文; (j) 列出条款44相关的年度报告的结构和信息的条文; (k) 指出对实施国家监管综合年度计划的主要评判指标。 2(如有必要,应制定出对成员国依据条款44提交的年度报告或依据条款45的的分析指导原则; 第44条 年度报告 1(国家监管综合年度计划实施的一年及一年以上,成员国应每年向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 (a) 根据条款42(3)中的要求,对全国监管计划进行修改应提交报告; (b) 在国家监管综合年度计划规定下所产生的上一年的监管和审核的结果的报告; (c) 拒绝执行计划案例的类型及数量的报告; (d) 为确保国家监管综合年度计划有效实行的行为,包括强制性行为及其结果的报告。 2(为提高报告与官方控制结果的一致性,段落1所指定信息须与条款62(2)中官方依据其程序由所制定的指导原则相符。 3(在年底的六个月之内成员国须提交给相关部门最终报告。 4(委员会应依据段落1所提到的报告及符合条款45的共同监管的结果或其它相关信息建全一个关于成员国官方控制的总体年度报告,此报告可适当包含以下建议: (a) 对成员国官方控制和审核系统的规模、管理、实施的改进建议; (b) 对国家监管综合年度计划或以外的具体的关于分部和活动的监管建议; (c) 对旨在满足特殊情况的同类计划的建议; 5(国家监管综合年度计划及其相关的指导原则应根据委员会报告的结论与建议做出适当的调整。 6(委员会应将报告上交至欧盟理事会并由理事会公开报告。 第六部分 欧盟活动 第一章 欧盟监管 第45条 成员国的监管 1(委员会应对成员国进行一般性和具体性的审核工作。委员会将从各成员国指派专家辅助其工作。一般性的和具体性的审核工作的进行应与成员国的主管部门相合作。审核工作应定期开展,以检验依据条款41及委员会法律的多年全国监管计划在成员国的执行。为此,委员会应预先进行审核工作,并要求成员国尽快提供可能的,及时的全国监管计划副本以利于审核的效用和效率。 2(一般审核需以一个或多个区域内细节的审核和检查为补充。这些细节审核和检查应特别关注: (a) 检验全国监管计划、饲料食品法、动物健康、动物福利立法,如可能,现场审核 被监控的官方工作与设施。 (b) 核实主管部门的组织与功能; (c) 调查成员国中重要的和反复出现的问题; (d) 调查紧急情况、紧急问题或成员国新面临的问题。 3(委员会应基于每次监管的结果进行报告。报告应酌情囊括成员国对于饲料粮食法和动物健康、动物福利法规的执行建议并使之公开化。当成员国国家进行报告时,委员会应提供主管部门针对此报告的评议草案,当报告定稿时,需考虑此草案,并于终稿中体现出来。 4(委员会应建立一个年度监管项目,预先对此与成员国沟通并报告其结果。委员会可考虑饲料食物、动物健康、动物福利与植物健康等领域的发展而修改此项目。 5(成员国应: (a) 采取适宜的追踪行动,以反映建议对欧盟监管的结果; (b) 供给委员会专家要求的一切必须的援助,提供一切文件和技术支持以便于监管的 有效快捷的实施; (c) 确保委员会专家可获得与行使其职权相关的提论或部分提论及信息以及计算系 统。 6(关于成员国欧盟监管的细节规定可依据条款62(3)进行起草和修改。 第46条 欧盟在第三国中的监管 1(委员会专家应在第三国进行官方控制以检验条款47(1)中所述的基本信息,包括第三国中对于饲料食物法、欧盟动物健康同等立法、执行系统。欧盟可从成员国中调拨专家有辅助其行为。 此类官方控制重点为: (a) 第三国中的立法; (b) 第三国中主管部门的组织形态、权力与独立性,他们所负责的对象,他们强化其 可行立法的机构有效性。 (c) 实施官方控制时对人员的培训; (d) 主管部门内包括诊断设备在内的资源; (e) 根据主次区分的存档监管程序和监管系统的存在和运作; (f) 相关的动物健康、动物寄生虫病、植物健康及通报本委员会和其它关于国际动、 植物疾病发起的国际团体的程序; (g) 对于进口动、植物产品的范围与操作的官方控制; (h) 第三国能够达到欧盟基本要求的保证。 2(为便于监管在第三国中及时、有效的实施,欧盟可预先执行此类监管,要求相应的第三国提供条款47(1)中所述信息,或已实施此类监管的书面报告。 3(第三国中欧盟监管的频率应按以下确定: (a) 出口至欧盟的产品的风险评估; (b) 欧盟立法的规定; (c) 从相关国家的进口额与进口性质; (d) 欧盟或其它检查团体的监管和检查结果; (e) 成员国的主管部门所做的出口监管和其它监管的行为结果; (f) 从欧盟食物安全主管机构或其它类似团体所获取的信息; (g) 从国际承认的团体如WHO、OIE或其它地方所获取的信息; (h) 经查证,从第三国进口的活动物、活植物、饲料或食品导致疾病发生,并威胁健 康。 (i)需要对第三国进行的调查或其他反应特殊情况。 (j) 中所提到用于风险评估的风险测定尺度应依据条款62(3)规定的程序确定。 4(第三国监管中的程序和细节可依据条款62(3)进行规定或调节。 应特别包括如下程序和细节: (a) 双边协定状态下在第三国中的监管; (b) 在其它第三国中的监管。 根据同样程序,如上提及的监管费用可建立于互惠的基础之上。 5(如果在欧盟监管的过程当中,人类或动物的某种重大危险得以确认,欧盟应立即依据法规(EC)No.178/2002条款53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保护欧盟的法规及相关立法。 6(委员会应对欧盟监管的每项发现进行报告,如方便,报告应包含建议。委员会应使报告公开化。 7(委员会应就针对第三国的监管项目进行沟通,并通知其结果;考虑饲料与食物、动物健康、植物健康领域的发展相应调整监管项目。 第二章 进口条件 第47条 一般进口条件 1(对于第三国即将出口的货物,委员会负责要求第三国提供相关卫生监督管理系统的准确的、最新的信息; (a) 地区内所有已应用或提议应用的有关卫生或植物免疫的规定; (b) 所有地域内施行的监管和检查程序,生产和检疫处理,杀虫剂的容许量,食品添加 剂的批准程序; (c) 风险评估程序,其它考虑因素,及卫生或植物检疫保护水平的判定。 (d) 如必要,依照条款46的建议进行判定。 2(第一段包含的信息与商品的性质互相作用,可考虑第三国的详细情形与结构及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的性质。范围至少包括即将出口到欧盟的商品。 3(第一、二段的信息也可能关于: (a) 对出口欧盟的商品的监管所产生的影响; (b) 监管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特别是满足欧盟要求或建议的所发生的重要变化。 4(当第三国不能证明此类信息的非充分性时,经过与第三国的磋商,可根据条款62(3)制定个体的、针对临时性的详细出口条件。 5(关于段落一、二、三中提及的致委员会的信息的草拟的形式和允许第三国为此准备的期限,应依据条款62(2)。 第48条 具体出口条件 1(从第三国或地区进口商品,但缺乏欧盟法律,尤其是有关法规(EC)No.854/2004规定之内的条件和详细程序之时,必要时可依据条款62(3)定制。 2(第一段中的条件和详细程序可包括: (a) 第三国名单的确立,可从其出口产品至附件I所列的区域; (b) 发货确认; (c) 依据不同产品和动物种类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所建立的特别进口条款; 3(只有当第三国得到主管机构所提供的相关可遵从并履行欧盟饲料食物法和动物健康规定的保证时,方可获得段落2(a)中的提名地位。 4(起草或更新名录时应特别注意如下方面: (a) 第三国相关部门的立法; (b) 第三国的主管部门的组织和结构,机构的工作情况及其拥有的、确保相关立法执行 的权利; (c) 在足够的官方控制; (d) 第三国对饲料和食物及生活动物发生病变提供信息的规则性和速度; (e) 第三国应做出如下保证: (i) 欧盟进口的饲料和食物应遵从于等同欧盟饲料和食品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ii) 起草并更新此类立项的列表; (iii) 此类立项的列表及其更新版本须立即告知委员会; (iv) 此类立项应作为第三国主管部门的定期、高效监管的主体。 5(采纳段落2(c)所述的特别进口条款时,有必要考虑相关第三国提供的信息及其共同监管在这些国家的结果。可为单一或多样产品分别定制针对单一第三国、多个第三国、第三国不同区域的特别进口条款。 第49条 等同 1(等同的协议或成功的审核执行之后,如第三国对此提供客观的证明,根据条款62(3)的规定,可进行一个识别第三国或地区是否在特殊区域内实施与欧盟所实施的类似的担保的决定。 2(段落1中的决定应陈述操纵从第三国或地区进口的条款。 这些条款可包括: (a) 产品内附证书的内容和性质; (b) 应用于输入欧盟产品的特殊要求; (c) 起草和修改允许出口的区域或立项名录的程序。 3(任何确认等同的已立条款未被采纳时段落1的决定应按同样程序立即废止。 第50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1(根据条款62(3),当以下措施能够显著确保发展中国家对规定条件的履行时,应该得以采纳和维护: (a) 对出口欧盟产品在条款47和48中所述的要求作定向介绍,对于满足这些要求的进展 情况应进行评估并据此决定对于整个或部分的要求进行有时间限制的解除,该定向介绍 应考虑建立段落2所述的公共机构的进展情况。 (b) 辅助条款47所述信息的提供,如可能,欧盟专家可参与。 (c) 发展中国家与成员国之间的合作项目的开发; (d) 帮助发展中国家对出口欧盟产品进行官方控制的指导原则; (e) 分派欧盟专家至发展中国家以协助官方控制; (f) 发展中国家的监管人员参与条款51所述的培训课程。 2(为确保条款5,12,47和48要求的满足,委员会应依据欧盟发展合作政策,对一般饲料和食物安全,特别饲料和食物的标准的执行给予大力帮助。 第三章 监管人员的培训 第51条 监管人员的培训 1(委员会可组织法规中的成员国主管部门人员的培训课程,课程应有助于发展成员国官方控制方法的完善。课程可内容集中在: (a) 欧盟饲料和食物健康和动物安全法规; (b) 管理技术和方法,例如运行者所设计的执行饲料和食物法、动物健康和安全规定的 审核系统; (c) 出口欧盟产品的监管; (d) 饲料和食物的生产、加工、营销技术和方法。 2(段落1所述的培训课程欢迎第三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参加。 3(组织培训课程的细节规定可根据条款62(3)所叙述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其它欧盟活动 第52条 成员国的第三国监管 1(欧盟专家可按照成员国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协助成员国完成对第三国的国内监管。 2(此类情况下,第三国执行监管时所在的成员国应通知委员会监管的计划、规模、文件和其它相干信息,以便于委员会对监管的有效参与。 3(委员会协助的主要目的: (a) 阐明欧盟饲料和食物法、动物健康和安全规定; (b) 提供欧盟界面使用的信息和数据,以利于监管在第三国的执行; (c) 确保监管在所有第三国执行的一致性。 第53条 联合监管计划 依据条款62(2)的程序,欧盟可推荐使用联合监管计划,计划可为: (a) 与项目结合的年度计划; (b) 如有必要,尤其当饲料、食物、动物传染病流行时,可临时规定。 第七部分 强制措施 第一章 国家的强制措施 第54条 拒绝履行的行动 1(主管部门确定违规时应命令行为人采取行动对其进行补救,并根据违规的性质和行为人的历史记录决定如何行动。 2(此类行动可适当包括以下手段: (a) 如强制其履行卫生程序或采取其它行动,以确保饲料和食物的安全,饲料和食物 法、动物健康和安全规定的履行; (b) 禁止或限制其饲料、食物、动物的出口和市场销售; (c) 追溯,如有必要,下令召回、退回或销毁其饲料和食物; (d) 改变对其饲料和食物的委托的初始目标; (e) 在一定时间段内,暂停其运作或终止其一切相关商务活动; (f) 暂停或终止已批准事务; 提到的第三国的发货措施; (g) 条款19 (h) 主管部门认为合理的其它任何措施。 3(职能部门应该为相关生产企业或代表提供: (a) 依照段落1所述的书面通知,通知将要对此采取的措施和做此决定的原因; (b) 通知对决定上述的权利、应用程序和时间限制。 4(如有必要,主管部门应告知成员国主管部门该决定的分发。 5(此条款提及的所有花费均由拒不履行饲料和食物法的经营者负责。 第55条 制裁 1(成员国应规定,对违反饲料和食物法和其它欧盟规定、侵犯动物健康和安全的行为作出可行的制裁条款,并采取措施确保制裁有效、合理、起到告诫作用。 2(成员国应立即通报对侵犯饲料和食物法所采取的制裁内容及整改措施。 第二章 欧盟强制措施 第56条 安全措施 1(在如下情况下,应依据法规(EC)No.178/2002条款53所叙述的程序采取措施: (a) 委员会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成员国的监管系统存在严重缺陷; (b) 此类缺陷可能直接或通过环境针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动物福利造成可能的、广 泛的危害。 2(只有发生如下情况,方采取此类措施: (a) 欧盟的监管已显示并报告出欧盟立法受到了抵拒;及 (b) 相关成员国拒绝在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根据要求转变局面。 第八部分 欧盟立法的采纳 第57条 对指令96/23/EC的修改 对指令96/23/EC做如下修改: 1(条款14的段落2应修改为: “委员会参照的实验室应为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882/2004中的附件七所罗列的确保官方控制下的饲料和食物法、动物健康、动物安全的检验的实验室。” 2(条款30的段落1的开头处“此类额外检查揭示“和结尾处“根据欧盟立法,无偿派用他处”应改为“若检查结果揭示出未经授权的物质或产品的程度超出最大限度,应按法规(EC)No.882/2004条款19到22的规定进行处理”。 3(应删除附件五。 第58条 对指令97/78/EC的修改 指令97/78/EC在此如下修改: 1(条款1应改为: “对从第三国引进到附件一所罗列的区域内的产品的兽医检验,成员国应依据本指令和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882/2004关于确保饲料和食物法、动物健康、动物福利的法规进行。” 2(条款2的段落2(a)应修改如下: “产品”意味着指令89/662/EEC,指令90/425/EEC,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10月3日发布的关于动物的、非人类消费目的的副产品的法规(EC)No.1774/2002中所指的动物产品,2002年12月16日的理事会指令2002/99/EC发布的以人类消费为目的的动物产品的的生产、加工、发送和引进的动物健康法规和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854/2004关于以人类消费为目的的动物源性产品的官方控制组织的具体规则;也包括条款19中提及的植物产品。 3(条款7(3)中,“1985年1月29理事会指令85/73/EEC中的,并显示于修改并巩固过的89/662/EEC,90/425/EEC,90/675/EECand91/496/EEC的关于兽医检验和监管检验费筹资中的“检验费”应做如下修改: “法规(EC)No.882/2004提及的检验费”; 4(条款10中段落1(b)的以下字样应删除:“成果获得批准时,依据1995年6月22日的理事会决议95/408/EC成员国授权进口某些动物源性产品、水产品、活的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等内容的第三国的起草、过渡时期、规定条款的,须通过欧盟或全国检验”。 5(删除条款12中的段落9; 6(删除条款15中的段落5; 7(从条款16中,删除如下段落:“4、详细的对于国际交通工具上供给员工和乘客的动物产品和顾客远途订购的动物产品(例如:邮件、电话、网络的订购)的规定,应遵照法规(EC)No.882/2004条款25的规定。” 8(删除条款21; 9(删除条款23; 10(条款24中,段落1的第二个缩进“根据条款17(2)(a)和(b)”应替换为“根据条款17”。 第59条 对指令2000/29/EC的修改 指令2000/29/EC中应插入以下条款: 条款27a 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官方控制的执行以确保饲料和食物法、动物健康和安全法规的法规(EC)No.882/2004条款41至46应适当得以实施,此指令不受条款21的影响。 第60条 对法规(EC)No.854/2004的修改 对法规(EC)No.854/2004在此修改如下: 1(如下段落应加入条款1当中: “1a.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官方控制的执行以确保饲料和食物法、动物健康和福利法规的法规(EC)No.882/2004外,此法规同样适用”。 2(条款2中: (a) 删除段落1中小的标题(a),(b),(d)和(e); (b) 将以下小标题加入段落2: 法规(EC)No.882/2004” 3(条款3中: (a) 段落1应修改为: “主管部门应批准设立的时间,并按照法规(EC)No.882/2004条款31(2)执行"”。 (b) 删除段落4中的(a)和(b),段落6。 4(删除条款9。 5(条款10做如下替换: “条款10 为确保法规(EC)No.178/2002条款11和法规(EC)No.882/2004第六部分第二章中原则的统一实施,此章规定的程序应实行”。 6(条款11中: (a) 段落2做如下替换:“只有当第三国本国的欧盟监管表明它的主管部门提供了法规 (EC)No.882/2004条款48(3)中所信赖的担保时,方可入围。只在以下情况下,第三国方 可在无欧盟监管的情形下入围: (a) 根据法规(EC)No.882/2004条款46(3)(a)中决定的风险的非确定性; (b) 依据段落1,决定邀请第三国入围时,其主管部门可确定能提供必需信息“; (b) 段落4的介绍部分应做如下替换: 起草或更新名录时,应特别注意法规(EC)No.882/2004条款48(3)要求的尺度,此外: (c) 删除段落4的小标题(b)至(h)。 7(条款14(2)(b)应做以下替换: 根据规定法规(EC)No.882/2004的条款48,任何具体已设立的进口条件"。 8(删除条款18中的(17)至(20)。 第61条 欧盟法令的撤消 1(指令70/373/EEC,85/591/EEC,89/397/EEC,93/99/EEC和95/53/EC和决议93/383/EEC,98/728/ECand1999/313/EC据此撤消,生效日期:2006年1月1日。指令85/73/EEC据此撤消,生效日期为2008年1月1日。 2(但只要不与此规定相冲突,影响规定条件的实行的这些法令所使用的执行原则,特别是附件八所提到的执行原则将继续生效。 3(对于法案撤消的参考可视为此法规的参考。 第九部分 一般规定 第62条 委员会议程 1(法规(EC)No.178/2002条款58的关于食物链和动物健康的的常务委员会,或处理植物健康事务时,依据理事会76/894/EEC决议建立的植物健康常务委员会对欧盟委员会进行辅助。 2(关于条款8表述的条件对此段落进行参考时,决议1999/468/EC条款3到条款7生效; 3(关于条款8表述的条件对此段落进行参考时,决议1999/468/EC条款5到条款7生效;决议1999/468/EC条款5(6)规定的期限为三个月。 4(委员会应遵从其议程制度。 第63条 执行和变更措施 1(在执行和变更措施实施时,必须保证其与条款62(3)所述程序保持一致。 适用范围: (a) 条款5提及的监管主体对监管任务的委派,而此主体在此法规生效之前业已存在。 (b) 根据条款12(2)的标准所做的更改; (c) 根据条款28的要求进行额外官方控制所增加的费用,拒绝付费的; (d) 依照条款54出现的支出; (e) 根据监管要求,需进行微生物、理化分析的产品,尤其是可能含有风险且在监管范 围内的第三国的出口产品; (f) 针对此法规定义何种饲料为动物源性饲料。 2(此规定的规则应考虑法规(EEC)No.2092/91,(EEC)No.2081/92和(EEC)No.2082/92的特点,根据条款62(3)规定的程序采取特别的措施,即考虑必要的损失调整。 根据条款62(3)规定的程序,参照欧盟标准进行改正: 第64条 1(除附件一、四、五外,此规定中的附件在不受条款27(3)作用影响下应得以更新,应特别考虑管理的变革、科学和技术的进步; 2(CEN修改此参照时,此规定中欧洲标准的参照将得以更新。 第65条 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报告 1(委员会应于2007年5月20日之前,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报告。 2(报告应包括通过应用本法规所取得的经验及以下事宜: (a) 对动物健康和福利的范围的重新评估; (b) 按照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要求所进行的官方控制,此部分资金的筹集,应尤其考虑 到委员会饲料和食品卫生立法实施之后的影响。 (c) 设定附件四、B部分、附件五提及的目前最小费率,在B部分中,应特别关注风险 因素。 3(委员会的报告应适当附有相关提议。 第66条 委员会财务支持 1(委员会的拨款: (a) 成员国专家奉委员会之命协助条款45(1)和46(1)所述的专家工作时花费的差旅费和 生活费; (b) 条款51规定的对监管人员的培训。 (c) 每年的预算程序应大致包括用于确保规定正常施行的必要措施所需要的花费。 2(段落1(c)所指的措施应主要包括大会的组织、数据库的建立、信息的发布、学习的组织、关于常务委员会题为食物链和动物健康的会议的组织。 3(欧盟将根据委员会人员和资源的限制对于条款50所述的组织活动进行技术和资金支持。 第十部分 最终决定 第67条 生效 法规应在《欧洲联盟官方杂志》上发表后的第十二日生效,此条款将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但条款27和28将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法规必须在所有的成员国发生直接、彻底的效力。 斯特拉斯堡,29.4.2004。 欧洲议会主席 理事会主席 P(COX M(McDOWELL 附录I 条款2(15)所指的地域 1、比利时王国的地域。 2、丹麦王国的地域,法罗岛和格陵兰岛除外。 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地域。 、西班牙王国,休达和梅利利亚除外。 4 5、希腊共和国的地域。 6、法兰西共和国的地域。 7、爱尔兰的地域。 8、意大利共和国的地域。 9、卢森堡公国的地域。 10、欧洲荷兰王国的地域。 11、葡萄牙共和国的地域。 12、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地域。 13、奥地利共和国的地域。 14、芬兰王国的地域。 15、瑞典王国的地域。 附录II 主管部门 第一章 执行官方控制人员培训的主题 1.不同的监管技术,例如审核、抽样和检验。 2.监管程序。 3.饲料和食物法。 4.生产、加工、发送的不同阶段,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植物健康、环境健康存在的威胁。 5.对不符合饲料和食物法行为的评估。 6.动物、饲料和食物生产中的危害。 7.HACCP程序执行的评估。 8.符合饲料和食物法要求的、类似基于对饲料和食物的经营的质量保证项目的管理体制和评估系统。 9.官方证明系统。 10.紧急突发事件的意外事件安排,比如成员国与委员会的沟通。 11.官方控制的法律过程和含义。 12.可能与饲料和食物法的评估类似的、关于熟练程度测试、资格鉴定、风险评估方面的书面、文件材料和其它记录的检查,财务和商务因素可考虑在内。 13.确保官方控制的法规实施的、包括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在内的其他领域。 第二章 监管程序的目标 1.主管部门的组织,中央主管部门和其分属的、执行监管的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2.主管部门和其委派监管任务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 3.对设定目标的陈述。 4.员工的任务、责任和职责。 5.抽样的程序、监管的方法和技术、对结果和依据结果所做的决定的解释。 6.监督和监控程序。 7.官方控制行为对成员国之间协作的要求。 8.官方控制后的行动。 9.与具有相关责任的服务行业和部门的合作。 10.对抽样方法、分析方法、探测方法的正确性的查证。 11.有效的官方控制所要求的任何其它活动或信息。 附录III 分析方法的特性 1.分析方法应根据如下尺度定性: (a) 准确性; (b) 实用性(矩阵或集中平行); (c) 检测限; (d) 决策限; (e) 精密性; (f) 重复性; (g) 再现性; (h) 回收性; (i) 选择性; (j) 灵敏性; (k) 线性 (l) 测量的不确定性 (m) 按要求选择的其标准 2.在1(e)中的标准的准确性应该从以下两点获得:按照国际认可的协议进行的合作试验(例如ISO2725:1994或IUPAC国际协调草案)或基于测试建立的执行分析方法标准。反复性和再现性标准应以国际认可的形式表述(例如ISO5725:1994或IUPAC定义的90%confidenceintervals)合作实验的结果应公开发表或可以免费获得。 3(适用于一切种类日用品的分析方法应该比只能适用于一种日用品的分析方法享有优先权。 4(如出现分析方法只能适用于一个实验室的情况出现,必须根据例如IUPAC协调指导方针的要求进行。当执行标准已经建立,则要求以测试为基础。 5(在此规定中的适用分析方法应该由ISO推荐的分析方法标准进行校对。 附件IV 对欧盟设施监控的收费活动与收费最低比率 A部分:活动 1( 在指令89/662/EEC,90/425/EEC,93/119/EC和96/23/EC中关于成员国依照指令 85/73/EEC收费 2( 饲料生产单位的批准 B部分:最低收费标准 各成员国应依据有关以下产品的监控活动收取相应最低费用 第一章 适用于屠宰检查的最低收费标准 (a)牛肉 -成年牛:5欧元/头 -牛犊;2欧元/头 (b)奇蹄马属动物:3欧元/头 (c)猪肉:屠宰后的整猪重量 -不足25公斤:0.5欧元/头 -大于等于25公斤:1欧元/头 (d)山羊绵羊肉:屠宰后的整羊重量 -不足12公斤:0.15欧元/头 -大于等于12公斤:0.25欧元/头 (e)家禽: -带类家禽与珍珠鸡:0.005欧元/只 -鸭鹅:0.01欧元/只 -火鸡:0.025欧元/只 -兔子:0.005欧元/只 第二章 适用于分割肉类检查的最低收费标准 每吨肉: -牛肉,小牛肉,猪,奇蹄/马属,绵羊、山羊肉:2欧元 -家禽家兔肉:1.5欧元 小型猎鸟与猎物:1.5欧元 平胸类鸟(鸵鸟,鸸苗鸟,nandou):3欧元 野猪与反刍动物:2欧元 第三章 猎物加工的最低收费 (a) 小型猎鸟:0.005欧元/只 (b) 小型地面猎物:0.01欧元/头 (c) 平胸类鸟:0.5欧元/只 (d) 地面哺乳动物: 野猪:1.5欧元/头 反刍动物:2欧元/头 第四章 最低收费率 适用于奶类生产 •每30吨1欧元 •至此以后每吨0.5欧元。 第五章 养殖水产品和水产品生产和出售的市场最低可行收费率 (a) 养殖水产品和水产品的初次上市: •一月内前50吨为1欧元每吨; •此后0.5欧元每吨。 (b) 初次进入鱼市 •一月内前50吨为0.5欧元每吨; •此后0.25欧元每吨。 (c) 初次销售时,如按照法规(EEC)No.103/76和No.104/76,鲜度等级低下或大小不能达标: •一月内前50吨为1欧元每吨; •此后0.5欧元每吨。 对于附件二提到的品种的收费,法规(EEC)No.3703/85确定每批不得超过50欧元。成员国应按照0.5欧元每吨的价格收取对养殖水产品和水产品加工的费用。 附件V 官方控制下的进入欧盟的商品和生活动物的最低收费率及其活动 A部分:活动和监管 指令97/78/EC和91/496/EEC所述的活动,和指令85/73/EEC欧盟现行收取的费用。 B部分:收取的费用 第一章 进口肉类的可行收费 官方控制下的进口肉类货物的最低收费率定为: -6吨以下货物为每吨55欧元, -此后46吨或以下货物为每吨9欧元, -超过46吨货物为每吨420欧元。 第二章 进口渔副产品的可行收费 1.官方控制下的进口渔副产品货物的最低收费定为: –6吨以下货物为每吨55欧元。 –至此以后46吨或以下货物为每吨9欧元, –超过46吨货物为每吨420欧元。 2.以上的价格在官方控制下的进口渔副产品货物进行整装运输时,应变为: –500吨以下的渔副产品每船600欧元, –1000吨以下的渔副产品每船1200欧元, –2000吨以下的渔副产品每船2400欧元, –超过2000吨的渔副产品每船3600欧元。 3.假如自己捕捞的,产于本国自然环境的渔副产品装入挂有第三国旗帜的货船,附件四、部分B的第五章,a点应生效。 第三章 肉类产品、家禽肉、野味、兔肉、 农产野味、副产品和以动物为来源的饲料的实行收费 1.官方控制下除去第一、二章提到的货物和以动物为来源的副产品的出口货物的最低收费定为: –6吨以下货物为每批货物55欧元, –至此以后46吨或以下货物为每吨9欧元, –超过46吨货物为每为批货物420欧元。 2.除第一和第二章提到官方控制下的进口的动物来源的产品外,成批动物来源的副产品或整装运输的饲料收费为: –500吨以下的产品每船600欧元, –1000吨以下的产品每船1200欧元, –2000吨以下的产品每船2400欧元, –超过2000吨的产品每船3600欧元。 第四章 过境商品及活动物通行欧盟的可行收费 官方控制对过境商品和活动物通行欧盟的收费最低为30欧元,对于监管中每个工人每刻钟的停留加收20欧元。 第五章 进口生活动物的可行收费 1.官方控制对于进口生活动物货物的收费是固定的: (a)牛、猪、羊、家禽、兔子、小型鸟类猎物、地面猎物和野猪、反刍动物的收费: –6吨以下货物为每批货物55欧元, –至此以后46吨或以下货物为每吨9欧元, –超过46吨货物为每为批货物420欧元。 (b)在对实际成本的检测中以个数或吨为单位进口的动物或其它物种: –46吨或以下货物为每吨9欧元, –超过46吨货物为每为批货物420欧元。 注:最低收费条件并不适用于委员会的决定92/432/EEC中所指的物种。 2.根据成员国的要求,在合理的文件支持下,依照条款18中的指令89/662/EEC,可以更低收 费从某些的第三国进口货物。 附件VI 计算费用时考虑的尺度 1.参与官方控制的人员的薪酬; 2.与官方控制的人员的花销,包括:设施、工具、设备、培训、和旅游相关的费用; 3.实验室分析和抽样的成本。 附件VII 欧盟参考实验室 I. 欧盟对饲料和食物的参考实验室 1.欧盟对奶类和奶制品的的参考实验为:法国的AFSSA-LERHQA实验室。 94700Maisons-Alfort AFSSA-LERHQA 94700Maisons-Alfort France 2.欧盟对动物寄生虫病的参考实验为: 荷兰布鲁斯芬的RijksinstituutvoorVolksgezondheidenMilieu(RIVM)实验室。 3720BABilthoven,TheNetherlands 3.欧盟对海运生物毒素的参考实验为:西班牙比戈的MinisteriodeSanidadyConsumo实验室。 4.欧盟对监控软体壳类滤过性毒菌和细菌(沙门氏菌)污染的参考实验为: RijksinstituutvoorVolksgezondheidenMilieu(RIVM),3720BABilthoven,theNetherlands 5.欧盟对海洋生物毒素的参考实验室 (a) 理事会指令96/23/EC附件一中A组1,2,3,4和B组3(d)所述的剩余物: RijksinstituutvoorVolksgezondheidenMilieu(RIVM) NL-3720BABithoven,TheNetherlands荷兰布鲁斯芬的 RijksinstituutvoorVolksgezondheidenMilieu(RIVM)实验室。 和B组3(e)所述的剩余物: (b) 理事会指令96/23/EC附件一B组1 法国的carbadoxandolaquidonx Laboratoiresd'étudesetderecherchessurlesmédicamentsvétérinairesetles DisinfectantsAFSSA-SitedeFougèresBP90203实验室。 (c) FortheresidueslistedinAnnexI,GroupA5andGroupB2(a),(b),(e)指令96/23/EC的附 件一,A组5和B组2(a),(b),(e)所述的剩余物: 德国波恩的 BundesamtfürVerbraucherschutzundLebensmittelsicherheit(BVL)Postfach14016253056Bo nn,Germany实验室。 (d) 委员会指令96/23/EC的附件一,B组2(c)和B组3(a),(b),(c)所述的剩余物: InstitutoSuperiorediSanità I-00161-Roma,Italy意大利的InstitutoSuperiorediSanitàI-00161-Roma,Italy实验室。 6.欧盟对传染性海绵脑病的参考实验室(TSEs): 法规(EC)No.999/2001附件十,B章所述的实验室。 7.欧盟对动物营养添加剂的参考实验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9月22日的法规(EC)No.1831/2003附件二中关于动物营养添加剂的参考实验室。 8.欧盟对转基因机体的参考实验室(GMO)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9月22日的法规(EC)No.1829/2003所述的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的参考实验室。 9.欧盟对与食品接触的材料的参考实验室 联合研究中心委员会 II. 欧盟对动物健康的参考实验室 附件VIII 依据条款61保留的执行准则 1.对官方控制的饲料的,基于指令70/373/EEC的,有关欧盟抽样方法和分析和介绍的执行原则。 (a) 第一委员会指令1971年6月15日的71/250/EEC确立了对于官方控制下的饲料的分析方法; (b) 第二委员会指令1971年11月18日的71/393/EEC确立了对于官方控制下的饲料的分析方法; (c) 第三委员会指令1972年4月27日的72/199/EEC确立了对于官方控制下的饲料的分析方法; (d) 第四委员会指令1972年9月5日的73/46/EEC确立了对于官方控制下的饲料的分析方法; (e) 第一委员会指令1976年3月1日的76/371/EEC确立了对于官方控制下的饲料抽样方法; (f) 第七委员会指令1976年3月1日的76/372/EEC确立了对于官方控制下的饲料的分析方法; (g) 第八委员会指令1978年6月15日的78/633/EEC确立了对于官方控制下的饲料的分析方法; (h) 第九委员会指令1981年7月31日的81/715/EEC确立了对于官方控制下的饲料的分析方法; (i) 第十委员会指令1984年7月25日的84/425/EEC确立了对于官方控制下的饲料的分析方法; (j) 第十一委员会指令1993年7月28日的93/70/EEC确立了对于官方控制下的饲料的分析方法; (k) 第十二委员会指令1993年11月17日的93/117/EC确立了对于官方控制下的饲料的分析方法; (l) 1998年9月3日的委员会指令98/64/EC确立了对于官方控制下的确认饲料中的氨基酸、天然油脂的分析方法; (m) 2003年9月23日的委员会指令2003/126/EC针对确认动物为来源的饲料的结构的分辨方法; (n) 1999年4月20日的委员会指令1999/27/EC确立了对于官方控制下的确认饲料中的amprolium,diclazurilandcarbadox分析方法; (o) 1999年7月23日的委员会指令1999/76/EC确立了对于官方控制下的确认饲料中莎拉里霉素钠的有关分析方法; (p) 2000年7月6日的委员会指令2000/45/EC确立了对于官方控制下的确认饲料中维生素A、维生素E及色氨酸的有关分析方法; (q)2002年7月26日的指令委员会2002/70/EC确立了对于官方控制下的确认饲料中二氧(杂)芑和类二氧(杂)芑的有关分析方法. 2.1995年10月25日的基于指令95/53/EC的执行准则规定了监管官方对动物营养检验领域的原则。 1998年9月10日的委员会指令98/68/EC规定了理事会指令95/53/EC中条款9(1)所述的标准文件,及从第三国引进饲料的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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