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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

2017-10-13 2页 doc 11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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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因剖腹产后摘除子宫致人损害,应赔偿原告医疗费2738元;鉴定费5900元;误工费16782元;残疾赔偿金127442.06元;赡养费82372.52元;抚养费73701.32元;残疾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后续治疗费3万元。以上合计388935.9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起诉人: 2010年7月7日 民 事 反 诉 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张爱军,男,汉族,42岁,住召陵区邓襄镇王庄寨门。 反诉人(本诉被告):张胜利,男,汉族,42岁,住址同上。 被反诉人(本诉...
变更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因剖腹产后摘除子宫致人损害,应赔偿原告医疗费2738元;鉴定费5900元;误工费16782元;残疾赔偿金127442.06元;赡养费82372.52元;抚养费73701.32元;残疾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后续治疗费3万元。以上合计388935.9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起诉人: 2010年7月7日 民 事 反 诉 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张爱军,男,汉族,42岁,住召陵区邓襄镇王庄寨门。 反诉人(本诉被告):张胜利,男,汉族,42岁,住址同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于雪峰,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生,住召陵区邓襄镇于庄村435号。 反诉请求: 1、驳回被反诉人索要货款之诉; 2、判令被反诉人偿还反诉人双倍工资加提成款 元; 3、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张胜利2010年2月26日经张爱军介绍到被反诉人无塔供水器厂打工,2009年还未进该厂怎么会拉走他的货物,显属所诉不是事实。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是雇主与雇工关系,并非买卖关系。两反诉人被分配在一个送货车上(其它车也是如此),当时分配张爱军(第一被告)负责,张胜利(第二被告)押车,并双方议定:每人月工资1000元外加提成(按售出无塔供水器型号数量提成,多劳多得)。因拖欠工资不发和又不签定劳动合同,我们不干的。 如果是买卖关系,被反诉人不仅供给汽车而且还管汽油,上述充分明系雇用关系,所以接贵院应诉通知后,我们深感意外,本纠纷的责任应由被反诉人承担。反而将反诉人推上被告席,无奈特向你院提出反诉,请查明本案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召陵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201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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