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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2017-09-28 4页 doc 15KB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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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08】第1号)以及《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的规定,制定我公司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实施细则如下: 第二章 年休假范围、条件及假期 第二条 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三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08】第1号)以及《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的规定,制定我公司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实施细则如下: 第二章 年休假范围、条件及假期 第二条 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签订劳动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三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 第四条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职工新进公司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可以分期使用,但最多不得超过3期。 第七条 年休假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工资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 (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章 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第十条 员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公司有批假的权力。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才可享受。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 第十一条 因企业性质所决定公司员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公司应尽量安排员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 第十二条 为避免员工休假期过于集中而影响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在年初对全公司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计划安排。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在征求所属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年休假计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并进行调整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该计划即为公司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员工应在年休假计划期一个星期前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并逐级审批。所属部门经理必须在《年休假申请表》上注明由谁暂时担任其工作,员工应该妥善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 经批准休假的员工应按批准期限按期休假和按期销假。公司将根据实际的休假期发放假期工资。员工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联系,否则公司将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年休假计划的变更与审批 第十六条 员工必须按照公司年休假安排计划时间享受年休假,员工本人如无特殊原因能享受年休假而未享受的按主动放弃论处。 第十七条 因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时间休假,应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部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变动休假计划。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员工在计划期内不能休假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变更申请应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休假时间计划。因工作原因多次变更也应多次申请批准。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可安排延迟到下一年度继续享受年休假,但最多只可延迟一年,延迟时间超过一年的应视为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因本人原因当年不能休假的不能延续下一年使用,应按主动放弃论处。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意愿两年假期合并使用或分期使用,公司应按规定支付正常的工资报酬。 第五章 年休假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十二条 因本人原因假期未到提前上班的,不再补偿假期工资。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事假论处,未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三条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需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公司应按照员工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年度的平均日工资的300%支付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剩余假期可按照本人意愿或者加在下一次年休假期中或按照300%的日工资标准补偿工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二十六条 职工自行离职的,其应休未休年休假不做补偿;如果当年已休年休假的天数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则要从工资中扣回,计算方法同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当月工资除以当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 计算年休假工资基数中不包括各种补助及各种福利。 第二十八条 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的,公司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员工的假期工资报酬,应在确定员工本人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次年1月份支付。 第三十条 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除应享受的假期工资外,其他按月领取的各项补贴及当期发放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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