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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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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 规章制度汇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目录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 ......................... 3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 10 青岛保监局监管政策和监管重点 .................... 19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外部审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 30 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3 2 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5?1号 各...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 规章汇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目录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 ......................... 3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 10 青岛保监局监管政策和监管重点 .................... 19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外部审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 30 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3 2 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5?1号 各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 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了《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二??五年一月六日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水平~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 3 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国保监会要求的特殊目的审计。 第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外部审计~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 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外部审计制度~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以外的外部审计。 第二章 审计事项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选择 第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确保审计质量~并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的外部审计~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外勤工作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二,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 4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变更原因说明。 第二节 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在进行审计前~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与会计事务所签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应当在约定书上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臵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 ,三,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 ,四,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五,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5 保险中介机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上述事项进行报露。 第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还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约定出具管理建议书~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信息化系统能否满足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 ,三,各项内控制度的设定能否保护本机构和业务委托人的利益~是否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的特殊目的审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列明中国保监会要求审计的具体审计项目和内容。 第三节 审计协调 第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完整、真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工作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内审人员应当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促进本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第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监事会等内部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为外部审计人员不受干扰地完成审计工作~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创造条件。 6 第十六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中国保监会取证和请求协助~使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节 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报表真实性和公允性的审计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认为重要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所附的管理建议书~内容应当包括第十一条列示事项的情况。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的特殊目的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按规定的审计项目和内容分别列示审计意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约定出具的管理建议书报送中国保监会~同时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的特殊目的审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以外的外部审计~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如实报送审计报告~不 7 得修改和删节会计师事务所签发的审计报告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作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对外部审计事项进行事后抽查~如发现保险中介机构提供有遗漏、虚假内容的材料~或者以利诱、强迫等方式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中介机构解除审计业务约定~并转交有关外部审计业务监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不按规定进行外部审计~或者在审计过程中不予以配合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进行正常审计工作的~中国保监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直接实施业务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保险中介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保险中介公司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9 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保险中介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 ,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日常经营业务的核算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有者出资、与所有者往来等的核算另行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臵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在“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了“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增设了“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增设了“代理佣金收入”、“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公估费收入”二级科目~并对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10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1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提供劳务等应向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臵“垫付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人垫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为投保人垫付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垫付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垫付保费,。 四、“应收账款——垫付保费”科目应按投保人设臵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在本科目下设臵“代垫费用”明细科目。代垫费用是指根据规定的~保险中介公司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如果业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代垫费用的~应作为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成本进行核算。 六、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本科目,代垫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客户归还的代垫费用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垫费用,。 七、“应收账款——代垫费用”科目应按客户等设臵明 11 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905 存出营业保证金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二、缴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余额。 2121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臵“代收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收保费,。 将保费解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代收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付账款——代收保费”科目应按保险公司设臵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2 218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机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除代收保费之外的款项。 二、在本科目下设臵“协作业务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三、发生协作业务时~保险中介公司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用~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应按各协作方设臵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其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保险代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是向保险人收取的保险代理佣金~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臵“代理佣金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保险经纪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含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分别设臵“经纪佣金收 13 入”、“咨询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经纪佣金收入指为客户拟订投保或分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办检验、索赔等业务的收入,咨询费收入指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收入。 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后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及标的出险后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臵“公估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保险中介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保险代理公司应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保险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时确认收入~按照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佣金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代理佣金收入”科目。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经纪佣金收入~应当在出具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时确认咨询费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经纪佣金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咨询费收入”科目。 保险公估公司应当在出具公估报告时确认公估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公估费收入”科目。 保险中介公司提供追偿服务、教育服务等业务获得的收 14 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与之相关的成本也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保险中介公司的协作业务收入应当在本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协作业务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即使协作方未履行完劳务~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后获得相应的收入~则保险中介公司应在完成自己的任务时确认收入。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协作应归属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作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公司应收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 四、如果保险中介公司提供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的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的估计。 15 在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三种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 二、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业务~公司应当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业务~应当在年末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6 三、会计报表格式及补充报表项目 ,一,保险中介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中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存出营业保证金” 项目~在“应收账款”下增加了“其中:垫付保费”明细项目~在“应付账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费”明细项目。 “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待摊费用”与“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之间单列“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反映。 ,三,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下增加了“其中:代理佣金收入”、“其中:经纪佣金收入”、“其中:咨询费收入”、“其中:公估费收入”等明细项目。 ,四,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不做变动。 根据本办法~变动后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格式如下: 17 资产负债表 会企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产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或股东权益)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短期借款 短期投资 应付票据 应收票据 应付账款 应收股利 其中:代收保费 应收利息 预收账款 应收账款 应付工资 其中:垫付保费 应付福利费 其他应收款 应付股利 预付账款 应交税金 存货 其他应交款 待摊费用 其他应付款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 预提费用 债权投资 其他流动资产 预计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 一年内到期的长 期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长期投资: 流动负债合计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长期负债: 长期投资合计 长期借款 固定资产: 应付债券 固定资产原价 长期应付款 减:累计折旧 专项应付款 固定资产净值 其他长期负债 减:固定资产减 长期负债合计 值准备 固定资产净额 递延税项: 工程物资 递延税项贷项 在建工程 负债合计 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合计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 权益):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 实收资本(或股 产: 本) 无形资产 减:已归还投资 长期待摊费用 实收资本(或股 本)净额 存出营业保证金 资本公积 其他长期资产 盈余公积 无形资产及其他 其中:法定公益 资产合计 金 未分配利润 递延税项: 所有者权益(或股 东权益)合计 递延税款借项 资产总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 益(股东权益)总计 18 利润表 会企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主营业务收入 其中:代理佣金收入 经纪佣金收入 咨询费收入 公估费收入 减: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二、主营业务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其他业务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减: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投资收益(亏损以“-”号填列) 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 五、净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19 青岛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政策和监管重点 一、财务管理方面 ,一,按照《保险中介会计核算办法》设臵会计科目。 为了统一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中介机构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了《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该《办法》对保险中介机构会计科目的设臵和使用~以及保险中介财务报表的样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其中~针对保险中介企业~专门增设了“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在“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了“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增设了“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增设了“代理佣金收入”、“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公估费收入”的二级科目~并对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进行了补充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和支出,包括保险代理佣金、保险经纪佣金及咨询费收入、保险公估费收入,的管理~并严格执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制度和现金。具体内容及如何使用请查阅财政部2004年下发的《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二,建立规范的财务账簿 20 按照《保险中介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设臵会计科目和财务账簿。代理公司应当在会计账户上以被代理保险公司为单位~对代收的保费进行明细反映。 ,三,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1、缴存营业保证金。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机构应按注册资本的20,缴存营业保证金~保险公估机构按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将营业保证金直接缴存至全国性商业银行~并在保证金存款协议中约定:“未经青岛保监局书面批准~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臵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符合条件的的职业责任保险时~可以申请免交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应具备防范化解保险中介机构员工,包括任何形式受聘为其工作的人,在经营活动中因故意、过失或疏忽导致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功能。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要求每次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要求每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 21 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10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保险中介机构在经营期间应保持该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每年续保后10日内将保费收据和保单复印件送我局备案。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或者中断职业责任保险的~应立即报告保监会~并于终止或中断之日起5日内按有关规定缴纳保证金~同时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中国保监会。 不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按规定应处以5万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按时足额缴纳业务监管费 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的要求~及时按程序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收取~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1、缴纳方式: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年度一次性预缴、年终清缴的方式。即先以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一次性缴纳。年初预缴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新批设的中介机构于开业后1个月内缴纳基本缴费额~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 22 清缴。 2、缴纳比例: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5‰~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的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公司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不低于1200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按500元定额收取。已缴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3、缴纳时间: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 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局有权检查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纳情况~对违反规定迟缴、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可以责令其补缴~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可以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不缴纳监管费可以处以3万元罚款。 4、缴纳账户:我局开在建行市南三支的中央财政专户~可到我局网站查询账号 由保监会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缴纳监管费的唯一凭证~由银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或进账单等不能作为缴纳监管费凭据。 ,五,开设独立的保费代收专用账户或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保险代理和经纪机构应当开设独立的保费代收专用账户或客户资金专用账户~将自有资金和代收的保费、代领的赔款分别存放~不得挪用保费和赔款。 23 ,六,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结算业务收入 中国保监会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5月份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中国保监会也于6月份发布了《关于使用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的公告》,保监公告第62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严格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凡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持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中介机构”,~均属《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统一发票》。 保险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收入。保险中介机构取得上述收入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统一发票》~不得开具其他发票及自制收据凭证。保险公司以收到的《统一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 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具《统一发票》时~应根据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结算表”~业务结算表的项目包括: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或 24 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业务结算表”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保险公司在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中介费用时~必须将各保险中介机构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原始入账凭证~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其他发票~不得作为支付中介费用的凭证。 我们计划每季度增加中介发票使用情况季度报表~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发票情况进行核对。对严重违规的保险中介机构将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七,严禁挪用保费、保险金和赔款进行投资 ,八,严禁坐扣手续费、严禁虚开发票 ,九,按时规范报送财务监管报表和报告 每个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财务报表。对于我局要求的一些临时性报表和报告也要求按时报送。 ,十,在我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一家进行年度审计~按时提交外部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于2005年制定了《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必须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对保监会重点关注的事项提供说明。但从近两年的执行情况来看~多数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未 25 能体现保监会要求关注的事项~因此保监会今年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外部审计制度~确保外部审计的质量~将监管要求及重点(包括《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执行情况)落实到审计项目中。从2008年起~各中介机构可在我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中任选一家聘请其对本机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并严格按照《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提供审计报告及相关事项的说明。3月15日前将审计报告报送到我局 除每年的定期审计外~青岛保监局将按照局领导的指示~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临时审计。向有关保险中介机构提出审计重点~要求该中介机构提供外部审计报告。相关保险中介机构应根据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和青岛保监局的具体要求~及时提供外部审计报告。 ,十一,每年按时报送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和保费代收专用账户,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 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下列报告: 1、本机构营业保证金或职业责任保险管理情况报告, 2、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本年度的培训计划等内容, 3、保费代收/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情况报告~应当说 26 明账户设臵、实际缴付、账面余额等情况。 二、业务管理方面 ,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制订统一的客户服务标准~依法合规经营业务 ,二,设臵规范的业务台账~强化业务档案管理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以被代理的保险机构为单位建立代理业务台账~逐笔记载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单号码、保险费、代理手续费、手续费比例和手续费到账日期等内容~并确保业务台账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禁止非法开拓异地业务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异地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如果在注册地以外面向社会公众开拓零散业务~必须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在注册地之外以常驻人员或变相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方式开展业务~也不能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宣传和挂牌。 ,四,建立电子化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五,按时报送业务监管报表和报告 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季度业务监管报表。我们将按照报表报送时间、报送质量、真实性、完整性等指标~对中介机构实施动态考核。对于不按规定报送报表、不按时报送报表、提供虚假报表等问题的保险中介机构~我们 27 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严禁挪用保费和赔款 ,七, 禁止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业务往来 ,八,对外宣传方面 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在营业场所、流动车辆、宣传材料等面向社会公众的显著位臵~只标注“××保险机构”或“××保险”等模糊中介性质、容易误导公众的广告牌或标识。对外不得自称“XX保险”的员工~接听电话的问候语和电话铃声都不应出现类似误导客户的现象~应当使用规范简称“XX代理、XX经纪、XX公估”。 三、人员管理方面 1、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管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中介机构在聘用高级管理人员前须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不得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保险中介机构的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以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经济工作经历,持有资格证书或有3年以上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且无不 28 适合担任高管人员的其他情况。 ,二,无擅自任命高管人员的情况, 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我局~临时负责的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持证人员在经营期间保持在2人以上~且不低于员工总数的50, ,四,为本单位的持证人员办理《执业证书》 ,五,组织本机构的业务人员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按时上报年度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报告 ,七,按时上报员工管理情况报表和报告 每季度按时上报员工持证情况季报表~对于其他我局临时要求的报表和报告也应当及时报送。 ,八,分支机构管理方面 新的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允许保险中介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或营业部两种形式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注册地之外不得再以常驻人员或其他变相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方式开展业务。此前以常驻人员或其他非正式的营业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应当进行清理或规范。未按要求清理规范的~将按照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论处。 29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外部审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保监发[2008]4号 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73号,的要求~我局选择12家会计师事务所做作为青岛市保险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中介机构在进行2007年度外部审计时应当从我局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中选择外部审计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今后凡我局要求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年度审计报告和临时审计报告~均应由我局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三、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要求~与所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提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局关注的重要事项进行说明。,附《关于保险中介业务审计的特别约定》, 四、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外部审计报告正本~审计报告应当体现《关于保险中介业务审计的特别约定》所列的全部内容。 30 五、外部审计的费用由各中介机构与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决定~我局不参与定价~亦不承担任何费用。 六、保险中介机构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保险中介外部审计能力或未能尽职尽责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外部审计机构名单。 七、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如果由总公司统一进行外部审计的~应当提交总公司的外部审计报告复印件~并提供总公司出具的分公司不单独进行外部审计的情况说明。 八、未尽事宜~按照保监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2、《关于保险中介业务审计的特别约定》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31 关于保险中介业务审计的特别约定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规定~请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体现 ,一,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臵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 ,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 ,四,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五,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六,对会计报表真实性和公允性的审计意见, ,七,信息化系统能否满足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 ,八,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 ,九,各项内控制度的设定能否保护本机构和业务委托人的利益~是否有效执行, ,十,注册会计师认为重要的其他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针对保险中介机构管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和风险出具管理建议书。 3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 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3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重新申报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保监财会,2008,67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你会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一,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 ,二,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 ,三,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计划生育保险业务和农业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其中~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受特定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 33 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业务。 二、降低你会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一,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二,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三、你会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执行。 四、你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受托管理业务~按营业收入的0.5%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你会实施收费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你会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81号,同时废止。 34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35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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