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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和仲裁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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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和仲裁法讲座《劳动合同法》和《仲裁法》 知识讲座 2008年3月5日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六次通过的第三部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其意义之深远不言而喻。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组织机构 ㈠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
劳动合同法和仲裁法讲座
《劳动法》和《仲裁法》 知识讲座 2008年3月5日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六次通过的第三部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其意义之深远不言而喻。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组织机构 ㈠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2、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谁:劳动争议当事人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经营权的用人单位),即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㈡什么是劳动争议处理:指法律、法规授权的专门机构依法对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发生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仲裁的活动,称之为劳动争议处理。 ㈢组织机构: 1、调解组织: 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②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 ③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部门)组成。人员为单数。 1 ⑴下设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即劳动争议仲裁院),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⑵仲裁员的条件: 首先是思想品德要过关,为人要公道正派; 其次是业务素质要过硬,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任审判员的; 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④律师职业满3年的。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以及受理劳动争议的基本要求 ㈠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1、协商:劳动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仲裁: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说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说明:根据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的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和解:仲裁与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要点 1、必须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2、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范围。 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⑵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⑶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⑷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⑸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争议; 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必须具有劳动争议事实。 4、符合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规定。 ⑴申请仲裁时效期间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⑵时效特别规定: ①因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或者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5、劳动争议管辖地: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⑴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⑵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 ⑶苏州城区范围内管辖分工: ①市仲裁委管辖范围:A、城区范围内的部省属和市属企业、以及开办的分支机构的劳动争议;B、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C、外地企业在苏州城区开办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D、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就业人员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E、在苏州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及协调处理各地具体争议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争议。 ②平江、沧浪、金阊三区仲裁委管辖范围:A、在各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含跨区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 B、外地非国有企业在本辖区内开办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C、苏州劳动仲裁委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 ③园区及高新、吴中、相城区受理除市仲裁委管辖的A、D、E以外在本区的各类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处理流程 ㈠受理 1、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⑴劳动者的姓名、姓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⑵仲裁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 ⑶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㈡处理 1、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开庭和裁决 ⑴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①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②仲裁庭的组成时间: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同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③开庭时间的确定:开庭前5日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⑵仲裁员的回避规定: ⑶证据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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