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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2017-09-01 16页 doc 35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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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 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 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 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 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 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 九、 申请短期贷款,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 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 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种类 (一)信用贷款。发放信用贷款只限于农户小额贷款和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信用贷款条件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按照担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和质押担保贷款 1.保证担保贷款。办理保证担保贷款,要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还能力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信用社只办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 2.抵押担保贷款。办理抵押担保贷款,要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有效性、变现能力和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在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 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 3.质押担保贷款。办理质押担保贷款,要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必须与出质人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质押比例要依据质物不同而分别确定,贷款一般不得超过质物现值的80% 。 (三)票据贴现。对票据贴现业务要从严掌握,一般应集中由联社办理,主要是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二、贷款按照期限分为: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合理需要。农村信用社应以发放短期贷款为主。 中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中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合理需要。农村信用社一般不发放五年以上的长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实行按项目管理。 三、贷款按照用途分为: (一)农户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生产、生活贷款。 (二)农业经济组织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运输、农业科技等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经营)贷款。 (三)农村工商业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村工业、商业企业贷款。 (四)其他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不属于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村工商业的其他贷款。 第十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信用社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生产经营周期,即借款人使用贷款购买生产资料等商品,经过生产或流通过程,带着增殖流回到借款人手中的必要时间。 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贷款到期,借款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的,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提前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展期。申请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质押担保贷款展期的,还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书面同意书。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和利息计收 信用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及允许浮动的幅度确定每笔贷款利率。 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展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则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逾期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利率计收利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信用社要严格执行结算制度,按期计收利息。除农户小额贷款可实行按年结息或利随本清外,对其他种类贷款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 第四章 贷款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信用社贷款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农村信用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逆程序操作或减、漏程序运行。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与受理 凡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必须做到: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填写《借款》,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期限、贷款方式及借款人经营的基本情况。信用社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和资金可能,决定是否受理借款申请。 受理借款申请后,借款人必须及时向信用社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三)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个人贷款的身份证明); (四)企业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抵押物、动产质押、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承诺书; (六)抵押物产权证明和有关部门的登记和鉴证;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统一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个体工商户及企业,必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并在《贷款证》上如实记载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贷款种类等。农户保证担保贷款金额在3000元至 10000元,需3户至5户联保。农村工商户贷款和其它贷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按抵(质)押担保的需要办理贷款(今后信用社贷款投向主要是1万元以下的农户贷款, 其它贷款原则上不发放,如需要发放必须有街道门面房抵押,乡直单位和村级贷款各社要严格把关,报联社审 批)。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 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信贷员应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品行和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认定,并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物、质物等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提出能否发放贷款的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有条件的信用社要专设审查人员。额度较大的中长期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贷款要经专业评估咨询机构评估论证。 一、贷款合法性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借款人的法人资格进行认定。主要调查借款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是否发生了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被注销、声明作废等; (二)对保证人的担保进行认定。调查保证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规对保证人资格的有关规定; (三)借款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调查认定其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对借款人、保证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法人公章、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依据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借款法律文件的资格、条件; (五)对需董事会决议同意借款和担保的,调查认定董事会同意借 款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需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担保的,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对抵押物、质物清单所列抵押、质押物品或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定,审查其是否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七)对贷款使用合法性进行认定。调查认定借款人的有关生产经营及进出口业务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贷款使用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 (八)对购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定; (九)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贷款证的真实性进行认定,是否办理的年审。 二、贷款安全性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借款人、保证人法定代表人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进行调查认定,看其有无不良记录等; (二)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对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对重要数据要核对总帐、明细帐、查看原始凭证与实物是否相符,掌握借款人、保证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报酬率等重要财务指标,核实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 (三)对原到期贷款及应付利息清偿情况进行调查,认定不良贷款数额、比例、并分析其原因。对没有清偿的贷款本息,要督促和帮助借款人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四)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权益性投资情况进行调查,查看其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三、贷款效益性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借款人过去3 年的经营效益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借款人当前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论证其拟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三)对借款人的市场营销工作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其产品质量、市场竞争能力及同行业市场占有份额; (四)对借款人过去给信用社带来收入、存款、结算等综合效益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预测其销售收入归社情况。 在对贷款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信用社要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测评。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申请贷款方式,测算贷款风险度。额度较大的中长期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贷款要经专业评估咨询机构评估论证。 在对借款人、保证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应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初步意见,形成正式的贷款调查报告。属于信用社权限范围内,由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审批,超权限的要报县联社及县以上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主要是在贷款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信贷政策原则,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等问题。把好贷款审批关,是放准用好贷款的关键性步骤。要坚持按贷款政策、原则和制度逐笔审核,按 贷款权限审批。 一、贷款审查 审批机构首先要组织人员对贷款的有关情况进一步审查核准,其主要内容: (一)对贷款调查报告有关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调查认定意见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核准,重点核准内容包括: 1.贷款投向的政策性; 2.保证人的经济能力; 3.抵押、质押担保的合法性; 4.审查贷款保证担保的合法性; 5.贷款风险的预测; 6.贷款用途、效益及配套条件的审查。 (三)复测借款人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度。 (四)审核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依据借款人使用贷款的生产经营周期而定,不能人为压缩或者延长贷款期限。 (五)审核贷款方式,从严控制信用贷款。 二、集体审批 根据审查结果,实行集体审批。联社要建立贷款审批委员会,贷款审批决策人为县联社主任。贷款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由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集体审批,贷款审批决策人联社主任签批意见。联社主任可以授权主抓业务的副主任。贷款5万元(不含5万元)至 10万元(不含10万元)由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集体审批,主抓业务的副主任签批意见。贷款3万元( 不含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由业务科长审批。联社贷款的审批日定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上午。 信用社要建立贷款审批小组,审批决策人为信用社主任,贷款3万元以上的,一律报联社审批;贷款在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由社、部贷款审批小组审批发放,社、部主任签出意见;贷款在 3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信用社、部主任审批; 贷款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信贷员审批发放。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市农金改办审批。 决策人必须在核准的审批权限内审批贷款,审批贷款必须以调查人、审查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在信贷资金和存贷比例许可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该笔贷款的用途和安全性等情况,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集体审批贷款应有会议记录和大额贷款审批登记卡,纳入贷款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凡经审批同意贷款的企业或个人,都要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分信用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农户小额贷款合同七种。信用社应根据确定的贷款方式,使用统一的借款合同文本。对合同中所有要素及条件必须填写齐全,其他经协调一致达成的补充条款也要填列清楚。 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借款人、保证人与信用社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信用社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需要办理登记,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贷后检查 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额度和期限不同,贷后检查可采取跟踪检查、定期检查、集中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检查的对象包括借款人、保证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贷款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 二、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有无挤占挪用贷款的现象; 三、生产经营、财务、资产负债以及贷款回笼等情况; 四、借款人机构、产权关系、隶属关系、法人代表变更以及债务落实情况; 五、贷款的诉讼时效性; 六、贷款的预期效益和按约偿还的可能性,贷款利息的到位情况; 七、贷款抵押物、权利质物的保管和变现能力的变化情况; 八、中长期贷款项目的资本金到位、贷款使用、工程进度、以及流动资金需求,预期经济效益的测算。 以上检查内容可根据贷款对象、额度的不同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贷款收回 信用社要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收回贷款本息。 一、按期催收。信用社在短期贷款到期10天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30天之前,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单。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 二、按期收回。信用社贷款一般采取利随本清的办法收回。信贷员必须坚持“五要”:要结清利息,要开具收据,要退还借据,要结清帐款,要调整有关借款管理档案资料。对跨年度的贷款,要按年结息。 三、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一般不展期,贷款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只能展期一次。贷款展期,借款人应在短期贷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信用社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信用社调查提出意见后,按贷款审批权限审批。信用社短期贷款的展期不得超过原订期限,中期贷款的展期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的展期应由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否则不得办理展期。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信用社同意,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四、认真处理逾期贷款。逾期贷款多是借款户生产经营不善或信用不好造成的。信用社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一式五联,由借款人、保证人签收,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要根据不同情况,对实行抵押、担保贷款的,要按合同规定办理,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清收。 第十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制度,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对信用社小额贷款证办理要按照《信阳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严格进行把关,严防违章违规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建立贷款档案 信用社应按借款人逐个(农户一户一卡、 企业一户一档)建立贷款档案,内容包括申请、调查、审批、 发放、检查过程中的全部资料,要专门制定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实行专柜、专人管理,并建立调用登记制度,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第五章 贷款的监测和保全 第二十一条 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 一、不良贷款系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逾期贷款,系指按贷款合同约定到期( 含延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企业停产和项目停建6个月以上, 经县联社信贷部门确认无法恢复生产的企业所占用的贷款;企业兼并过程中债务未落实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贷款; (二)对确定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之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三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赔偿或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二、信用社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的监测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要定期进行分类、调整、登记、考核和催收。 (一)贷款形态的调整。逾期贷款,从贷款到期日次日即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形态每月底进行调整。呆滞贷款,每半年调整一次,即6月30日、12月30 日报县联社同意后进行两次调整。呆帐贷款,由信用社申报,经联社稽核部门审计确认、业务部门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每年底调整一次。 (二)不良贷款由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经审核认定,逐笔登记,建立台帐,并定期逐级上报。 (三)联社、信用社要按月考核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占用额和占用率,以此评价信贷资产质量。县联社对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增减变化和清收任务完成情况要按季通报,并与存贷款比例和职工个人利益挂钩 (四)信用社要加大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严格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帐贷款,呆帐贷款核销必须报县联社和国税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要参与借款人在兼并、被兼并、承包、租赁、分立、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改造、改组过程中的债务落实工作,采取措施保全贷款,防止借款人逃避信用社债务、侵蚀信贷资金。 对破产的借款人,信用社要依法参与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贷款债权,信用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要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第六章 信贷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要按信贷业务量大小配备相应的信贷人员,并保持信贷管理队伍的稳定,城区信用社信贷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要达到20%, 乡镇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要达到60%, 并要配备专职信贷员。 第二十四条 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等级。信贷人员必须按规定通过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经评定后发给《信贷人员任职 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在此基础上实行等级管理,对不同等级的信贷员授予不同的贷款管理权限和享受不同的等级津贴。对贷款管理工作出色,信贷资产质量好的信贷单位和信贷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实行信贷岗位培训教育制度,采取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技术比武和学历教育等手段,使信贷人员接受全面系统的业务培训和教育,掌握比较系统的信贷管理知识,提高新业务、新技术的适应性和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分析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实行信贷岗位第一责任人制度。贷款发放,谁经放谁是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贷款安全承担主要责任。新发放贷款,必须做到每笔贷款都要落实第一责任人,否则,不能审批和发放,违者谁经放谁为第一责任人,没有经放人的,信用社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干预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谁同意发放谁是第一责任人。双呆贷款超过30%的, 或违规违章贷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无论是社主任还是信贷员一律实行下岗收贷,限期收回。限期时间根据不良贷款或违规贷款金额由联社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下岗期间只发给生活费200元。直至违规贷款全部收清,方可申请上岗。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贷款管理人员离职审计制度。贷款管理人员(含社主任)调离原岗位,县联社稽核部门要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作出结论。未经审计不得离职。对离职人员经审计确认有责任贷款的,按明港农村信用社调离人员发放跨区责任贷款考核和处罚办法执行。在镇区内因工作调动,按照贷款借据随人走的原则划入调入社。 第二十八条 信贷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义务,致使贷款债务悬空,信用社对其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起诉,追回贷款。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从事证券、期货买卖和房地产交易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二、不如实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 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农村信用社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第三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部)办理贷款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明港农村信用联社按贷款金额的1-3%处以罚款,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全部损失。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超权限发放贷款; 三、划整为零垒大户贷款,并且贷款总额超过自身权限的; 四、发放跨区贷款; 五、发放冒名顶替贷款、人情贷款的; 六、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贷款损失的; 七、对虚放虚收、弄虚作假掩盖贷款风险、提供数字不实,造成贷款损失的; 八、对收回贷款本息不及时入帐或截留、挪用的;对贷款利转本或以贷收息的。 第三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工作人员,发放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 件;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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