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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互换身份登记结婚br妹想离婚险些离不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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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互换身份登记结婚br妹想离婚险些离不成-广西日报姐妹互换身份登记结婚br妹想离婚险些离不成-广西日报 ?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孙晓梅 朱小燕 核心提示 9年前,上林女子蓝某群因为没到法定结婚年龄,为了嫁给蓝某,她便拿着姐姐蓝某爱的身份证等证件顺利登记结婚。后来,姐妹俩干脆“互换”身份,等到蓝某爱要结婚时,她就用妹妹的证件去登记。谁知9年后,因感情不合,蓝某群的丈夫蓝某提出离婚,两人却因登记信息有误遭遇离婚难。蓝某没办法,只好向法院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两人的《结婚证》。9月6日,记者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过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二审法院最终判定该婚姻登...
姐妹互换身份登记结婚br妹想离婚险些离不成-广西日报
姐妹互换身份登记结婚br妹想离婚险些离不成-广西日报 ?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孙晓梅 朱小燕 核心提示 9年前,上林女子蓝某群因为没到法定结婚年龄,为了嫁给蓝某,她便拿着姐姐蓝某爱的身份证等证件顺利登记结婚。后来,姐妹俩干脆“互换”身份,等到蓝某爱要结婚时,她就用妹妹的证件去登记。谁知9年后,因感情不合,蓝某群的丈夫蓝某提出离婚,两人却因登记信息有误遭遇离婚难。蓝某没,只好向法院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两人的《结婚证》。9月6日,记者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过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二审法院最终判定该婚姻登记行为不合法,撤销了蓝某与蓝某群的《结婚证》。 荒唐 妹妹19岁要嫁人 借姐姐身份证登记 2007年,上林女孩蓝某群刚满19岁,坠入爱河的她,迫不及待要和男友蓝某结婚。可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女性的法定婚龄必须要20岁,怎么办呢,这时,蓝某群想到了个“好主意”,可以借用比她年长两岁的姐姐蓝某爱的“身份”去登记。 2007年9月25日,蓝某群拿着蓝某爱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与蓝某到某县民政局处办理结婚登记,蓝某群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以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中的签名均为“蓝某爱”。某县民政局当天核发了《结婚证》。 等到过几年轮到蓝某爱要结婚时,她竟也干脆“将错就错”,用妹妹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 波折 丈夫想离婚遇阻 只能起诉民政局 如果姐妹俩的婚姻生活一直平顺,或许她们之间的“小秘密”就不会有人发现。不幸的是,蓝某和蓝某群婚后感情不合,蓝某想离婚,却因为妻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一直办不了离婚手续。2014年6月24日,蓝某以颁发结婚证未尽审查义务为由,将某县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已颁发的《结婚证》。 一审法院认为,蓝某是和“蓝某爱”去某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的,该局已尽到了审查义务。蓝某认为蓝某群冒用姐姐的身份办理结婚登记,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遂驳回了蓝某的请求。蓝某不服,提出上诉。去年年底,南宁市中院公开审理该案。 判决 审核时未尽义务 撤销《结婚证》 二审中,蓝某强调,蓝某群和蓝某爱均已承认,姐妹俩私自互换身份登记结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二审法院认为,蓝某与蓝某群到某民政局处申请结婚登记,蓝某群为了规避法定婚龄的限制,故意隐瞒身份,不使用本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而是使用其姐姐,即蓝某爱的身份信息申请结婚登记,导致两人《结婚证》上的女方照片为蓝某群本人,但是女方的姓名等身份信息则为蓝某爱。由于蓝某与蓝某群故意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直接导致婚姻登记错误。 由于婚姻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而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审核时也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导致被诉的婚姻登记行为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由此,二审法院判定,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蓝某和蓝某爱的《结婚证》。 法官说法 证件信息出错 真的很耽误事 类似蓝某群这种故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如果将来想离婚就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可是现实中,有的人在离婚时才发现自己的结婚证上的个人身份信息有误,如姓名写错,出生年月日早于实际年龄等等。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应该怎么办,记者就此采访了负责审理家事案件的朱法官。 朱法官表示,在案件审理时发现,确实有不少类似的“乌龙”婚姻,而且不少是上世纪90年代或更早时候的。分析出错的原因,既有办证人员工作上的疏忽(当时办结婚证登记完全用手抄写),也有当事人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瞒报出生日期,工作人员审查不严格。如果结婚证与当事人现在的身份证个人信息不符,无论当事人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离婚手续,还是到法院起诉离婚时,工作人员都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因此导致离不成婚。 对于自愿办理离婚登记的,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 条例〉若干问的意见》第5条第2款的规定:“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而对于起诉离婚的,朱法官表示,如果个人身份证和结婚证信息不符合,严格来说属于当事人诉讼主体不明确,即不能确定现在的当事人是否为结婚证上的双方。对此情况法院将不予立案,并要求补充材料。 在补充证明材料时,根据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规定:“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应由负责审查、颁发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 朱法官还特别提醒,无论去哪个机关办理什么证件,办理完成后自己都要仔细核对一遍,如有错误一定要及时办理更正,千万不要认为没有关系。另外,个人户籍登记情况如有变化,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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