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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2017-09-01 8页 doc 21KB 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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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照片、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和密品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含计算机硬盘、录像带等。 本办法所称涉密过程文件是指各种密件草稿、初稿、送审稿、征求意见稿、未归档的文稿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借阅、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等过程。 第四章 涉密载体密级的拟定、审核、审批寓于涉...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照片、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和密品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含计算机硬盘、录像带等。 本办法所称涉密过程文件是指各种密件草稿、初稿、送审稿、征求意见稿、未归档的文稿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借阅、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等过程。 第四章 涉密载体密级的拟定、审核、审批寓于涉密载体的审批的各环节中,体现承办人拟定,审核人核定,定密责任人审批的定密工作流程。 第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涉密载体实行归口管理,其中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质量文件等技术类文件、、行政公文、函件、文书及光盘由公司综合部资料管理员负责管理;移动存储介质由计算机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指定专人建立涉密载体台帐,个人保管的涉密载体须统一登记建账,做到底数、账目清楚,并与部门的台帐相符(见附表1)。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更新和备案。 第二章 密件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密件是指:纸介质国家秘密载体(含过程文件)。密件必须统一登记、底数清楚。 第九条 密件的制作1.公司内密件制作 (1)制作密件,需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按规定准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统一编号,加盖印章标志,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严格履行收发、登记、签收手续。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注为:密件左上角“密级?保密期限”(已有固定格式、模板的,以固定格式和模板标注的为准)。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发放范围和制作数量,编排顺序号。禁止雇佣临时人员参与密件制作。 (2)打印密件必须填写《国家秘密资料打印审批登记表》(见附表2),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打印。登记内容包括打印时间、文件名称(全名)、页数、份数、密级、密件去向、承办人等。《国家秘密资料打印审批登记表》须交公司综合部资料室存档,保存3年后方可销毁。打印密件必须加盖密件印制专用章。 (3)密件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以及工作中形成的过程文件,无保存价值的,按规定办理手续后交保密办统一销毁。 2(在公司外部制作密件须经主管公司领导审批(见附表3),并到资料室管理员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与制作单位签订保密,其它同公司内密件制作规定。 每年12月底前,各部门须将上年度产生的涉密载体全部核对,建立完善《年度定密工作台账》并报资料室备案。 第十条 密件的收发和传递 1.各种形式传递的密件,一律经公司综合部部长拆封登记后方可使用。 2.综合部资料管理员负责做好密件接收、发放、传递、回收、登记等管理工作。公司内设计、工艺、质量等密件的发放、传递、回收、登记等管理工作由制作、产生部门负责。 3.密件传送方式分为机要方式或专人专送方式,机要传送需填写《机要发送申请单》(见附表4),专人传递需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外出携带审批表》(见附表5)。 第十一条 密件的保存 1.密件须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保存密件,严禁将密件存放在家中。2.工作人员离开工作现场,须将密件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 3.生产现场使用的密件,须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允许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抄录。 4.工作中形成的涉密过程文件(含草稿、初稿、送审稿、征求意见稿等),严格按密件管理,个人产生的涉密过程文件必须及时清理,其中有保存价值的,须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个人保管超过90天(不含)须及时将密件交资料室,按正式密件保管。使用办理借阅手续。 5.参加会议、学习考察时带回的密件,回公司后3日内向资料室办理移交手续。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密件。 第十二条 密件的借阅 1.公司人员借阅业务范围以内的密件,由部门领导批准后,到资料室办理借阅手续(见附表6)。业务范围外的密件不得借阅,特殊需要须经主管公司领导批准。 2.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代替他人借阅密件。 3.借阅密件须按期归还,到期仍需使用的密件须重新办理续借手续。秘密级密件借阅期限为3个月,超过3个月需重新办理借阅手续。借阅密件逾期不还者,由资料室管理员负责及时催退。 4.借阅密件的登记必须备案,并保留5年,以备查询(见附表7)。 第十三条 密件的复制 1.密件复印执行公司内定点复印制度。公司内复制密件必须在综合部资料室涉密复印机上进行。公司外复制密件必须在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与复制单位签订保密协议。2.如因工作需要复制有国家秘密内容的资料或公司图纸、工艺技术文件,必须填写《国家秘密资料及公司图纸、工艺技术文件复制审批单》(见附表8),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制。同时在资料管理员处登记(见附表9)。复制的密级文件必须加密件印制专用章。 3.复制的密件须按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复制密件的登记、发放、传递、回收、移交销毁等管理工作由复制申请人负责。 4.复制过程中,报废的复制件,须按规定办理手续后交保密办统一销毁。 第十四条 密件的核对、清退1.综合部资料室每半年对发放和借出的密件进行一次全面核对、清退。秘密件3月内清退;需继续使用的密件,经核对后重新办理续用手续;查无下落的密件,须及时报部门领导和保密办;每年12月底前须将上年度发放和借出的密件全部核对、清退完毕。核对、清退情况须报保密办备案。 2.职工调动、离职离岗,须将所有个人借阅的密件归还资料室。未交清密件的,综合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部门被撤消或合并的,须将所有密件移交给综合部资料室。 第十五条 密件的携带外出 1.密件不得带离工作区,确因需要带出工作区的,须经保密办审查、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并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外出携带审批表》(附表5)。 2.严禁携带密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十六条 密件的销毁 1.密件的销毁由保密办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 2.需要销毁的密件,由各部门核定后列出清单,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保密办审核和主管公司领导批准,由保密办负责集中销毁(见附表10)。 3.密件销毁须到当地保密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禁止将密件以任何理由作为废品予以出售。 4.密件销毁由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须对照清单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销毁人、监销人在销毁单上签字。 5.用于记录密件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册须妥善保管。 第三章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存储介质包括U盘、移动硬盘、MP3、MP4、MP5、录音笔、数码相机和数码摄像机存储卡等。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的存储介质共分为两类:涉密存储介质、非涉密存储介质。 涉密存储介质,可存储与该介质标定密级及以下密级的涉密信息,可与公司涉密机连接,进行涉密机之间的信息交换。涉密存储介质不得与公司涉密计算机以外的设备连接,禁止与外网连接。 非涉密存储介质,可存储非涉密信息,可以与非涉密中间机连接,进行非涉密信息交换。此存储介质禁止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九条 由计算机管理员负责存储介质的管理维护工作:建立台帐,进行定密、编号、标识、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存储介质的标识须有编号、密级、责任人等。 第二十一条 涉密存储介质须统一集中管理,各部门领用实行借用审批、登记制度,当天借用当天归还,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归还,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涉密存储介质必须建立使用登记记录(见附表11),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保存。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只做临时存储介质使用,每次使用完毕后,由计算机管理员及时进行信息消除处理。 第二十三条 涉密存储介质须按照存储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标识。涉密存储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并不得与非涉密存储介质混用。 涉密存储介质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内使用,未经授权注册或标识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禁止低密级存储介质存储高密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外来存储介质一律采取审批后进入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的涉密存储介质须采取绑定的技术。 第二十六条 携带涉密存储介质外出必须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外出时,进行信息消除处理,保证涉密存储介质中存储的信息和工作需求相一致;涉密存储介质与涉密计算机分开存放,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证其安全,要使涉密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下。外出返回后24小时内必须归还,并由综合部网络管理员及时进行信息消除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只能使用自己借用的涉密存储介质,禁止相互借用。严禁将未登记的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和设备接入涉密计算机使用。 第二十八条 收发涉密存储介质,须履行清点、登记、编号和签收等手续;需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含光盘)传递涉密信息的,按“一事一盘”原则,按规定封装,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部门或单位名称,通过机要途径进行传递,并采取相应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条 涉密存储介质需要维修或报废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销毁涉密存储介质,统一由保密办按照密件销毁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销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须对维修、报废的涉密存储介质进行记录,外移返回时作返回记录,对其密级情况、销毁方法、销毁人和监销人等进行记录,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综合部须每年对管理的涉密存储介质进行清查、核对和登记,并向保密办备案。 第四章 密品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统称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通过观察或者测试、分析手段能够获得该设备或者产品的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五条 外型或者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在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保存、维修、使用过程中,应当对其采取遮盖措施或者其他保护性措施。 不得露天生产、保存、放置外型或构造易暴露国家秘密的密品。 密品运输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出门,同时须由二人押运。严禁无关人员搭乘或办理无关事宜。对运输的目的地、车辆编组、运行时间、路线等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三十六条 维护与检修密品,严禁由境外人员承担。 第三十七条 密品交付方和接收方要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对照清单查点密品的种类、数量等,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将密品携运出境的,需到陕西省国家保密工作局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密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表1 个人保管涉密载体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保管人(签字): 领导审核(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附表2 国家秘密资料打印审批登记表附表3 公司外制作密件审批表附表4 机要发送申请单附表5 国家秘密载体外出携带审批表附表6 国家秘密载体借阅审批表附表7 涉密文件、资料借阅登记表附表8 国家秘密资料及图纸、工艺技术文件复制申请表附表9 国家秘密资料复制登记表附表10 涉密载体、设备、介质销毁审批登记表附表11 涉密U盘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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