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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2017-10-19 2页 doc 13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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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苏州律师事务所 www.wangminxia.com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7-26 生效日期: 1990-07-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生产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苏州律师事务所 www.wangminxia.com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法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7-26 生效日期: 1990-07-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生产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 (二)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开除、辞退、解雇职工发生的争议; (四)其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定应当受理的争议。 第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所在地区劳动行政机关、总工会和计经委(经委)的负责人各一名,共三人组成,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主任。 各级劳动行政机关设立的仲裁处、科、股为同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仲裁工作人员若干人,其中可包括由总工会、计经委指派的兼职仲裁工作人员。 第五条 仲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和考核,经省仲裁委员会审查批准,确认资格。 第六条 劳动争议由企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省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当事人对省辖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申请复议的劳动争议。 省辖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二)当事人对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申请复议的; (三)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 其他劳动争议由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工作人员,如果认为处理某一劳动争议不适宜,应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发现其与某一劳动争议有关联,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进行协商,也可以通过企业工会或其他组织调解解决。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从争议事实存在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超过本条规定的时间,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可以受理。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七日内决定受理,并将书面申请的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说明。 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提出书面说明和有关证据。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有关的 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权勘验现场和对物件作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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