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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女子医院不服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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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女子医院不服行政处罚案阳光女子医院不服行政处罚案 《阳光女子医院不服行政处罚案》 ------------------------------------------------------------------------------ 作者: 日期:2014-08-13 (案情简介)原告:阳光女子医院;被告:浔阳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原告阳光女子医院因对孕妇进行非法终止妊娠术而被吊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不服浔阳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吊销医生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于2008年**月**日向浔阳区人民...
阳光女子医院不服行政处罚案
阳光女子医院不服行政处罚案 《阳光女子医院不服行政处罚案》 ------------------------------------------------------------------------------ 作者: 日期:2014-08-13 (案情简介)原告:阳光女子医院;被告:浔阳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生育行政部门; 原告阳光女子医院因对孕妇进行非法终止妊娠术而被吊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不服浔阳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吊销医生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于2008年**月**日向浔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8年**月**日立案受理。 2008年**月**日,浔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庭查明,原告阳光女子医院的医生,在20072008年期间多次为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术,(因为孕妇胎儿的性别即便是最有经验的影像学专家也的在妊娠三个半月或者三个月以上,准确率也不能达到100%。检查准确率告的检查,要求条件,妊娠45天以上,就是利用孕妇末梢血,也就是毛细血管血,从孕妇耳垂上采血几滴,制成血涂片,经过特殊染色,利用细胞形态学的技术,来鉴定胎儿的性别,此项检查比较安全,准确率都在95%以上。)原告鼓励并允许其聘任的进行违法行为,直接受益几十万元。被告在浔阳区做了大量的打击非法胎儿鉴定、非法终止妊娠工作,发现2007年以来阳光女子医院在明知政策不允许而且没有取得计生证明的情况下,多次为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了非法人工终止妊娠术。被告对阳光女子医院作出了吊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决定,责令其停业整改三个月,进行整改自纠,并给予了相应的经济处罚,吊销了被告所在的施某、余某两名医生的执业资格。 上述事实有一些相关患者的病历证明、调查材料等证明上述事实属实。法院认定,构成原告的行为是非法行为,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合法,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月**日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理解析)本案中导致很多人冒着生命危险去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医院、医生也不惜以身试法进行两非行为(非法性别鉴别,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这是封建思想的残余重男轻女的思想所导致的。关于这方面的立法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行政法规)及其实施办法等构成,相对立法的层次还是比较低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针对上诉案件,浔阳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组织执法队伍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项大检查,对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实行监管,特别是要对曾经发生过两非案件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专人监管,跟踪问效。新发现的两非案件,应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查处两非案件有关问题的》的要求处理到位;对重犯和累犯者,一律吊销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济处罚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取上限,对医务人员按最重规定处理。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医疗卫生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多种形式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监督在医疗服务管理、监督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即使处在红色和灰色层面的医疗机构还是逃脱不了利益的大网,追逐非法利益。我国存在超范围行医及非卫生技术人员,比如一些个体工商户,以及一些正规的医院在进行非法行为。我国二级以上医院技术设备精良,卫生技术人员充足,但是法律意识不强,应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在守法的前提下发挥人才优势和设备优势,满足群众的卫生需求。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的管理相对薄弱,部分单位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超范围执业、违反消毒卫生要求等违法行为。这里我们的教育就要培养医疗卫生 技术人员,鼓励他们到基层单位服务,提供我们医疗机构的第一防线。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短缺是这些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客观原因,管理者医疗卫生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攫取高利润则是违法的主观原因。我们应对上述医疗机构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使其规范执业。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35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36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执业医师法》第22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27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37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36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律师事务所 www.lvshim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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