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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附件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看附件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吉劳社工字(002008)340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 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劳动保漳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煤炭工业局社保中心: 现将拮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八年十月二十日 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 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职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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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附件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吉劳社工字(002008)340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 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劳动保漳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煤炭工业局社保中心: 现将拮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八年十月二十日 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 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职工需要安装或更换辅助器具(以下称配置辅助器具)的,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资格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具有定点资格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 第四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并适时调整辅助器具配置的项目和限额标准。 第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和服务协议与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直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向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配里辅助器具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其确认后,出具《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第七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或主伤职工,凭《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 认书》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仁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批翻,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由辅助器具定点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第八条 配置辅助器具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九条 工伤职工要求超限额配置辅助器具的,超出部分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低于配置 辅助器具限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第十条 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更换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口职工到经办机构办理更换审批手续;未达到更换年限的,更换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和工伤职工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按照《工伤 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和服务协议处理。 第十二条 由第三方造成职工因工伤残,并由第三方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或者给付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配置费用。 第十三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提出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用。 其计算公式是:辅助器具限额x((社会平均余命年一工伤职工申请时年龄)一辅助器具使用年限〕 附:1(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及使用年限标准 2(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3(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 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及使用年限标准 序号 项 目 单 位 限 额 使用年限 1 肩离断假肢 具 8,400 3 2 上臂假肢 具 6,600 3 上 3 肘离断假肢 具 3,840 3 肢 4 前臂假肢 具 3,000 3 假 5 腕离断假肢 具 2,400 5 肢 6 假手 只 960 2 7 假手指 只 600 2 8 髋离断假肢 具 13,000 3 9 大腿假肢 具 7,000 3 下 10 膝离断假肢 具 8,500 3 肢 假11 小腿假肢 具 5,000 3 肢 12 赛姆假肢 具 4,000 3 13 补残趾 具 1,900 2 14 腕部矫形器 件 700 3 15 膝矫形器 件 1,300 3 16 颈椎矫形器 件 400 3 矫 17 形胸椎矫形器 件 1,800 3 器 18 腰椎矫形器 件 1,500 3 19 单勾矫形鞋 双 500 2 20 棉勾矫形靴 双 500 2 21 轮椅 台 850 5 22 拐杖 副 150 3 其 23 褥疮坐垫 件 4,500 2 它 辅24 助听器 件 800 5 具 25 假牙 颗 200 5 26 仪眼 只 900 5 备注:1、以上价格均含训练费。 2、每增加一颗义齿增加20元。 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姓 名 性别 照 身份证号码 片 伤残部位 单 位 联系人(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鉴定确认配置以下第 项(单、双)辅助器具。 1、肩离断假肢 15、膝矫形器 2、上臂假肢 16、颈椎矫形器 3、肘离断假肢 17、胸椎矫形器 4、前臂假肢 18、腰椎矫形器 5、腕离断假肢 19、单勾矫形鞋 6、假手 20、棉勾矫形靴 7、假手指 21、轮椅 8、髋离断假肢 22、拐杖 9、大腿假肢 23、褥疮坐垫 10、膝离断假肢 24、助听器 11、小腿假肢 25、假牙 12、赛姆假肢 26、仪眼 13、补残趾 27、其它 14、腕部矫形器 劳动能力 鉴定机构 (盖章) 意 见 年 月 日 注:1、本确认书涂改无效。 2、本确认书一式四份,鉴定机构、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各一份。 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 工伤职工姓名 性别 照 身份证号 片 用人单位名称 工伤发生时间 伤残部分 配置项目 配置时间 使用年限 配置限额 ,(大写)万 仟 佰 拾 元 初次配置( ) 原配置时间 更 换( ) 协议配置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书编号 (请将复印件附后) 用人单位意见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三份,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协议配置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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