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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与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复函

2017-09-18 1页 doc 10KB 2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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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与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复函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与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 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 复函 【颁布单位】 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 19820327 【实施日期】 19820327 【章名】 复函 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连续 停止工作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 究,答复如下: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 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与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与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 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 复函 【颁布单位】 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 19820327 【实施日期】 19820327 【章名】 复函 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连续 停止工作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 究,答复如下: 一、女职工按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 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 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 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 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 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 ,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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