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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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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太平洋人寿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 明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5.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 主险合同...
太平洋人寿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平洋人寿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 明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5.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 止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 策 ……………………………………………………………………5.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 意 ………………………………………………………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3.4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5.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6.2 年龄错误 7.重大疾病的定义 7.1 重大疾病的定义 7.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8.释义 8.1 意外伤害 8.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8.3 毒品 8.4 酒后驾驶 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6 无有效行驶证 8.7 机动车 8.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8.9 遗传性疾病 8.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8.11 有效身份证件 8.12 情形复杂 8.13 现金价值 8.14 专科医生 8.15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8.16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8.1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8.18 永久不可逆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宝宝安康重疾”。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宝宝安康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同主险合同。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有 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和保险费豁免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或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或豁免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后将支付或豁免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险按份计算。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交费方式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一致。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重大疾病发生率发生偏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 水平的我们将调整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的将及时通知您。您不接受保险费率调整的可按本附加险条款“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合同。 5 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的除另有约定外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附加险合同可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但不得单独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犹豫期保险事故通知宽限期保单质押贷款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未还款项合同内容变更联系方式变更争议处理。 6.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据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年龄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5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7 重大疾病的定义 7.1 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7.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相当于Ann Arbor分期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1.2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 梗塞的动态性变化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底笮氖夜δ芙档腿缱笮氖疑溲质陀?0。 7.1.3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7.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1.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1.7 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7.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肝性脑病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7.1.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7.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腹水肝性脑病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7.1.11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7.1.12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7.1.13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7.1.14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7.1.15 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7.1.16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 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1.17 严重?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度且?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7.1.18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7.1.19 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7.1.20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网织红细胞?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7.1.21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1.22 ?型糖尿病 ?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型糖尿病必须诊断明确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 7.1.23 严重胃肠炎 以严重的腹泻、便血和肠段坏死为特征的胃肠道严重感染被保险人已实施了大肠或小肠的一处或多处手术切除且经病理检查证实存在严重感染和坏死。 7.1.24 严重川崎病 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 本保障仅对诊断性检查证实川崎病并发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并且实际接受了手术治疗的情况予以理赔。 7.1.25 脊髓灰质炎或称小儿麻痹症 脊髓灰质炎是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致脊髓运动神经元损害所导致的瘫痪性疾病至少导致两个或以上的肢体瘫痪程度达到肌力在0-III级经180天治疗后肢体肌力仍然不能恢复到IV或V级。诊断需提供脊髓灰质炎病毒检查的证据如粪便或脑脊液检查血液中抗体检查。肢体的定义为整个上肢或是整个下肢。未导致肢体瘫痪肢体肌力达IV或V级者及其他原因导致的瘫痪不在保障范围内。 7.1.26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保障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以理赔。 7.1.27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90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90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7.1.28 经输血导致的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后因输血而感染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 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判为医疗责任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7.1.29 严重心肌炎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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