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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政

2017-09-29 1页 doc 11KB 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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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政关于芜湖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政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芜湖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 2008-11-26国税函[2008]95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短期投资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
关于芜湖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政
关于芜湖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政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芜湖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 2008-11-26国税函[2008]95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短期投资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其中的咨询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也包括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等社会经济咨询和其他专业咨询业务。 二、财税字〔1994〕第00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6项规定:“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该项规定是针对从事不同类型三产业务的新办企业而言的,不同类型三产业务所适用的减免税政策不同,企业应按其从事的主营三产业务确定适用的减免税政策,不能混用;但仅从事某一类三产业务的企业(比如仅从事咨询业的企业),不适用该项规定。 三、你局可以按照财税字〔1994〕第001号文件规定,对芜湖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7年度收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研究处理。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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