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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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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2 第三章 业务审批....................................... 6 第四章 协议管理....................................... 7 第五章 业务处理规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2 第三章 业务审批....................................... 6 第四章 管理....................................... 7 第五章 业务处理规定................................... 9 第六章 结算账户管理.................................. 13 第七章 资金结算管理.................................. 14 第八章 对账.......................................... 15 第九章 差错调整...................................... 16 第十章 手续费管理.................................... 16 第十一章 凭证管理.................................... 17 第十二章 会计稽核.................................... 17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18 第十四章 业务数据管理................................ 19 第十五章 风险控制.................................... 20 第十六章 附 则...................................... 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代收付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0?81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制度,试行,》,邮银发„2008?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业务会计结算柜面操作规范》,邮银发„2009?660号,等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收付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机构及邮政代理机构,简称邮储银行机构~下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 第三条 客户可通过邮储银行机构的网点柜台、自助渠道,ATM、POS、商易通、自助终端,、电子渠道,网上银行、电视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三个渠道办理代收付业务。 第四条 代收付业务获得的收益须遵循“谁经办~谁受益”的原则在各经办单位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条 代收付业务应严格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委托代收付业务协议的约定内容办理~银行不得垫付资金,国家或政府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负责处理收付双方任何经济纠纷。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邮 1 政代理机构。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 代收付业务经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管理机构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 第八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及营业网点业务管理职责如下: ,一,总行 1. 落实国家关于代收付业务的法律法规, 2. 负责制定全行代收付业务规章制度, 3. 负责制定全行代收付业务发展战略与竞争策略, 4. 负责制定全行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政策, 5. 负责全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和指导, 6. 负责全行代收付业务经营管理; 7. 负责总部级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 8. 负责代收付业务审批与报备管理, 9. 负责代收付业务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处理, 10. 负责代收付业务风险管理, 11. 负责代收付业务授权管理, 12. 负责代收付业务培训, 2 13. 与总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二,一级分行 1. 负责落实总行代收付业务规章制度, 2. 负责落实总行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政策~制定辖内代收付 业务手续费标准, 3. 负责制定辖内代收付业务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 4.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管理和指导, 5.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经营管理, 6.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 7.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审批与报备管理, 8. 负责代收付业务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 处理, 9.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风险管理, 10.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授权管理, 11.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培训, 12. 与一级分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三,二级分行 1. 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规章制度, 2. 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标准, 3. 负责贯彻执行代收付业务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 4.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管理和指导, 5.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经营管理, 6.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 3 7. 负责代收付业务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 处理, 8.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风险管理, 9.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授权管理, 10.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培训, 11. 与二级分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四,一级支行 1. 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规章制度, 2. 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标准, 3.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管理和指导, 4.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经营管理, 5.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 6. 负责代收付业务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 处理, 7.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风险管理, 8.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授权管理, 9.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办理, 10. 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培训, 11. 与一级支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五,营业网点 1. 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开展要 求, 2. 负责网点前台的代收付业务办理, 4 3. 开展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 4. 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5. 与营业网点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设臵相应人员负责代收付业务营销及管理工作。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个人、公司、国际业务部门 主要负责规章制度、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及人员培训、授权等工作。 ,二,会计结算部门 主要负责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差错处理及重要单证管理等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门 主要负责手续费收入分配标准等工作。 ,四,风险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代收付业务各环节风险管理工作。 ,五,审计部门 主要负责代收付业务全程的审计工作。 第十条 受企事业单位委托~为有利于业务发展~在办理向个人客户收付款业务时~可由个人业务部门牵头负责营销及管理,在办理企事业客户收付款业务时~可由公司业务部门牵头负责营销及管理,在办理外资企业代收付业务时~可由国际业务部牵头负责营销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主办行是指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 5 议的邮储银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该项代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 2. 负责委托单位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3. 负责委托单位的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调整工作, 4. 负责与委托单位结算代收付业务手续费, 5. 负责代收付业务办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业务审批 第十二条 开办代收付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利于提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促进个人业务、公司业务和国际业务发展~具有良好经济效益, ,二,具备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与委托单位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邮储银行机构开办代收付业务~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在一级分行辖内,业务不涉及其他一级分行管理的账户,办理的代收付业务~应由一级分行审批,需跨一级分行办理的业务~应由总行审批~但对于包含计划单列市的省份~可由省分行与计划单列市分行协商后在全省范围内共同开办代收付业务~不需报总行审批。总行或一级分行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于 6 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邮储银行机构开办的手工批量代付业务~无需报批或报备。对于需要通过信用卡账户办理的代收付业务~应报总行信用卡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主办行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申请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务情况介绍~包括:业务名称、合作对象、业务范围、开办时间、开办渠道、业务流程等。 ,二,可行性报告 1.合作单位简介~包括:经营领域、经营规模等, 2.业务效益分析~包括:经营收入成本测算,含代理金融网点,、预计收益等。 ,三,业务相关规章制度。 ,四,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业务需求、技术要求、项目实施方式及开发时间要求等。 第十六条 经审批进行开发的代收付业务~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终止的~由主办行逐级书面报告至审批行。报告内容应包括原计划、终止原因等。 第十七条 经审批的代收付业务需停办的~由主办行逐级书面报告至审批行。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开展情况、停办原因、停办时间等。 第四章 协议管理 7 第十八条 代收付业务开办前~应由主办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协议应经主办行风险合规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业务开办涉及邮政代理网点的~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前~主办行应与同级邮政企业进行沟通。协议的签订可采取以下任一方式: ,一,主办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并与同级邮政企业签订代理协议, ,二,主办行、同级邮政企业与委托单位签订三方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 第二十条 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 ,二,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 ,三,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数据传输方式、交接方式, ,五,资金结算方式及相关账户信息, ,六,对账的标准及方式, ,七,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结算方式, ,八,争议解决, ,九,协议期限和生效方式, ,十,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按约定从客户结算账户中扣款办理的代收付业务~必须取得客户的书面授权协议~同意邮储银行机构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从其指定的结算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 8 第五章 业务处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邮储银行机构须严格按照委托代收付业务协议约定内容开展业务~不得办理约定内容以外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代收类业务基本规定 代收类业务根据处理方式~可分为网点柜面缴费、自助渠道缴费、预存代扣。 ,一,网点柜面缴费 客户到开办代收业务网点以现金、卡/折或支票交纳费用时~柜员应根据客户提供的账号、缴费种类、用户号,如手机号码、彩票站点号等,为其办理代收业务~由客户输入密码确认~并根据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要求~为客户打印代收业务专用发票或收据。缴费成功后~如客户未离开柜台前发现缴费金额、用户号有误~可在原缴费网点为客户办理缴费取消。 ,二,自助及电子渠道缴费 自助渠道缴费包括ATM、POS、商易通终端、自助终端缴费等,电子渠道缴费包括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视银行缴费等。客户通过自助及电子渠道办理缴费业务时~可根据操作提示~输入账号、缴费种类、用户号等项目~完成缴费。缴费成功后~根据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要求~客户可凭账号、缴费种类、用户号等信息~到开办代收业务的网点索取专用发票或收据,或根据与客户的协议~定期向客户寄送发票。自助及电子渠道缴费成功后不可取消,自助渠道缴费必须持卡或 9 存折~刷磁验密方可交易。 ,三,预存代扣 在取得结算账户所有人授权后~邮储银行机构可根据协议约定~由委托单位提供扣款的明细信息~从已授权的结算账户中扣款办理代收业务。扣款成功后~根据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要求~客户可凭账号、缴费种类、用户号等信息~到开办代收业务的网点索取专用发票或收据,或根据与客户的协议~定期向客户寄送发票。 第二十四条 代付类业务基本规定 代付类业务根据处理方式可分为指定用户号代付、指定账号代付、按址汇款代付。 ,一,指定用户号代付 办理代发工资、代发社保等代付业务时~如委托单位使用用户号,如工号、社保编号等,作为代付依据~应由客户使用用户号在网点办理签约~或由委托单位提供用户号对应的账户办理批量签约。办理代付时~根据用户号与账户的签约关系~对已签约的账户办理代付业务。如委托单位同时提供用户号与账号进行代付~应检查用户号与账号的签约关系~对于签约关系不正确的账户~不得办理代付业务。 ,二,指定账号代付 办理代发劳务、代发稿费等业务时~如委托单位仅使用账号作为代付依据~应在每次办理代付时~由委托单位提供所需代付的账号、户名等账户基本信息~对于账号、户名等基本信息不符 10 的~不得办理代付业务。 ,三,按址汇款代付 因收款人地域偏远等原因~委托单位需要通过按址汇款方式办理代付业务时~应要求委托单位提供收款人姓名、邮编、具体地址等信息~由主办行指定网点进行汇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批量处理基本规定 ,一,办理代收付业务时~邮储银行机构可按协议约定~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批量文件~从指定的结算账户上进行批量扣款~或将委托单位的代付款项批量存入指定的收款人账户。 ,二,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委托单位许可~不得修改或删除委托单位提交的批量文件信息。 ,三,根据对批量处理方式不同~可分为由委托单位直接发起的联机批量业务~及由邮储银行机构操作员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文件发起的手工批量业务。 ,四,手工批量业务原则上应由一级支行集中办理~或由一级支行指定网点集中办理。办理机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数据在传递和使用过程中真实、准确。 ,五,办理手工批量业务时~委托单位须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明细清单或汇总清单~并由委托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办理机构应指定双人接收~并签字确认。 ,六,办理手工批量业务时~办理机构须严格执行授权管理。 ,七,批量业务办理后~办理机构应将处理结果返回委托单位进行确认。 11 第二十六条 办理代收付业务个人结算账户相关规定: ,一,当个人活期结算账户处于冻结、挂失、清户状态时~不允许进行代收付业务委托关系的签约、解约。当信用卡账户处于未激活、挂失、止付等异常状态时~不允许进行代收付业务委托关系的签约、解约。绿卡通副卡不允许进行代收付业务委托关系的签约、解约。 ,二,结算账户未激活、冻结、全额止付状态时不允许进行代收业务的扣款处理~限额止付时只允许从未被止付的账户余额中进行代收业务的扣款处理。 ,三,委托邮储银行机构代收付款项的客户所属结算账户~清户前应先办理委托关系撤销。 ,四,绿卡换卡、挂失补发卡~签约关系自动转移到新卡。 第二十七条 办理代收付业务的公司结算账户相关规定: ,一,业务涉及公司账户的~必须严格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位账户管理办法,试行,》,邮银发„2009?65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业务会计结算柜面操作规范》,邮银发„2009?66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业务会计结算后台操作规范》,邮银发„2009?661号,等行内规章制度。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公司结算账户支付、扣款和转账等业务时~除与委托单位签订协议外~业务受理过程中~还要重点做好委托单位预留印鉴核验以及对委托单位授权经办人员的身份识别、审核等工作。 12 ,二,当公司结算账户处于冻结状态时~不允许进行代收付业务委托关系的签约、解约和修改。 ,三,结算账户冻结、全额止付状态时不允许进行扣款处理~限额止付时只允许从未被止付的账户余额中进行扣款处理。 ,四,委托邮储银行机构代收付款项的客户所属结算账户~销户前应先办理委托关系撤销。 第二十八条 个人客户可在代收付业务开办范围内的任一机构办理签约、解约、修改信息等业务。受理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结算账户、有效实名证件、委托代收付业务协议等资料~确保结算账户户名、有效实名证件姓名与委托代收付业务协议中的申请人姓名一致。代办时~还须出示代理人有效实名证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客户须在开户行办理签约、解约、修改信息等业务。开户行应认真审核委托代收付业务协议,付款单位委托扣款协议书,~审核单位公章、银行预留印鉴、法人签章的授权书及经办人有效实名证件~授权书应记载经办人姓名、单位任职部门、有效实名证件号码和授权办理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条 办理代收付业务时~如需按委托单位要求办理批量开户~应遵循就近服务、方便客户的原则~在银行自营网点和代理金融网点间进行合理分配。 第六章 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 13 在邮储银行机构办理代收业务的委托单位~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在邮储银行公司业务系统中开立单位结算账户。 在邮储银行机构办理代发业务的委托单位~可在邮储银行公司业务系统中开立基本存款户、一般存款户、临时存款户或代发资金专用存款户~原则上首选开立基本存款户。 第三十二条 内部账户的开立 在邮储银行机构办理代发业务的委托单位~确实无法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经一级分行审批后~可通过邮储银行的内部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内部账户按委托单位开立。 第七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在办理代收付业务时~应遵循“银行不垫款”原则。代收业务须先向客户收款、后向委托单位入账,代付业务须先向委托单位收款、后向客户入账。 第三十四条 必须在对账相符的前提下~与委托单位进行资金结算。出现对账不符时必须完全查明原因~在保证邮储银行机构和客户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完成资金结算。 第三十五条 资金结算模式分为手工结算及自动结算。 自动结算是指:由中间业务平台根据系统设定的结算周期、结算金额等参数~在满足参数条件时~中间业务平台向公司业务 14 系统自动发起对委托单位的资金划转。 手工结算是指:委托单位采用不固定周期、不固定金额的方式进行资金结算。会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确认的手工结算单据~在公司业务系统中完成手工资金划转工作。 为验证系统功能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系统上线初期资金结算宜采用手工结算模式~待系统功能稳定后再采用自动结算模式。 第八章 对 账 第三十六条 会计部门按时进行账务核对工作~及时发现问。出现对账不符~相关业务部门应配合会计部门查找原因。 第三十七条 中间业务平台采用系统自动核对交易明细、人工核查汇总对账结果的方式进行对账。 第三十八条 中间业务平台与委托单位系统间的对账 以委托单位为准的对账:中间业务平台收到委托单位的对账文件后~系统根据对账文件自动完成交易明细的逐笔勾对~系统对账成功后自动生成日切不符数据、待调差错数据、结余明细核查数据。会计人员根据人工核查对账结果~确认数据的准确性后~进行差错调整或资金结算。 以邮储银行为准的对账:由中间业务平台每日生成对账文件自动发送至委托单位系统中~核对工作由委托单位自行完成。业务部门负责为委托单位提供汇总数据~便于委托单位进行人工汇总对账。 15 第三十九条 中间业务平台与行内业务系统的对账 中间业务平台收到行内业务系统的对账文件后~系统自动完成交易明细逐笔勾对。系统对账成功后自动生成日切不符数据、待调差错数据、结余明细核查数据。会计人员根据人工核查对账结果~确认数据的准确性后~进行差错调整或资金结算。 第九章 差错调整 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应及时核查差错交易的原因~并根据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相应的差错调整。 第四十一条 差错处理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系统间交易差错处理管理办法,试行,》,邮银发„2010?34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手续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委托单位手续费的收取 手续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按协议规定的时限、标准和方式收取~不得多收、少收和漏收。 第四十三条 手续费的变更 ,一,手续费的变更~须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原有手续费执行情况~与客户协商制定~并报备审批行。 ,二,手续费发生变更时~须与客户重新签订协议、合同等 16 法律文书~或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加条款、手续费变更协议书等法律认可形式的文件。 第四十四条 手续费的分配 手续费分配应按照“谁经办、谁受益”的原则~在营销部门、会计部门和各业务办理渠道间进行合理分配。分配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凭证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代收付业务凭证可分为一般凭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对于委托单位要求邮储银行机构按号管理的发票或收据~应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主办行应与委托单位沟通~确定需要进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凭证类型。 第四十六条 代收付业务凭证的请领、发放、上缴等交易处理~及实物凭证的验收、登记、交接、保管、检查等工作~由各级会计结算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代收付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试行,》,邮银发„2011?62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会计稽核 第四十八条 代收付业务纳入会计稽核管理。通过对前台 17 办理的代收付业务进行事后监督~及时查找并纠正差错~降低代收付业务操作风险。 第四十九条 会计稽核人员应按照稽核时限要求~每日对代收付业务原始凭证及交易进行监督。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代收付业务档案是处理代收付业务的各种记录和事后查阅的重要依据~邮储银行机构应妥善保管业务档案。 第五十一条 代收付业务档案的种类 ,一,客户签订的委托代收付业务协议、客户提供的明细、汇总清单及相关资料, ,二,代收付业务凭证,收据、发票、回执等,、登记簿、相关业务报表, ,三,代收付业务处理中的批量成功、不成功清单、登记簿, ,四,重要空白凭证请领单、出/入库单和登记簿。 第五十二条 代收付业务档案的保管 ,一,代收付业务档案保管介质分为纸质和电子存储媒介。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授权书等重要资料须保存纸质原件~其他重要档案可使用电子存储媒介保存。 ,二,代收付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限期保管和永久保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授权书等重要资料应永久保管,其他代收付业务档案应至少保管十年。对于账务尚未查清、需继 18 续清查的~应延长保管期限。 第五十三条 代收付业务档案的调,查,阅 代收付业务档案不得外借。有权机关需要查阅的~须按照司法查询的相关规定履行合法手续。内部调阅档案的~应经业务主管人员批准~登记“调,查,阅档案记录簿”~详细记录查阅日期、查阅单位和人员、查阅事由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代收付业务档案的整理装订、保管、销毁等应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邮银发„2011?62号,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业务数据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业务数据包括签约数据、交易流水、交易明细及生产报表等电子数据。生产报表指业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日间随机报表和日终批处理报表、对账文件等。 第五十六条 业务数据保存时限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一,签约数据保存时限为6年,含6年,, ,二,业务流水保存时限为6年,含6年,, ,三,交易明细保存时限为6年,含6年,, ,四,随机报表和日终批处理报表、对账文件的保存时限为6年,含6年,。 第五十七条 业务数据联机查询时限应至少满足以下要 19 求: ,一,签约数据联机查询时限为1年,含1年,, ,二,业务流水联机查询时限为1年,含1年,, ,三,交易明细联机查询时限为1年,含1年,, ,四,随机报表和日终批处理报表、对账文件的联机查询时限为3年,含3年,。 第五十八条 超过联机查询时限的业务数据~如需查询~应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总行主管部门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五十九条 超过保存时限的业务数据应及时备份~备份数据应妥善保管~方便事后查询。 第六十条 业务数据保存须具备良好的环境~保证安全~防止丢失、泄露及损坏。 第十五章 风险控制 第六十一条 外部风险控制 ,一,邮储银行机构发展代收付业务应遵循资源共享、平等互利、双赢发展的原则~与客户签订委托代收付业务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商定解决客户纠纷的基本~并对客户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 ,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时~协议内容应要求委托单位确保代收付业务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合规。 20 因提供的材料虚假或有误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及经济损失~由委托单位承担。 ,三,客户办理签约、解约、修改信息等业务时~受理人员须认真审核客户的账户性质、有效实名证件、申请或协议内容等资料~并根据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第六十二条 内部风险控制 ,一,加强制度建设~邮储银行机构应根据代收付业务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操作规范、会计核算办法、数据维护等规章制度。 ,二,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业务操作各环节相互制约~堵塞漏洞,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增强合规意识~有效防范风险。 ,三,加强对系统软件的维护、开发与完善~加大对日常业务的监控和跟踪力度~及时发现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解决。 ,四,业务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授权管理~柜员应妥善保管并定期修改密码~不得随意借予他人使用。 ,五,邮储银行机构应建立代收付业务事后监督机制~以“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开展日常监督工作~防控操作风险。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业务、会计、风险部门应对代收付业务进 21 行及时有效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此项业务的审计~严格防范业务风险。 第六十四条 各级邮政储蓄银行与同级邮政代理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本着邮银和谐、共同发展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各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委托的各级邮政代理机构~应比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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