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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的肾+男人的命

2017-12-02 28页 doc 60KB 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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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的肾+男人的命项目经理安全B证考试1、安全生产:指人、财、生产经营、社会经济、社会稳定不受到损失的总称。2、劳动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3、管理四要素:主体、客体、手段、目的。4、管理的基本特征:管理是现象,载体是组织、核心是处理人际关系、本质是创新。5、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4*56、格局: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6*57、企业负责是管理体制的基础。8、安全生产的九条原理:系统原理、整分合原理:(整体把握、科学分解、组织综合)、反馈原理、封闭原理、...
男人的肾+男人的命
项目经理安全B证考试1、安全生产:指人、财、生产经营、社会经济、社会稳定不受到损失的总称。2、劳动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3、管理四要素:主体、客体、手段、目的。4、管理的基本特征:管理是现象,载体是组织、核心是处理人际关系、本质是创新。5、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4*56、格局: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6*57、企业负责是管理体制的基础。8、安全生产的九条原理:系统原理、整分合原理:(整体把握、科学分解、组织综合)、反馈原理、封闭原理、弹性原理、人本原理:能级原理、动力原理、激励原理9、安全生产三大措施:技术、教育、管理:立法等方式10、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基础)、预防为主(核心)1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党中央提出的12、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13、全员安全生产教育的原则14、三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15、四不放过原则:原因、教育、措施、追究16、1956年颁布“三大规程”17、1963年五项规定:责技教检事18、2002.11.1,安全生产法实施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9、2004.2.1,建管条例实施20、2004.1.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21、美国: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安全第一质量第二、公司的利益就是安全第一22、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是美德两国的共同特点。23、安全生产业绩:所管理的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24、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25、国际条约,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26、强制性法规:权利和义务明确,必须履行。27、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6、过错原则弱势群体:无过错原则28、法律责任的种类:违宪、行政(处罚和处分)、邢事、民事29、免除法律责任:时效、不诉、自首、补救、协议:不能免除依法应承担的责任30、行政处罚:6种警告(书面)、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吊销、拘留31、处罚程序:简易、普通、听证(不是独立的程序,是普通的一环节)、执行32、项目经理部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企业批准,报监督部门备案。33、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规定的强制性措施。费用单位交,不列入安全费用。34、项目安全保证内容:35、施工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在项目开工前编制,项目经理签字实施。36、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主要最核心的制度,应该和经济制度挂钩,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安全生产教育(全员)、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处理制度、制度资金保障制度37、五牌二图38、市区工地周围防护设施不应低于1.8米39、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40、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41、温暖季节对施工现场进行绿化布置。42、炊管人员办理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每年一次体检。43、省级文明工地评比实行现场考核和审定分离的原则,由建设厅、建工局、省建设工会委员会批准和表彰,每年一次。44、报送材料时,须依照工程进度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检查记录和推荐意见。45、安全检查就是发现生产中的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的)和物的不安全状态。46、安全检查方式:定期、日常,专业、节假日、自我,交接47、安全检查方式:看、量、测、现场操作,尽量采用定量的方法48、整改时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查结果的归宿。49、检查要按照三定(定人、定期限、定措施)限期完成整改。50、整改必须记录,51、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第一项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明施工(20分)起重吊装(5分)施工机具(5分)其余都是每项10分。52、多人评分时,安全员的权数是0.6,其他人员是0.453、伤亡事故:能量的异常释放,致使人的机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现象54、伤亡事故的特性:因果性(根本理论)、随机性、潜伏性、可预防性55、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工程概况、项目经理部情况、救援组织、救援设备、医院内容要公示56、事故分类:轻伤、重伤、死亡(1-2)重大伤亡(3-9)、特大伤亡(10人以上)57、五大伤害:坠落(45%)、触电、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58、事故调查的目的:防止类似事故发生59、危险源:容易产生危险的根源60、危险源的识别应及时更新61、#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工程概况、危险部位、预防措施、安全事项、操作规程、应急措施62、逐级交底、针对性强、双方签字确认。63、书面交底应在技术、施工、安全三方备案。64、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平网和立网,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65、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66、外用电梯的安全装置:制动器、限速器、门联锁装置、上下限位(没有倒顺开关)。67、每日对外用电梯的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等设备进行空载检查。68、外用电梯在6级以上大风停止使用。69、电焊工要持证上岗,执行用火审批、5级以上大风停止作业,0.5-4小时反复检查,两瓶距离不小于5米,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70、地下施工现场不少于两个出入口71、每100平方配备2只10L灭火器,大于1200m2应备有太平桶等消防器材。72、国际劳工组织旨在促进人权和劳工权益: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组成。73、14每周休息、26最低工资、138最低年龄、167安全卫生(不含81:劳动监察)74、单位负责人安全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规章制度、保证安全投入、检查隐患、制定实施应急预案、报告事故75、制定的生死无效。76、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是,应该有安全的费用。77、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落实安全制度、2确保安全费用的使用、3制定安全措施、4消除事故隐患、5及时报告事故。78、安全费用专款专用(用于安全)。79、总包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总包和分包对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分包承担主要责任。80、达到一定规模的较危险的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总工、总监签字,安全员现场监督。81、全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82、施工单位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演练。83、注册人员未执行法律的,停止执业3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吊销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84、挪用安全费用,限期改正,罚款20%至50%,赔偿损失;85、在未竣工的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罚款5-10万86、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处2-20万元罚款。5年内不得担任此职务。87、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13条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12条88、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3个月办理延期,有效期延期3年。89、无许可证生产,处10至50万元罚款;继续生产的,处5-10万罚款。最高累计60万。90、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死亡),暂扣许可证限期整改。91、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后附:第167号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92、任何起重机械包括其元件、附件、锚具和支架,均应:a)设计和制造良好,使用优质材料并有足够的强度。b)安装和使用得当。c)保持良好工作状态。d)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期限和情况。e)按国家法律或条例由经过培训的工作操作。安全B证考试复习资料第一章1、管理包括四个基本要素:⑴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⑵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⑶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⑷管理的目的。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管理的本质是创新。2、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3、企业负责是管理体制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4、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5、人本原理是指管理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其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的:能级原理、动力原理和激励原理。6、安全生产有三大基本措施:一是工程技术对策;二是安全教育对策;三是安全管理对策。7、安全管理对策是通过立法、监察、监督、检查等管理方式,保障技术条件和环境达标,以及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8、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9、十一五规划建设提出将安全生产方针丰富拓展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0国家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11全员安全生产考试培训原则。12三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13四不放过原则: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被追究责任不放过。这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则。15《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正式确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6包括建筑业在内的五大高危企业每年死亡约12000人,占死亡人数的80%,建筑施工居第二位。17外国企业安全第一理念“公司的利益就是安全第一”。安全第一,质量第二18安全理论发展的阶段第一阶段是劳动保护和工伤事故理论阶段,经历的时间较长。第四阶段是安全科学理论发展新阶段。第二章1协议免责不得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五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资金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第三章1施工现场应开展经常性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2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规定的强制性措施,项目经理部必须依法办理。3施工项目安全保证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控制程序,控制目标,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置,安全措施,检查评价,奖惩制度。4施工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应在项目开工前编制,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5在江苏省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应当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安全技术交底:逐层逐级交底、专职安全员不负责现场交底。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保存双方签字确认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7市区工地的周边围护设施高度不应低于1.8米。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8温暖季节宜对施工现场进行绿化布置。(环境保护管理)9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工作委员会批准和表彰,每年表彰一次。10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时须依工程施工进度情况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检查记录和推荐意见。11项目部的安全检查计划不包含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等组织的安全检查。12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企业或项目部定期组织的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巡回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安全检查;班组自我检查、交接检查。13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看、量(用尺子进行实测实量)、测、现场操作。14发现隐患后按三定:定人、定期限、定措施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1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1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第一大项是安全管理。第一检查项目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明施工(20)、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5)、施工机具(5)。17多人同时对同一项目检查评分时,应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权数的分配原则是:专职安全员的权数为0.6,其他人员的权数为0.4。18分表中遇有保证项目缺项时,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评分表得0分。19伤亡事故的特性:因果性、随机性、潜伏性、可预防性。20项目部以企业的名义编制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21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建设工程基本情况(规模、结构模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建筑施工项目部的基本情况(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安全事故的救护单位(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22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检的附件材料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23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定期组织演练。24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定为四级:一级死亡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二级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三级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级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5建筑业最常发生发生的五大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含起重伤害)、坍塌。占事故总数的85%以上。26伤亡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的内容详细(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电话);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27事故调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2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29事故四个等级:(以上含本数)单位罚款主要负责人罚款一般事故死亡<3人;重伤<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10~20万元30%较大事故死亡<10人;重伤<50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20~50万元40%重大事故死亡<30人;重伤<100人;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200万元60%特大事故死亡>30人;重伤>100人;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00~500万元80%事故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现场直接向政府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字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迟报或漏报: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80%的罚款;谎报或瞒报:单位罚款100-500万元,主要责任人罚款上一年年收入60%-100%第四章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由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2钢管扣件落地式外脚手架搭设应注意基础处理、搭设要求、杆件间距及连墙杆设置位置、连接方法。3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4气焊操作人员应保证瓶距火源之间距离在10m以上。瓶与瓶之间距5m以上。5每日工作前应对外用电梯的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械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应有防坠落的措施。六级以上大风停止作业。6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7工程项目每周对临时用电工程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8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记录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9从事电焊、气割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10严格执行用火审批程序和制度。遇有5级以上大风气候时,应停止高空和露天焊割作业。11监护人员在隐蔽场所或部位(闷顶、隔墙、电梯井、通风道、电缆沟和管道井)焊、割操作完毕后0.5~4小时内要反复检查,以防阴燃起火。12施工现场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或坡道;最小净宽不小于1m。13施工现场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配备两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1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2m以上属高处作业第五章1第167号公约——(建筑业)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在一切施工过程中,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防止各种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除工作、包括一切建筑工地从场地准备到项目竣工的所有工序、作业和运输。我国正考虑批准155、161号公约附录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6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㈠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㈡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㈢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㈣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5m)、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8m或跨度18m)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9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10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11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12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13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5施工单位有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8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19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2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21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23《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DGJ32/JJ55-2006),经省建设厅审定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围绕建筑施工企业十二项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改进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A)、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B)和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表C)等三种评价形式组成。评价等级分为五级。24因安全生产问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和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处理的,应于做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建设厅25《劳动合同法》自用工之日起即与新工人建立劳动关系。2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7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28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2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0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31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附件:第167号公约建功立业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三七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一九六O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四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服务系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一九八O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订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八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i)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ii)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iii)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ii)在建筑工地雇用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和(iii)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主管当局可规定任命此类人员的适当标准并确定赋予他们的职责;(g)“脚手架”一词指任何固定、悬吊或活动的临时台架及用于承载工人和物料或进入此种台架的支撑结构,不包括下述(h)项所限定的“起重机械”;(h)“起重机械”一词指任何用于升降人员或装载物的固定或活动机械;(i)“升降附属装置”一词指可将装载物固定在起重机械上,但不构成该机械或装载物的组成部分的任何装置。 二、一般规定第三条应就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而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磋商。第四条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承诺,在对所涉及的安全和卫生危害作出评估的基础上,制订法律或条例并使之生效,以保证本公约各项规定的实施。第五条1.根据上述第4条制订的法律或条例可通过制定技术标准或实施规则,或以其他适合国情和惯例的方法保证其具体实施。2.各会员国在使上述第4条和本条第1款生效时,应充分考虑在标准化领域中公认的国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标准。第六条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办法采取措施,保证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合作,以促进建筑工地的安全和卫生。第七条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雇主和独立劳动者有遵守工作场所安全和卫生方面的义务。第八条1.凡两个或更多雇主同时在同一建筑工地从事活动时:(a)主承包商或实际控制或主要负责建筑工地全部活动的其他人员或机构,应负责协调安全和卫生方面规定的措施,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或条例的情况下确保这些措施得以实施;(b)如主承包商或实际控制或主要负责建筑工地全部活动的其他人员或机构不在建筑工地,则他们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或条例的情况下就地指定有必要权力和手段的主管人员或机构,以代表他们保证协调和遵守上述(a)项提及的措施;(c)雇主应对其管辖下的工人执行规定措施负责。2.凡若干雇主或独立劳动者同时在同一建筑工地从事活动时,他们有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的要求在执行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方面进行合作。第九条负责建筑项目的设计和计划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考虑建筑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第十条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工人有参与保证对他们所掌管的设备与工作方法的工作条件的安全性,以对所采用的可能影响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程序发表意见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工人有责任:(a)在实施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方面与其雇主尽可能密切合作;(b)适当注意自己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可能受到他们工作中行为或疏忽而影响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c)使用由他们支配的设施,不得滥用为他们的自我保护或保护其他人而提供的任何设备;(d)及时向其直接主管人以及工人安全代表(如存在此类代表)报告他们认为可能造成危险而他们自己又不能适当处理的任何情况;(e)遵守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第十二条1.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工人应有权利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对其安全或健康存在紧迫的严重危险时躲避危险,并有义务立即通知其主管人。2.在工人安全遇到紧迫危险时,雇主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作业并按情况安排撤离。三、预防和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工作场所的安全1.应采取一切适当预防措施保证所有工作场所安全可靠,不存在可能危及工人安全与健康的危险。2.应提供、保持及(如属适宜)标明出入一切工作场所的安全手段。3.应采取一切适宜的预防措施,保护在建筑工地或附近的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任何危险。第十四条脚手架和梯子1.当无法在地面或地面上方或建筑物的一个部分或其他固定结构上安全操作时,应提供并保持安全可靠的脚手架,或其他符合同样要求的设施。2.在进入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高架工作岗位时,应提供适用作业的优质梯子,并应对其予以适当固定以防止因疏忽而移动。3.一切脚手架和梯子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条例建造、使用。4.脚手架应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情况和时间由主管人员进行检查。第十五条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1.任何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包括其元件、附件、锚具和支架,均应:(a)设计和制造良好,使用优质材料并就其使用目的而言有足够强度;(b)安装和使用得当;(c)保持良好工作状态;(d)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期限和情况由专业主管人员检查测试,并应将检查测试结果记录在案;(e)按国家法律或条例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2.除非是按国家法律或条例以载人为目的建造、安装和使用,起重机械不得用于提升、降落或运载人员,但有可能造成人员严重伤亡且起重机械能被安全使用的紧急情况除外。第十六条运输机械、土方和材料搬运设备1.所有土方和材料搬运的设备和运载工具均应:(a)设计和制造良好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b)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c)使用得当;(d)由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2.在使用运载工具、土方或材料搬运设备的所有建筑工地:(a)应为此类机械和设备提供安全和适宜的通道;(b)交通的组织和管理应保证其安全运行。第十七条固定装置、机械、设备和手用工具1.固定装置、机械和设备,包括手动和电动工具应:(a)设计和制造良好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b)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c)只能按设计意图使用,除非主管人员对超出原设计目的以外的使用进行了全面评估并确认此种使用无危险性;(d)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2.如属适宜,应由制造商或雇主以使用者能看懂的方式提供适当的安全使用说明。3.带有压力的装置和设备应由主管人员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情况和时间进行检查测试。第十八条高空包括屋顶作业1.如对预防危险属必要,或工程的高度或坡度超过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人、工具或其他物品或材料坠落。2.如工人需在以易碎材料覆盖的屋顶或其近旁或其他易于坠落的平面上工作,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人无意中踏上易碎材料或从易碎材料处坠落。第十九条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和隧道任何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或隧道均须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以便:(a)通过适当的支撑或其他措施防止土块、岩石或其他物质掉落或倒塌对工人造成危险;(b)防止由于人员、材料或物体坠落或水涌入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或隧道而造成危险;(c)保证所有工作场所有足够的通风,以保持空气适于呼吸,并将烟雾、瓦斯、蒸气、尘土或其他杂质限制在对健康无危险和无害的水平及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限度之内;(d)使工人在发生火灾或水或固体物质涌入时能置身于安全处;(e)通过进行适当调查确定冒水或瓦斯漏气的位置,使工人免遭可能发生的地下灾难。第二十条潜水箱和沉箱1.每一潜水箱和沉箱应该:(a)制造良好,使用适宜和牢固的材料,并有足够强度;(b)具备适当装置使工人在水或固体物质涌入时能躲避。2.潜水箱或沉箱的建造、定位、改造或拆除必须在主管人员直接监督下进行。3.每一潜水箱或沉箱应由主管人员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第二十一条在压缩空气中工作1.在压缩空气中工作只能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措施进行。2.在压缩空气中工作只能由经体检证明具有从事此项工作体能的工人在主管人员现场监督操作的情况下进行。第二十二条构架和模板1.构架和构件、模板、临时支架和支撑的架设只能在主管人员监督下进行。2.应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防止因结构一时的不坚固或不稳定对工人造成的危险。3.模板、临时支架和支撑应按能安全支撑可能置于其上的一切负荷的要求设计、建造和保养。第二十三条水上作业凡在水面以上或接近水面处作业,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a)防止工人坠入水中;(b)营救有溺水危险的工人;(c)提供安全和足够的运载手段。第二十四条拆除工程当拆除任何建筑或工程可能对工人或公众造成危险时:(a)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采取包括清除废弃和残余物在内的适当的预防措施、方法和程序;(b)拆除工作只能在主管人员监督下规划和进行。第二十五条照明在工人可能需要通过的建筑工地的每一工作场所以及任何其他地点均应提供充分和适当的照明,必要时包括手提的照明设施。第二十六条电1.一切电器设备与装置均应由主管人员建造、安装与维修,其使用应毫无危险。2.施工前和施工期间应采取适当措施,确定工地地下、地面或地面以上一切通电的电缆或电器的位置,并防止其对工人造成任何危险。3.在建筑工地铺设和维修电缆和电器应遵守全国通用的规则和标准。第二十七条炸药炸药的贮存、搬运、装卸和使用必须:(a)符合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条件;(b)由主管人员进行,并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工人和其他人员免受危害。第二十八条健康危害1.在工人可能接触化学、物理或生物危害至可能危及其健康的程度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防止此类接触。2.上述第l款提及的预防措施应包括:(a)如属可能,以无害或危害较小的物质取代有害物质;或(b)对机械、设备装置或操作采取技术措施;或(c)在无法遵照上述(a)和(b)项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包括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服。3.在要求工人进入空气中可能存在有毒或有害物质,或含氧不足,或含有易燃气体的任何地方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任何危险。4.建筑工地废弃物的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切除,不得危及健康。第二十九条防火1.雇主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a)避免火灾危险;(b)迅速有效地在刚起火时灭火;(c)迅速安全地撤离人员。2.应有足够且适当的存放易燃液体、固体和气体的方法。第三十条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服1.如其他方法均不足以保护工人,使其免遭事故危险或健康的损害,包括避免接触有害环境,则可由国家法律或条例作出规定,根据工种和危险的性质,由雇主免费向工人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服并加以维护。2.雇主应向工人提供适当手段使其能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并应保证其使用得当。3.防护用具和防护服应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4.工人必须正确使用和保管供其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服。第三十一条急救雇主应负责保证随时提供包括训练有素人员在内的急救,并应采取措施保证遭遇事故或得急病的工人及时就医。第三十二条福利1.应在每一建筑工地或其附近地方提供足够的饮用水。2.应在每一建筑工地或其附近地方,按照工人人数和工期长短提供和维护以下设施:(a)卫生和盥洗设备;(b)更衣、存衣和衣服烘干设备;(c)供工人就餐并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暂停工作时躲避用的地方。3.应为男女工人分别提供卫生和盥洗设备。第三十三条信息与培训工人应充分而适当地:(a)获得他们在工作场所可能遇到事故或危害健康的信息;(b)获得预防和控制这些危害以及有关保护的可行措施的指导和培训。第三十四条事故与疾病的报告国家法律或条例应确定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当局报告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情况。四、执行第三十五条各会员国应:(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规定适当的惩罚和纠正措施,以确保有效执行本公约各项规定;(b)提供适当检查设施,以监督根据本公约应采取的措施的执行情况,并为这些设施提供完成任务所必须的手段,或确保已进行适当检查。最后条款第三十六条本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第三十七条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第三十八条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2.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第三十九条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得生效。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十年,此后每当十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第四十条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全体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第四十一条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第四十二条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第四十三条1.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a)如新修订公约生效,自其生效时,会员国对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需按照上述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为依法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b)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第四十四条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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