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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增值税销项84

2017-12-06 8页 doc 21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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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增值税销项84【精品】增值税销项84 增值税销项、进项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一、销项税额的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特殊行为征税的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本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
【精品】增值税销项84
【精品】增值税销项84 增值税销项、进项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一、销项税额的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特殊行为征税的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本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具体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关于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的概念是相对于进项税额来说的,定义销项税额是为了区别于应纳税额。在没有依法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项税额不等于应纳税额。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不一定是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无进项税额,所以销项税额等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应税销售额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 ?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 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 ?兼营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包括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应税销售额内: A、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B、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C、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三)增值税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人销售过程中的折扣有两种,一种是商业折扣,是销货方为鼓励购买方多买而给予价格折让。商业折扣一般从销售价格中直接折算,销货方取得的货款已是折扣后的金额。 现金折扣,是销货方为鼓励购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让优惠。现金折扣入财务费用,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 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的全部或部分价款;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出售“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所列货物; ―――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麾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销售固定资产的销售额=含税金额?(1+4%),减免税金为“补贴收入”。 ?根据粤国税发[1995]257号的规定,上述“使用过”的期限暂定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6、出租出借包装物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以一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回,应按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7、作为水、电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其他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水、电费时,须向分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水、电总表的纳税人向其他分表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收取水、电费时,应向分表的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开具商品销售发票,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特殊规定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或向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买价按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上注明的金额计) 4、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以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 5、运输费用进项税额:按运输发票金额的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6、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购置防伪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购置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可凭“广东粤税科技公司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定额发票”,按发票金额?1.17×0.17计算进项税额。 7、商业企业取得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 8、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10、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6%征收率开具)。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计算公式:价款?1.17×0.17(财税[2004]167号,从2004年12月1日执行) 12、混合销售与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2、购进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备及其设备、物品或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的个人物品。 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自然灾害损失;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其他非正常损失。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面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变化,价值量减少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8、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或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因本身不准抵扣,所以其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或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9、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期的销售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参加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计算时要剔除。 10、进货退出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取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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