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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

2017-12-05 7页 doc 20KB 5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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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刑法名词解释 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 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为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 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和刑罚的科学,是()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 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为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和制裁。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体系组成。 犯罪的动机这几种因素。 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具体而言,是果。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是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歧而进行的解释。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指由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是指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明文规定者为限。“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实行劳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亦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均衡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事责任相适应。 :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现。 也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也称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或者内心起因。 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刑罚方法。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亦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是指不法侵害实际上并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实行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而给无辜者造成一定损害的情形。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亦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罚方法。 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不定期是本国领域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都适用本国刑法。 事责任的行为。 这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即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亦称无限防卫权,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负刑事责任的。 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又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即新法原则上没有,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者处刑较劲的,则按照新法处理。 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其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 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其意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机统一的整体。 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是指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系的整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切犯罪客体的共性。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行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罚的制度。 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可以对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格的、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 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即刑罚暂缓执行,是指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危害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制度。 程度。 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的犯罪分子。 ()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 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造成的损害。 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和单位。 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人具备的刑法意见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又触犯其他罪名(既他罪)的犯罪形态。 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 是指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 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又称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 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 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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