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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需要提交专项报告

2017-10-24 14页 doc 31KB 4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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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需要提交专项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需要提交专项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是否需要提交专项报告 :汇算 亏损 企业所得税 专项 弥补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表 篇一:汇算清缴: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篇二:汇算清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现金流量表是会计考试中十分令人头疼的内容,丢三落四是现金流量表编制中最容易出现的错误。下面的口诀基本上概括了现金流量表的全部编制过程。口诀的具体内容如何理解,我们在口诀后边详细阐述。 看到收入找应收,未收税金分开走。 看到成本...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需要提交专项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需要提交专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是否需要提交专项报告 :汇算 亏损 企业所得税 专项 弥补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表 篇一:汇算清缴: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篇二:汇算清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现金流量表是会计考试中十分令人头疼的内容,丢三落四是现金流量表编制中最容易出现的错误。下面的口诀基本上概括了现金流量表的全部编制过程。口诀的具体内容如何理解,我们在口诀后边详细阐述。 看到收入找应收,未收税金分开走。 看到成本找应付,存货变动莫疏忽。 有关费用先全调,差异留在后面找。 财务费用有例外,注意分出类别来。 所得税你直接转,营业外找固资产。 坏账工资折旧摊销,哪来哪去反向抵销。 为职工支付有多少,单独处理分类思考。 解释: 第?句话针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因为直接法是以利润表中营业收入为起算点,所以,我们看到营业收入,就要 找应收项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未收的税金再单独作账(收到钱的增值税才作为现金流量)也就是说应收账款中包括的应收取的税金部分,若实际未收取现金则贷记应交税金,另外,有关贴现的处理,将应收票据因贴现产生的贴现息(已计入财务费用)作反调。例如:应收票据发生额10万元(假如3月发生)后5月份贴现,贴现息为1万元。但是从期初,期末的报表看,应收票据未发生变动,但你不能不作现金流量的调整,因为实际现金现流量为9万元。 第?句“看到成本找应付,存货变动莫疏忽”告诉你在进行“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的处理时,找应付科目,同时考虑存货的期初,期末变动值,看是否与此项目有关,有关的调整。 第?句“有关费用先全调,差异留在后面找”是指先把“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的数额全部调整“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而后面把6项内容仅调回来。这6项内容是:坏账准备,待摊费用,累计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应付管理人员工资,应付管理人员的福利费(营业费用无任何调整) 第?句“财务费用有例外,注意分出类别来”指的就是上面说的贴现息。 第?句“所得税直接结转,营业外找固资产”所得税直接结转,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都是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那来的,自然就要找固定资产了。 第?句是指这几个项目不影响现金流量,那么就反向抵回来就 可以了。 第?句支付给职工,和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较特殊,需单独核算。 总的来说,有三项需要注意的: ?在进行“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核算时,需调整2项内容。财务费用中贴现息和应交税金中收到的现金。 ?在进行“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核算时,需调整5项内容。累计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待摊费用,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在进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核算时,需要调整6项内容。坏账准备,待摊费用,累计折旧,应付管理人员工资,应付管理人员福利费,无形资产摊销。 大家可以参考一下间接法核算规律。 ?与损益有关的项目(9项)调整净利润。固定资产(4项):减值准备,折旧,处置损失,报废损失。无形资产(1项):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反映本期应属投资筹资的财务费用,不包括贴现息(我们上面已经谈过,贴现息是一项特殊的财务费用,实际做题时一定要留意。)投资损失、预提费用、待摊费用。 ?与损益无关的项目(4项):存货,递延税款,经营性应收及应付,这几项的调整可以应用平衡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当使所有者权益增加时,调减净利润;当使所有 者权益减少时,调增净利润,从而实现了将权责发生制下的净利 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去除不影响现金流量变化的项目。例如:若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则说明“资产”方减少、负债不变情况下“所有者权益”减少,因为折旧不影响现金流量,所以要把这部分往净利润中增加,其他各项都仿照进行处理。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后净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金、公益金或者分红。 一、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亏损弥补的新旧税法处理新税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法对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新旧税法差别: 1、新税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 2、原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大当年度亏损额。 新申报表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则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三、亏损弥补的新旧会计处理旧准则: 如果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企业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作以上相反的分录。如果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而非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再做其他分录。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 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等能力。对于未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预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可以按照《》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 四、弥补亏损的三种方式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本文将重点对这种方式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这种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 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科目。 三、汇算清缴 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 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应提交的资料 0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0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0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0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0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0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0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0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0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一)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 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 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二)汇算清缴程序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捐赠支出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广告费支出明细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坏账损失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1)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2)与纳税有关的书及凭证;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 (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账号等基本资料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 (3)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 ,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结清税款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5、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1)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金。 四、 篇三: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读汇总 会计网 2014-12-24 16:04 | 分享到: 收藏文章 2014年出台了新的会计准则及各种税收政策调整,对于新政的理解和运用各有不同,很多财务人员心理已经忐忑了,在此整理了一些汇算清缴中常遇到问题及解答供大家参考。 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 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l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5、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6、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7、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办理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按《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60号)和《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9、企业的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10、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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