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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

2017-09-27 4页 doc 15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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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 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老总必读, 刘吉元 约2732字 从宏观上讲,1979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300多部(项)法律和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700多件行政法规,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工作都已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办事不仅成为工作准则,更是社会时尚;从微观上说,新闻工作者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在采写的稿件中时常出现法律用语不准确、法律程序阐述不正确的现象,就难以进行良好的正面宣传和有力的舆论监督。因此,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学法、知法、用法,是适应社会大环境和提高自身修养的双重必修课。 ...
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
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 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老总必读, 刘吉元 约2732字 从宏观上讲,1979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300多部(项)法律和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700多件行政法规,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工作都已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办事不仅成为工作准则,更是社会时尚;从微观上说,新闻工作者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在采写的稿件中时常出现法律用语不准确、法律程序阐述不正确的现象,就难以进行良好的正面宣传和有力的舆论监督。因此,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学法、知法、用法,是适应社会大环境和提高自身修养的双重必修课。 学法是新闻工作者的一门基础课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运用法律武器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更是无不涉及到法律问题。可以说,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就难以胜任一名合格的新闻工作者。 然而。在现有的新闻队伍中,法律科班出身的毕竟很少。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在繁忙的工作中构建自己的法律知识体系。如何有效增强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修养,笔者认为,科学的学法计划不可或缺。 第一,概括地学习我国目前的基本大法。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知识,以此初步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国家司法体系以及掌握涉诉的基本知识,达到短期内“扫法盲”的效果。 第二,认真学习有关新闻活动的基本法律知识。虽然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律法规,但通过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我们不难发现众多的新闻法规已经渗透在各项法律法规中。新闻工作者只要认真学习,就能知道什么内容是新闻报道的禁区和必须的注意事项。从而避免新闻官司的产生。 第三,学习与自己报道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民生活接触最广泛的法律法规。例如,搞政法报道的记者应知晓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做经济报道的记者应知道国家的《经济法》、《专利法》;从事文化报道的记者应熟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基本法律规定。这对工作有着重要的帮助,避免错误的产生。 当然,新闻工作者毕竟不是专业法律人士,因此广交一些法律界的朋友,在自己遇到不懂的法律知识时及时请教,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同时,笔者还建议,有条件的新闻单位应定期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全体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 知法是避免新闻差错的有效途径 新闻差错的出现,除了新闻工作者采访不深人扎实等种种原因外,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当然,如今把检察院“检察长”写成“院长”、“犯罪嫌疑人”写成“犯罪分子”、“村民委员会主任”写成“村长”等错误越来越少,可是新的、容易被人们忽视的错误又在层出不穷地诞生着。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停止使用,所有的交通违章、违法行为统称为交通违法行为,可时下一些报端还经常看到“某某因交通违章被警方查扣”的字眼,实在是不太。再例如,我省某报前不久刊发一社会新闻时,文章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从被抓获到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居然长达半个多月,而按照法律程序,从嫌疑人被抓获到民警办理好《拘留执行书》再到执行拘留,是不能超过48小时的。如此一来,公安机关搞不好还要当被告。 注意文章涉及到的法律专业用语,是避免出现新闻差错的有效途径。此外,注意法律常识的延伸意义也非常重要。例如,某报一篇反映基层人民法庭为帮助辖区一家企业维权而不远千里执行欠款的稿件中,记者写道“该法庭为地方企业服务的精神值得称赞”,这样写也许乍一看没什么错误,可凡是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庭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律机构,是为所 有站在正义一方的当事人服务的,文章中写这家法庭为地方企业服务,那么不是当地的企业就不服务了?而要是写成“该法庭为当事人服务的精神值得称赞”,就没有这样的后遗症。再例如,目前还有不少报纸在宣传法官的先进事迹中,经常举一些“大义灭亲,亲手将亲戚某某绳之以法”的例子,殊不知这样的新闻是明显有违法律规定的。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官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亲属,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不应参予到案件中去,否则,将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所以说该法官如果真正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那么是不可能出现文中如此描述的。 看来,只有知晓、了解法律常识,或者做到遇上不明白的法律问题随时请教专业人士,才能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有效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 用法是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 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社会的公器,新闻工作者只有学法、知法,并且结合实际用好法,才能保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的有力开展和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好地行使党和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 会用法、用好法,首先要在宣传报道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时刻做到依法进行新闻报道。例如,在维护公民名誉权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就明确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该认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在新闻采编过程中,一些新闻工作者带着个人情绪,将新闻作品中的人物冠以“贪官”、“奸商”、“刁民”,就有失公允的。而更多的时候,如果新闻措词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新闻媒体还有可能被告上法庭。 会用法、用好法,其次要在舆论监督中具备保存证据的法律意识。舆论监督的开展,势必要影响个别人或团体的利益,因此新闻工作者如果在采访过程中不注意或者是没有意识保存一定的证人证言、视听,就很有可能在新闻作品发表后,被当事人就某些细节倒打一耙。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是2002年4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明确了“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这对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中运用先进手段为自己保存证据提供了法律保障。 会用法、用好法,尤其要注意不能让新闻报道干涉司法公正。近年来,新闻媒体通过揭露司法审判中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等各种丑恶现象,实施新闻舆论监督,的确有效消除了司法腐败,促进了司法公正。但是,新闻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司法规定,尤其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影响法院公正裁决。我省前些年就有因新闻报道不遵守公安机关宣传纪律,为警方侦破案件带来重大影响的,我们必须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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