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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孕妇被狗咬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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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孕妇被狗咬伤后焦点:孕妇被狗咬伤后 焦点:孕妇被狗咬伤后,注射疫苗后进行流产,流产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狗主人承担, 案例二:动物致人损害 案情简介: 原告小兰 被告大李 2008年6月29日19时许,原告到大同里457号拜访一位朋友。当原告正经过二楼被告的家门口时,左腿膝盖内侧处被被告养的哈叭狗咬了一口。原告被咬伤后,即于次日到位于海府路的益康药店购买了人用浓缩狂犬疫苗一盒(价值1 000元),并先后在该店注射疫苗五次。原告注射以上狂犬病疫苗后,身体并无太大不适,但因担心会对腹中的胎儿产生不良影响,遂于同年8月5日独自到市妇幼保...
焦点:孕妇被狗咬伤后
焦点:孕妇被狗咬伤后 焦点:孕妇被狗咬伤后,注射疫苗后进行流产,流产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狗主人承担, 案例二:动物致人损害 案情简介: 原告小兰 被告大李 2008年6月29日19时许,原告到大同里457号拜访一位朋友。当原告正经过二楼被告的家门口时,左腿膝盖内侧处被被告养的哈叭狗咬了一口。原告被咬伤后,即于次日到位于海府路的益康药店购买了人用浓缩狂犬疫苗一盒(价值1 000元),并先后在该店注射疫苗五次。原告注射以上狂犬病疫苗后,身体并无太大不适,但因担心会对腹中的胎儿产生不良影响,遂于同年8月5日独自到市妇幼保健医院施行人工流产手术,至同月8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5686元。事发后,原告曾于同年7月3日向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报案,请求调解有关赔偿事宜。被告在2008年7月8日在该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亦承认其所饲养的哈叭狗咬伤了原告,并同意向原告赔偿6000元人民币。后因原告不同意接受,故调解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住院费、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81700元。并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小兰于2008年6月3日购买的一盒狂犬病疫苗的1000元发票(含注射费)。 2.市妇幼保健医院于1997年8月5日出具的疾病证明书。 3.市妇幼保健医院出具的医疗发票、护理费发票。 4.交通费单据。 5.原告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6.原告于2008年7月3日向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的报案书及同年7月8日的询问笔录。 法院审理判决 1.被告所饲养的哈叭狗咬伤原告,是由于被告管理不善所致,由于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所饲养的哈叭狗咬伤原告,是由于原告的故意挑逗、攻击或其他过失所引起,亦未举证证明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引起,故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至于注射狂犬病疫苗是否会对胎儿产生影响,并非常人(包括原告)所能知晓。原告为及时就医,而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无过错。原告被被告之犬咬伤后,不应有了解被告之犬是否带有狂犬病毒的义务,原告为避免更大损害后果的发生,而行了人工流产,显然是没有过错的。 3.被告同样应对原告流产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营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养费予以赔偿。 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合计43782.5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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