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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之答辩状

2017-09-01 2页 doc 12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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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之答辩状不同意离婚之答辩状 答 辩 书 由杭州离婚律师整理编辑 因*起诉离婚一案,被告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应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首先,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较好。 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4年相识。双方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而确定恋爱关系,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充分了解,在2006年2月15日基于真挚的感情登记结婚,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其次,婚后夫妻感情融洽稳定,被告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不存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不给原告探视儿子机会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说法。原告诉状中所称“原...
不同意离婚之答辩状
不同意离婚之答辩状 答 辩 书 由杭州离婚律师整理编辑 因*起诉离婚一案,被告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应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首先,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较好。 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4年相识。双方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而确定恋爱关系,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充分了解,在2006年2月15日基于真挚的感情登记结婚,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其次,婚后夫妻感情融洽稳定,被告没有任何过错行为,不存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不给原告探视儿子机会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说法。原告诉状中所称“原告因婆媳关系不好,双方感情因此受到影响,并于今年6月起几次商议离婚,初步拟成离婚书,9月5日,被告将儿子私藏起来,不给原告探视等”不属实。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互敬互爱,根本不存在关系紧张的说法。双方现在有一个懂事的孩子和稳定的家庭,应当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 原告诉状中以“婆媳不和,私藏儿子”为理由主张离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夫妻共同生活中,会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一点小纠纷,但不足以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关键是我们要以怎么样的心态去看待这些现象。本人认为:夫妻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彼此宽容的心态化解彼此之间的隔阂、纷争,而不应该一有矛盾就闹离婚,毕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事关社会稳定。如果每一个人都可以不分事之巨细无度提出离婚,那么,对社会稳定显有不利。每个人都应有一份家庭责任感,同时还应有一份社会责任感~这也是法律对离婚自由加以约束的理由之所在,因一点小事就动辄草率提出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自由的立法的。 再次,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婚后的夫妻感情是否存在如其诉状中所陈述的问题,原告时至今日尚无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婆媳关系自古以来就是处理难题,现实生活中因此产生纠纷并影响夫妻感情的也是存在的,但是,绝大部分的婆媳关系相处比较融洽,对此,被告将体会到原告的难处,愿意多与母亲沟通交流,尽量使得家庭关系和谐,被告母亲也不想因此影响儿子的婚姻,相信经过原告和被告的共同努力,该问题会得到妥善解决。 儿子现在已经两周岁多,但还不会叫爸爸妈妈,这与原告的教育方式和生活照料等有重大关系,2009年9月30日,被告带儿子前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体检,结果显示为智能发育轻度落后,虽然如此,被告也不过多责怪原告,诚意希望原告能够回家共同生活,共同照料儿子,以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时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十分草率和感情用事的,应当给予原告一段合理时间,慎重考虑是否离婚。更为重要的是,被告当庭表示为了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不同意离婚,并且诚意表示为维系感情和家庭愿意付出更多努力和心血,不排除夫妻在今后家庭生活中和好的可能性。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理念,本案应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恳请法庭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这段近四年的夫妻感情、维系家庭的机会。 综合以上意见,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从法律、社会效果出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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