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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进项税抵扣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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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进项税抵扣探究煤炭巷道进项税额抵扣探究 2009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将“矿井”和“巷道”列入了构筑物范围。因为煤炭行业矿井和巷道的特殊性,由此引起的争议也随之而来,煤炭企业的“矿井与巷道”是否属于113号文规定的构筑物,矿井和巷道的附属与配套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为修缮上述资产发生的进项税能否抵扣?本文根据煤矿井下巷道特征、增值税理论等情况,进行了探讨。 一、煤矿井下巷道有关情况概述 1、井下巷道的划分 以井工开采的煤炭生产是通...
煤炭行业进项税抵扣探究
煤炭巷道进项税额抵扣探究 2009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将“矿井”和“巷道”列入了构筑物范围。因为煤炭行业矿井和巷道的特殊性,由此引起的争议也随之而来,煤炭企业的“矿井与巷道”是否属于113号文规定的构筑物,矿井和巷道的附属与配套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为修缮上述资产发生的进项税能否抵扣?本文根据煤矿井下巷道特征、增值税理论等情况,进行了探讨。 一、煤矿井下巷道有关情况概述 1、井下巷道的划分 以井工开采的煤炭生产是通过一系列井巷工程的开拓来实现的,我国大部分煤炭企业生产实行井工方式开采,炭山岭辖区内煤矿除华隆煤业公司外都是实行井工开采的煤矿。 矿井井巷种类很多,按其空间位置可分为垂直巷道、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按其服务范围和在矿井开采中的重要性,又可分为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或阶段服务的巷道叫做开拓巷道,包括井筒、井底车场、阶段运输和回风平巷等;为采区分段服务的运输、通风的巷道叫做准备巷道,包括采区上山、区段集中平巷、区段石门等;在采区范围内,为回采工作面直接服务的巷道叫回采巷道,包括回采工作面开切眼、区段运输平巷和回风平巷。开拓延深巷道是开拓巷道的一种,是矿井投产后开拓的为一个开采水平或阶段服务的巷道。 2、井下巷道的核算 开拓巷道。开拓巷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建设形成的巷道,一类是开拓延深形成的巷道。基本建设形成的巷道,以进入首采区为界,进入首采区以前的巷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进入首采区以后的巷道作为费用性核算。开拓延深形成的巷道,资金来源主要是按一定比例从成本中提取的维简费用和安全费用,由于该类巷道的服务时间与煤层储量、开采量和采煤技术手段等直接相关,使用时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财务上一般不确认为固定资产,做账时直接冲减维简费用和安全费用。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这些巷道随着煤炭资源开采的推进而相继坍塌,属于煤炭生产过程中的一次性消耗,财务上直接计入原煤生产成本,不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及其解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并进一步将不动产的定义明确为: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指出: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是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2位为“03”的构筑物。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特征的有形资产。 通过对上述4个财税政策法规的对比,可以得出以下2点结论: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的定义不全面,不准确。该不动产的定义仅仅抓住了不动产不可移动的特性,忽略了一个不动“耐久性”的重要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的规定,不动产首先要是固定资产,那么要是固定资产,其服务年限必须要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这是该细则的一个重要缺憾。②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13号对构筑物的定义不准确。实际上煤炭企业的巷道就是一种构筑物,同时也是工人的工作场所,为正确行使对煤炭企业巷道纳税的管理人为地增加了难度。笔者认为《百度百科》:“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的定义是比较确切的。 2009年12月份,安徽省国税局下发了《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9〕316号),文件指出“煤矿企业将所购材料用于井下生产巷道、设备管路等不动产安装维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对煤炭企业巷道进项税抵扣的建议 (1) 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开拓延伸巷道按照不动产构筑物管理,建设材料材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2)巷道的维修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后续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并税前扣除,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后续支出则须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进项税允许抵扣。 (3)穿过巷道的矿井设施纳税问题。煤矿巷道中向井下设备供电的电缆、通水管道、轨道、瓦斯排放管道、瓦斯监控设备及线缆、电话及线缆等设施,分别属于矿井的供电、排水、运输、监控和通信系统,不属于矿井巷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煤炭企业用于井下回采工作面建设、维护所耗用的材料不构成固定资产,在财务上作为费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因此,对纳税人购进上述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可准予其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5)采掘工作面耗用材料完全符合进项税抵扣规定,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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