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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供用电合同(100KW及以下)

2012-12-14 15页 pdf 110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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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供用电合同(100KW及以下) 合同编号: 低压供用电合同 (100KW及以下) 上 海 市 电 力 公 司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 海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监制 1 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低压供用电合同(100KW及以下)
合同编号: 低压供用电合同 (100KW及以下) 上 海 市 电 力 公 司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 海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监制 1 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费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2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 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 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 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 用电地址: 2、 用电类别: (工业/非工业/ 农业/商业) 3、 用方休息日: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 1、 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 50HZ 380伏电压的电源。 2、 供电电源: a.常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 (架空线/电缆) 向用方供电。用方核准用电容量为 千瓦(具体 用电设备见附件一) b.备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 (架空线/电缆)向用 方供电。用方各用用电容量为 千瓦,其与主 3 供电源采用 (机械/电气)联锁,不得并列运行。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 产生的影响: a.用方自备发电机 台,总装机容量 千瓦。与 网供电源采用 (机械/电气)闭锁,用方不得自 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 。 4、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 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 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 用方愿意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 电计量装置的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安装的有 4 功电度表为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 。 用于计量 (动力/照明)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 处,安装约有 功 电 度 表 为 安 培 , 电 流 互 感 器 变 比 为 。 用于计量 (动力/照明)用电量。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 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 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供方在用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 置应加封。用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供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 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 方负责处理。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 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及用电电价: (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 定期结算电费。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发 生 电 价 和 其 他 收 费 项 目 费 率 调 整 5 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电价: 供方对用方执行单一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方应在每月 日定期抄表,并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方 收取电费。 (2)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 电费。供方委托 银行向用万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 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 6 日、16 日、26 日按全月电量的三分 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 6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 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用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供方存出电费保证金和电表保证金。用电 终止时,供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 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6 1、经双方协商确认: a.常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处; b.备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处;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资产属供方,由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 负荷侧资产(除供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及总熔丝箱)属用方,由用方负责运 行维护管理。 2、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 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 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二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供方、 用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 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愿 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 网作业许可证》 7 3、用方需新装、增加或更换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方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4、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 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同意事先到供方用电营业场 所办理申请手续。 5、未经供方许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 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 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6、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 号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7、 8、 八、违约责任 1、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 方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 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3)供方发生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 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用方自身的过错; 8 ②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 ③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 : (1)用方不按期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 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 ①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 ②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 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 自行承担。 (2)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 之行为。如有违反,供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 违约使用电费。 (3)用方违反约定事项第 5 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 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 电源引起的供方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9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 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未经调解或调解 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供电时间 a.己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b.用 方 新 建 改 建 的 受 电 装 置 经 供 方 检 验 合 格 , 且 本 合 同 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 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 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10 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 《上海市电力公司供屯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 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 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 5、本合同附件包括 : a.附件一 :用电设备清单 b.附件二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c.附件三 :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d .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 : (盖章 ) 用电方 : (盖章 ) 签约人 : (签章 ) 签约人 : (签章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11 附件一: 用电设备清单 12 附件二: 供电接线产权分界示意图 13 附件三: 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1、因供用电合同中供方违约责任第 (2 )项原因造成用方损失 的,供方按用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 5 倍 (单一 制电价为 4 倍 )赔偿。 用方在停电时间内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方正常用电月 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 对停电责任的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的计算,均按供电 企业的事故记录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办理。停电时间不 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算,超过 1 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 2、因供用电合同中供方违约责任第 (3 )项原因造成用方损失 的,供方按用方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 方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电压变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方自备并经供电企 业认可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方末装此项仪表, 则以供电企业的电压记录为准。 3、供电频率超出允许偏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 按用户每月在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当月用电 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14 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 可的频率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 供电企业的频率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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