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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强制性条文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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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强制性条文2009版null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09年版) 建筑电气相关内容简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09年版) 建筑电气相关内容简介 null 新版说明: 建设部于2008~2009年10月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2002年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 原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null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
电气强制性条文2009版
null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2009年版) 建筑电气相关内容简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09年版) 建筑电气相关内容简介 null 新版说明: 建设部于2008~2009年10月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2002年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 原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null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强条强条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JGJ39—87 第4.3.3条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null强条强条中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7.2.2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7.2.3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标准JGJ153-2007 4.2.7 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20lx。 4.2.8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的疏散照明最小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5lx。null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规范GB50226-2007 8.3.2 旅客车站主要场所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5 旅客站台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的颜色相混。 8.3.4 旅客车站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投入使用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候车区(室)、售票厅(室)、集散厅应设疏散和安全照明;重要的设备房间应设安全照明。 2 各出入口、楼梯、走道、天桥、地道应设疏散照明。null《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2.2.1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null《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 3.2.3 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null《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5.0.8 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5.0.11 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null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表6.3.15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燃气管道上 架空电力线,电压 最小垂直净距(m) 3kV以下 1.5m 3~10kV 3.0m 35~66kV 4.0m 其他管道: ≤300mm 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0.1m >300mm 0.30m 架空电力 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静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null10.2.21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10.2.24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null10.3.2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严禁安装在下列场所: 1)卧室、卫生间及更衣室内; 2)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或有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 6)有变、配电等电器设备的地方;null10.5.3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null10.5.7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null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4.7.4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 4.9.1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null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 3.8.1新建住宅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温度控制装置。 3.10.6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 4.4.1发热电缆必须有接地屏蔽层。 5.1.6发热电缆间有搭接时,严禁电缆通电。 5.1.8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人员踩踏加热管或发热电缆。null5.4.2发热电缆出厂后严禁剪裁和拼接,有外伤或破损的发热电缆严禁敷设。 5.4.8发热电缆的热线部分严禁进入冷线预留管。 5.5.5在加热管或发热电缆的铺设区内,严禁穿凿、钻孔或进行射钉作业。 6.5.1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null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5.4.6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5.8.15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null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 4.1.6风管内不得敷设各种管道、电线或电缆,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null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8.4.8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null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50447-2008 7.3.7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及报警装置。 7.3.8 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和保温,均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null4 电气 4.1 供配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2.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程度上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null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null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null 2.0.2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null 目前《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2003年版,2003年9月1日实施)已将7.2.3条列入强制性条文中,该条规定: 7.2.3 防空地下室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指挥、通信、警报的正常工作;中断供电将将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用电设备;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 2 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影响指挥、通信、警报和防空专业队的正常工作;中断供电将将影响人员生存环境; 3 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的各项负荷。null《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2.2.2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的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nullnull 2.2.11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 2.2.12 在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 3.2.1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3.2.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2X级。 null 4.2.1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4.3.5 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null 4.4.4 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PE、PEN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可靠地连通导电。 null4.4.7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大于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 0.4s。 4.4.21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null4.5.6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当需要在PE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null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null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50346—2004 7.1.1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保证用电的可靠性。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当按一级负荷供电有困难时,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按一级负荷供电,并设置不间断电源和自备发电设备。 7.1.3当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不能采用一级负荷供电,只设置不间断电源时,不间断电源应能保证实验室主要设备15min的电力供应。主要设备应包括生物安全柜、排风机、空调通风系统的风机、动物隔离器、自动报警监测系统等。当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设置自备发电设备和不间断电源时,不间断电源应能确保自备发电设备启动前主要设备的电力供应。null7.2.2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应设置不少于30min的应急照明。 7.3.3当出现紧急情况时,所有设置互锁功能的门都必须能处于可开启状态。 7.3.10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当负压梯度超过设定范围时,自控系统应有声光报警功能。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实验室内实验人员最方便看到的地方。null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6.3.3宿舍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必须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null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7.3.4 乙级及乙级以上电影院应设踏步灯或座位排号灯,其供电电压应为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null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7.2.9 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7.2.10 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7.2.1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null7.3.4 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7.6.6 保护线(PE)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null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 50333-2002 8.3.1 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洁净手术部必须保证用电可靠性,当采用双路供电源有困难时,应设置备用电源,并能在 1min 内自动切换。 2 洁净手术室内用电应与辅助用房用电分开,每个手术室的干线必须单独敷设。 8.3.2 4 洁净手术室内禁止设置无线通讯设备。 8.3.4 2 心脏外科手术室必须设置有隔离变压器的功能性接地系统。 9.0.9   洁净手术部内应设置能紧急切断集中供氧干管的装置。 null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2.0.5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null4.2.1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6 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null6.1.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6.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null6.1.5 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6.1.6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容量为20%变压器油量挡油池并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一、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二、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 三、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7 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6.1.8 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null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Sm时,应增加出口。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null4.9.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null7.4.2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7.4.6 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7.5.2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null7.6. 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7.6.4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null7.7.5 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 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I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null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07 7.0.9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 null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 5.1.2 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5.2.5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5.2.6 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当自然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人工接地体。 null5.4.1 电源线路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2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方式。 5.4.10 通信基站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基站的天线必须设置子直击雷防护区(LPZ0B)区内。 7.2.3 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null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14. 9.4 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null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 3.0.3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5.2.2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null5.2.3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2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 地址; 2)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3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4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null5.2.4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被打开时。 2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 3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 4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 5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燉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6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30s时。null9.0.1系统安全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系统供电暂时中断,恢复供电后,系统应不需设置即能恢复原有工作状态。null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 3.0.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5.0.4 系统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矩阵切换和数字视频网络虚拟交换/切换模式的系统应具有系统信息存储功能,在供电中断或关机后,对所有编程信息和时间信息均应保持。 5.0.5 监视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5.0.7 图像记录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系统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包含图像编号/地址、记录时的时间和日期。null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3.0.3 出入口控制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5.1.7 软件及信息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钥匙)信息及各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6.0.2 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采用非编码信号控制和/或驱动执行部分的管理与控制设备,必须设置于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null7.0.4 执行部分的输入电缆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外的部分,应封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应不低于镀锌钢管。 9.0.1 系统安全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系统必须与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null《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年局部修订) 2.0.2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null2.0.3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null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null2.0.4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null 3.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3.1.2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null3.3.5 二类防雷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的截面积。 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 S≥4.24Kc2 (3.3.5) 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悍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null3.3.10 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一、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 二、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三、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四、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null3.4.10 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其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并应将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5.1.1 接闪器应由下列的一种或多种组成: 一、独立避雷针; 二、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 三、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5.2.1 接闪器布置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nullnull 6.1.4 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不知道信息系统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的情况下,若预计将来会有信息系统,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共同接地系统,并应在一些合适的地方预埋等电位连接板。 6.4.1 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null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11.1.7 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 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null11. 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d/a的地区,高度大干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null11.6.1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11. 8.9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1.9.5 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 12.2.3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12.2.6 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null12.3.4 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1 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 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 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null12.5.2 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 12.5.4 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12.6.2 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null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4.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null5.4.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 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null5.4.4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4 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 节或第4.2 节的有关规定。 null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null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null4.1.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null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甚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null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null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null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2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2.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1.12.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12.3 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null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7.4.10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 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7.2.9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7.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null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null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8.6.9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 内启动。 null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8.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null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它公共建筑;null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1.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null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null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null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1.2.1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 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 倍。 35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 或总容积大于1000m3 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null11.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null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9.3.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null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null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 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null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的有关规定。 null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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