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
2016年3月
目 录
一、发展基础 3
二、需求预测 7
(一)新能源汽车需求预测 7
(二)充电服务总体要求 7
(三)充电设施需求预测 8
三、指导思想与原则 9
(一)指导思想 9
(二)基本原则 9
四、发展目标与配建
12
(一)总体目标 12
(二)分区域服务目标 12
(三)分场所建设要求 13
(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目标 15
五、重点任务 17
(一)加快建成充电设施网络体系 17
(二)加快完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19
(三)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生态体系 21
(四)进一步强化配套政策支撑保障 22
六、实施保障 25
前 言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大力推进本市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建设“便捷、高效、绿色”综合交通体系的客观需要,是完善上海城市基础设施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生活、促进城市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2013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3〕19号),对本市充电设施建设和相关市场培育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2015年5月,经市政府同意,市交通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沪交科[2015]553号),进一步促进了本市充电设施建设的有序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提纲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447号)的相关要求,统筹考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综合交通政策,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强充电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更好地便民利民惠民,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阐明“十三五”期间本市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总体目标、配建标准、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与《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和《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共同构成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推进本市未来五年充电设施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行动指南。
规划期限为2016至2020年。
一、发展基础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在全国名列前茅。2013至2015年,本市共累计推广应用各类新能源汽车57,666辆,占全国总量的15.05%,整体规模居全国首位。其中,私人购买新能源车36,685辆,占全国总量的26.75%。
充电设施建设基本满足新能源汽车发展要求。截止2015年底,本市累计建成各类充电桩2.17万个,基本满足“十二五”期间本市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其中,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自用桩超过1.65万个,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桩约0.32万个,为公交、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桩约0.08万个,为社会公用领域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公用桩约0.12万个。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市场培育取得一定成效。随着新能源汽车用户的逐步扩大,一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茁壮成长,各具特色的运营服务企业平台逐步建成,为用户提供“上门安装(维护)、自助服务、刷卡消费、智能管理、平台结算”等服务,充电服务智能化、便捷化水平不断提升。推广应用模式不断探索创新,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服务网点建设有序推进,订单数和用户数逐月快速递增。
自用充电桩
公用/专用充电桩
图1 上海市充电设施现状分布示意图
充电设施建设配套政策体系框架初步形成。2013年以来,本市发布实施了《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实施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发展的政策文件,初步形成覆盖规划建设标准、建设责任主体、建设管理及运营服务要求、充电价格及服务收费、充电设施建设补助等方面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框架,促进了本市充电设施的有序发展。
充电设施建设标准体系不断完善。2012年5月,本市出台了上海市工程建设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08-2093-2012),为规范充电设施建设、保障电动汽车运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后,相继开展了《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技术规范》、《加油站内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桩技术规范》、《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通用技术规范》等一系列规范的编制工作,涉及充电站设计、公共数据采集、引导标志设置、安全技术检验、维护保障等一系列内容。随着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将为促进本市充电设施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总的来讲,“十二五”期间本市充电设施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供了重要保障,但也面临一些“瓶颈”和挑战。
一是日趋严重的停车资源短缺严重制约充电设施建设发展。中心城部分早期建成的居住区,车位严重不足,不具备安装自用充电桩的基本条件;公共停车场(库)泊位资源紧张,规划建设滞后,给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带来极大困难。
二是受用地、电力、停车位等建设条件及停车场(库)产权人、经营者、管理单位等利益主体需求多元等因素制约,本市公用充电设施协调推进难度大,投运数量偏少且分布不均,整体利用率偏低。
三是充电设施资源缺乏整合,各建设运营主体各自为战,充电服务平台之间尚未实现互联互通,公用充电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滞后,给用户使用造成极大不便。
四是充电设施建设商业合作与运营服务创新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尚未得到有效开发,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偏弱。较为成熟的充电服务商业模式尚未形成。
二、需求预测
(一)新能源汽车需求预测
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划目标,结合本市“十二五”期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和未来新能源汽车发展需要,经测算,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汽车需求将达到26.3万辆。其中,新能源乘用车约24.5万辆,公交、物流、环卫等其他车型约1.8万辆。
2017年,本市新能源汽车需求为13.1万辆,其中新能源乘用车约12.1万辆,公交、物流、环卫等其他车型约1万辆。
表1 本市“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预测表(单位:辆)
类 别
2017年
2020年
乘用车
私人车
85000
172000
租赁车
12000
24000
公务车
24000
49000
其他车型
物流车
3000
6500
公交车
4700
8000
环卫车
300
500
客车
2000
3000
合 计
131000
263000
(二)充电服务总体要求
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本市属于“电动汽车发展基础较好,雾霾治理任务较重,应用条件较优越的加快发展地区”,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要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城市核心区公共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
结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确定“十三五”期间本市充电设施服务总体要求为,公共充电桩与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7,外环以内地区以及新能源重点发展地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 公里,其他区域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5公里。
(三)充电设施需求预测
为满足上述服务要求,经测算,到2020年本市充电桩总量应不少于21.1万个,有充电功能的公交停保场需68座。其中,2017年充电桩总量应不少于10.3万个,有充电功能的公交停保场需42座。
表2 本市“十三五”期间充电设施需求预测表(单位:个)
类 别
2017年
2020年
公务、租赁、私人小客车
自、专用充电桩
86000
175000
城市公用充电桩
13250
28500
公交专用充电桩
1600
2700
物流专用充电桩
1500
3250
环卫专用充电桩
150
250
客车专用充电桩
1000
1500
合 计
103500
211200
三、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等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统筹考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综合交通政策,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更加注重政策创新和市场培育,激发市场活动,引导社会各方更广泛地参与本市充电设施发展过程,更多更公平地分享发展成果,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要求,坚持自(专)用充电为主、社会公用补电为辅,更加注重资源整合和效率提升,着力推进设施信息互联互通,积极鼓励企业创新技术和运营模式,加快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与本市新能源汽车发展相适应的充电设施体系,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则
统筹布局、适度超前、协同推进。加强充电设施发展的顶层设计,加大能源、交通、市政等公共资源协同力度,建立政企紧密合作、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推进机制,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原则,统筹推进本市充电设施合理布局、有序建设,满足不同阶段、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
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分类落实。坚持“市场主导、快慢互济、合建为主、单建为辅”的技术导向,科学把握发展节奏,有序分类推进不同领域的充电设施建设。自用充电设施以慢充为主,结合自有产权、长期租赁停车位合建;专用充电设施采用快慢结合方式,结合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公共停车位合建;公用充电设施以快充为主,结合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以合建为主、单建为辅。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互联互通。严格执行国家充电设施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及时修订或制订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改造充电设施,健全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与准入管理体系,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建立统一的充电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规范充电设施运营服务,不断提升智能服务水平。
市场主导、创新机制、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推进“互联网+充电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及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新,创造更多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完善机制、协同推进、示范引领。不断完善本市充电设施推进工作机制,加大市、区政府之间、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协同推进力度,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积极性,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拧成一股绳合力推进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发展。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开展“示范场站”、“示范小区”、“示范单位”等试点示范活动,探索各种先进适用充电技术,创新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
四、发展目标与配建标准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覆盖广泛、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助的城市充电设施体系。
率先建成长三角城际充电网络,实现与区域各主要城市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满足人民群众城际出行需求。
到2020年,本市投入运营的充电桩总量不少于21.1万个,满足本市26万辆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
1、公务、租赁、私人小客车自、专用充电桩不少于17.5万个,满足用户基本充电需求;
2、城市公用充电桩不少于2.8万个,满足用户临时补电需求;
3、公交、物流、环卫、客车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桩不少于0.77万个,有充电功能的公交停保场68座,满足行业的基本充电需求。
(二)分区域服务目标
参照停车配建区域划分标准,综合考虑区域车辆保有量、交通联系密度特征、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等因素,将将市域范围划分为三大区域,提出不同的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覆盖要求。
表3 上海市充电设施发展区域划分表
区域
区域范围
区域特点
一类地区
内环以内地区,市级副中心,世博地区及新能源重点发展地区
车辆保有量大,区域内外交通联系频繁
二类地区
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内外环间、郊区新城、闵行区、嘉定区、浦东新区
车辆保有量较大,有一定的区域外部交通联系,新能源发展基础较好
三类地区
除上述两类地区外的其它区域
车辆保有量低,交通联系主要发生在区域内部
备注:1、市级副中心,指徐家汇、花木、江湾-五角场、真如地区;2、新能源重点发展地区,为嘉定国际汽车城、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新城、虹桥商务区。
一类地区。到2020年,基本建成多点分散、密度较高的服务网络,充电设施实现0.9公里服务半径全覆盖。
二类地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当集中、布局均衡的服务网络,充电设施实现外环内0.9公里服务半径、郊区新城及其他区域1.5公里服务半径全覆盖。
三类地区。到2020年,基本建成分级明确、适当预留的服务网络,集建区充电设施实现1.5公里服务半径全覆盖。
(三)分场所建设要求
1、住宅小区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埋,下同)。鼓励在公共停车位配建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已建住宅,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充电设施,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2、办公场所、独立用地公共停车场、商业、公建等公共停车场
新建停车场,一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5%;二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2%;三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鼓励在此基础上增配充电设施。
已建停车场,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充电设施,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鼓励在此基础上增配充电设施。
3、停车换乘(P+R)停车场
新建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5%。已建停车场,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充电设施,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鼓励在此基础上增配充电设施。
4、道路停车场
高架桥孔。具备条件的高架桥孔应优先用于充电设施建设,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一类地区15%,二类地区12%,三类地区10%;具备条件的停车场应在2020年前按上述要求配建充电设施。
路内停车泊位。以不增加交通拥堵为原则,结合智慧路灯建设,在路外充电设施不足的前提下,可利用小区周边道路停车资源建设时段性公用充电设施。
5、高速公路服务区
充电设施应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每处停车场应至少配建8个直流快充桩。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改造增建充电设施的加油站,到2020年每处停车场应至少配建4个直流快充桩。未来结合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逐步增加配建数量。
6、充换电站
按照每2000辆新能源汽车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公共充电站应包括3台及以上电动汽车直流快充设备,以及相关供电、监控等配套设备。
中心城区(外环以内)公用充电设施建设以与停车场合建为主,浦东、嘉定、闵行、松江、奉贤、金山、青浦、崇明8个区县宜根据已有用地规划,适当建设大、中型充换电站。
鼓励利用已有用地条件较为宽裕的加油加气站,配建直流充电桩(群)。
(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目标
到2020年,全市公用充电桩应不少于2.8万个,公共充电站应不少于131个。其中,2017年公用充电桩应不少于1.3万个。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充电设施配建规模。
表4 区(县)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单位:个)
名称
充电桩(2017年)
充电桩(2020年)
充电站(2020)
浦东新区
2900
6200
29
黄浦区
600
1300
6
徐汇区
750
1600
7
长宁区
650
1400
7
普陀区
750
1550
7
静安区
850
1900
8
虹口区
450
1000
5
杨浦区
800
1700
8
闵行区
1250
2700
12
宝山区
750
1600
7
嘉定区
1050
2300
10
金山区
600
1300
6
松江区
650
1400
7
青浦区
450
1000
5
奉贤区
550
1100
5
崇明县
200
450
2
合计
13250
28500
131
实现2020年规划目标,预计“十三五”期间会带动社会投资约40亿元,累计充电总量约20亿千瓦时,节约替代燃油量约35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200万吨。
五、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成充电设施网络体系
进一步规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行为,明确
要求,强化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责任和设施所有人的维修更新养护责任,加强与停车设施建设的联动,统筹安排、聚焦重点、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加快建成较为完善的充电设施体系,满足本市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
分类推进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按照“桩随车走”原则,严格落实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群策群力、分类解决用户充电难
。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结合自有产权车位或长期租赁车位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应装尽装。对没有固定停车位、小区有电源条件的用户,鼓励通过建设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在公共停车位配建一定比例公共充电车位等多种方式,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鼓励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错时开放,研究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
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2020年前实现所有停车场(库)专用充电设施全覆盖,并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鼓励单位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错峰开放,研究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
有序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在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自有停车场站内配建充电设施,2020年实现具备条件的重点公交场站专用充电设施全覆盖。在出租、物流、租赁、旅游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空间资源配建充电设施,有效结合公用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充电。
全力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公园景区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原则上,2020年前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服务功能的停车泊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5%,率先实现具备条件的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停车场公用充电设施全覆盖。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研究出台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扶持政策。
率先实现对接江浙的射线高速公路服务区城际快充站全覆盖,全面推进长三角区域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对接,加快形成区域一体化公用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在嘉定国际汽车城、临港新城、国际旅游度假区、虹桥商务区等新能源汽车和绿色交通示范区,高标准建设公用充电设施体系,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加快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建设。具备条件的高架桥孔、道路停车场优先用于为分时租赁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建设。推进分时租赁服务网点和公用充电设施网络的深度融合,统筹布局、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覆盖水平和整体使用效率。
(二)加快完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完善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充电设施技术标准规范,及时制订或修订上海地方标准规范,统一充电接口、充电基建配套、消防安全、数据采集等技术标准,实现不同厂商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完善充电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加快建立充电设施的道路交通标志体系,进一步提升充电设施规范化、智能化服务水平。
组建企业联盟。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遵循自愿、平等、合作、互惠原则,支持成立上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企业联盟,配合市有关部门严格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统一设计建设标准,统一运营服务规范,推动资源整合与协同协作,推动商业和服务模式创新,做好“服务兜底”,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市级统一的公用充电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停车信息平台的对接,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根据长三角区域电动汽车充电需求,适时扩大平台覆盖范围。支持公交卡等充电收费支付方式,鼓励采用银联卡、移动支付等多种便捷的支付方式。支持专用充电设施接入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建立自用充电设施服务平台,促进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化。
加强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新建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工作,统筹安排、适度超前推进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新建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
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监控、动态检查力度,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充电设施建设维护情况的考核制度,纳入整车企业及产品退出考核体系。
(三)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生态体系
支持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设施”建设,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鼓励围绕用户需求,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
鼓励技术创新与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积极推动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次利用、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积极探索充电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与储能技术、智能交通等融合发展的新技术,以及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无线充电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研究用户出行特征及充电行为,鼓励有序充电、错峰充电。
鼓励充电服务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充电设施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各类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整车企业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充电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积极推动公用充电设施规模化、品牌化运营,鼓励支持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建立充电服务分时共享模式。
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探索创新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拓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融资渠道。
(四)进一步强化配套政策支撑保障
加强规划指导。加强与综合交通、停车设施、能源供应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并及时将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本市相关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规定各类停车场(库)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落实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建设要求。各区(县)应将本规划相关要求在本区(县)总体规划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中予以落实。
严格配建标准。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严格执行本规划确定的建设要求,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充电设施配建相关建设要求应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
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充电设施相关建设要求应纳入土地出让,“一书两证”办理,项目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核及规划验收的各个建设环节。充电设施未按要求配建到位的,不得办理项目竣工备案手续。
简化审批流程。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库)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用地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简化流程,加快办理速度。
完善支持政策。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用好国家充电设施奖励资金、市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补贴等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对符合要求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给予资金支持。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公共区域等向社会公众部分开放的充电设施,研究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研究物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的奖励措施。
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对于合建且用地规模不突破主体项目原用地规模的充电设施,规划土地部门在规划参数确定上应予以支持;对于技术水平高、示范效应强,产业带动大,经论证确需以单建方式建设的充电设施示范项目,规划土地部门应在土地供应上予以支持。
六、实施保障
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共同组成的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小组,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健全评估、检查、督办制度。市交通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市相关部门要根据分工协同推进落实有关工作。各区县政府应明确牵头工作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各项工作。
完善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各区县政府、市相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年度目标、工作指标和推进措施,本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将纳入市相关部门、各区县综合评价和考核体系,与政府目标管理挂钩。按照全市“十三五”规划评估要求,开展本规划年度跟踪监测、中期评估和末期全面评估,视评估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动态修订调整。
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相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充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建设等方面的宣传,让社会各方更多地了解充电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骗补”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2020 年,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节点。面向未来,上海将迈向更具创新活力、更加绿色宜居、更可持续发展、更加包容共享的国际大都市。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充电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成适应城市未来发展需求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是我们共同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