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十级工伤赔偿项目标准及依据
合肥劳动争议网
合肥市十级伤残赔偿项目标准及依据
作者:苏看律师 138 6610 2361
工伤待遇项目
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级
7个月本人工资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十级
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基金支付
《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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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十级伤残赔偿项目
及依据
作者:苏看律师 138 6610 2361
工伤待遇项目
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级
7个月本人工资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十级
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基金支付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十级
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备注:
1、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2、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3、退休年龄不足4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4、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住院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
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原规定)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现规定)20元/天
基金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医疗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康复费
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条
辅助器具费
具体依据 《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
(试行)》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二条
停工留薪期工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条例》第三十三条
生活护理费用
完全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条例》第三十四条
大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支付
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费
首次及再次鉴定变更的由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安徽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九条
备注
1、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合肥地区2010年统筹地区月均工资为3207元,2011年为37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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