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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B股转H股之方案评析(德和衡 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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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B股转H股之方案评析(德和衡 20121210) 1     B 股转 H 股第⼀一案 -------评析中集集团以转股方式实现香港 H 股上市方案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丁旭 阿贞 朱可骏 一、 基本介绍 (一) 基本背景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集团”)于今 年8月公布了《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的方案》(以下简称“转股方案”),拟将其已发行的 1,430,480,509股B股股份(以下简称“B股股份”)转换上市地以介绍...
中集集团B股转H股之方案评析(德和衡 20121210)
1     B 股转 H 股第⼀一案 -------评析中集集团以转股方式实现香港 H 股上市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丁旭 阿贞 朱可骏 一、 基本介绍 (一) 基本背景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集团”)于今 年8月公布了《境内上市外资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的方案》(以下简称“转股方案”),拟将其已发行的 1,430,480,509股B股股份(以下简称“B股股份”)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 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 转股方案实施前后的股权变动情形   (二) 具体操作方式 根据转股方案,原持有B股股份的投资者有两种选择途径:(1)可选择行使 现金选择权而向中集集团安排的第三方提出收购其股份的要求;(2)也可选择 继续持有,但股票上市地变更为香港联交所,股票性质由B股变更为H股。而对于 2     不活跃账户、未参与申报现金选择权的中集集团B股投资者,其所持的中集集团B 股将会以类似第(2)种途径的方式,在转股方案通过所有审批程序并开始实施 后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 现金选择权方案实施完成后,持有全体B股股份的股东,将授权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作为全部B股股份的名义持有人,由 国泰君安代表全体B股股东适时在国泰君安(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 君安香港”)开立H股账户(该账户仅用于为投资者办理代理交易和登记结算使 用)并托管中集集团全部H股股份及办理相关事项(具体操作细则可参见中集集 团网站2012年11月16日公布的《境内操作指南(完整版)》)。 此外,资料齐全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在H股上市之后向国泰君安香港或其他境 外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独立的H股账户。 (三) 中集集团选择转股的原因分析 结合转股方案披露的因素,笔者认为中集集团选择该种转股方式的原因大致 如下: 1. B股交易不活跃,导致股价被低估 目前中集集团总股本为2,662,396,051股,其中A股1,231,915,542股,B股 1,430,480,509股。虽然中集集团的B股发行流通量多于A股,但B股交易一直处于 极度不活跃状态,其成交额、成交量、换手率等指标远低于其A股数据。以2012 年1月1日至7月13日停牌日的交易数据为例,如下表所示: 流通市场的不活跃,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市场供需不平衡,股价估值被低估, 持有中集集团绝大多数B股股份的前三大股东招商局国际、COSCO及Long Honour, 都迫切希望其持有的B股股份能够实现价值的最大化,故而转移至流通性、成交 3     量都远超过B股市场的H股市场显然成为了中集集团B股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头号 选择。 2. 股票在香港流通有助于推进中集集团的国际化进程 中集集团客户遍布全球,通过实施该转股方案后实现在香港上市流通,有利 于提升其知名度,加强拓展其国际化业务,建设和完善其境内外营销网络及服务 体系和支持体系,从而加速推进中集集团的国际化进程;同时,境外资本市场可 为中集集团提供更加广阔的融资平台和价值实现平台,有利于其参与境外资本运 作,充分利用境外资本资源及市场激励来进一步加强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 向高级化方向发展。 3. H股相比B股,对于境外投资者的交易限制更小 正如上文所提示的,中集集团B股股份的前三大股东招商局国际、COSCO及 Long Honour都为境内交易境外投资者,转股方案实施前其所持B股股份的交易转 让等行为都会直接受到境内监管机构的限制,同时其买卖所得价款的外汇转出转 入都受到了外汇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相比之下,从B股市场转至H股市场后,境 外投资者就可以直接在境外实现H股股份的买卖和外汇转移,从而能够更大程度 地实现其股份转让的自由度。 4. 从监管法律法规层面考虑,面临的制度性障碍较小 尽管目前,国家监管层都尚未出台任何B股转H股的监管法规和操作指引。但 正如下文中笔者将要评析的那样,从现有立法层面考虑,B股转H股并无制度性的 障碍。同时,证监会、深交所也基于各自的立场,对中集集团的转股方案表达了 支持的态度,特事特批,对中集集团大开绿灯。而中集集团提出的转股方案,也 最大程度的契合了现有的证券管理、外汇监管等制度,从而为国家证券监管部门 日后明确制定B股转H股的监管法规留下了充足的空间。 二、 中集集团 B 股转 H 股的具体流程及法律评析 (一) 董事会决议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国际海运集 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8年4月28日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中集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此次转股方案及相应的《公司章程》修 改(该修正章程以下简称“《A+H公司章程》”)应首先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提请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事实上,中集集团已于2012年8月14日通过了该项董事会决议,并决定于2012 年8月3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新的《A+H公司章程》必须按照《到境外上市公司 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 监海函[1995]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 见》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香港联交所《上市规 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起草。 (二)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该转股方案和新的《A+H公司章程》获得 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和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及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该转股方案及相应的章程 修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需要指出的是, 由于该转股方案属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故中集集团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转股 方案相关事宜时,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特别决议形式表决通过。同时,该转 股方案涉及变更B股股东的权利,为保护B股股东权利,该转股方案除正常股东大 会程序外,同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 此外,该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除了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外,还 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5     事实上,中集集团已于2012年8月30日顺利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并以超过 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98%以上的高得票率通过了董事会议案及新的《A+H公司章 程》,中集集团的公司律师也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时《A+H公司章程》并未立即发生效力。根据转股方 案,该《A+H公司章程》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在 中集集团H股上市之日起生效。在H股上市前,现行公司章程继续有效。 (三) 就此次转股方案获得证监会批准 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将B股转为H股后实现香港H股上市,从立法层面看,属于 立法空白。是否需要证监会进行审批,并就哪些事项进行审批,都存在疑问。鉴 于此,笔者将从现有法律法规的角度分析中集集团转股方案的合规性和相应法律 风险。 首先,此次转股方案从立法上是有法可依的。根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股份 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89号],以下简称“《境内上市 外资股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境内上市外资 股或者其派生形式(包括股票的认股权凭证和境外存股凭证)可以在境外流通转 让。”从概念上看,B股转H股显然属于境内上市外资股在境外流转转让的情形, 因此在通过证监会的审批后,不存在制度性的障碍。 此外,该次B股转H股方案不属于1994年《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 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下定 义的“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细读《特别规定》第二条,所谓“境外募集 股份”的定义为“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而所谓“境外上 市”的定义为“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 场所流通转让。”同时,《特别规定》第三条对“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特 征进行了描述,即“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的,以外币认购。境 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而此次转股方案,正如中集集团法律意见书所的,是“将B股转换上市 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中集集团不发行新股,其总股 6     本不变、总股数不变,其不存在境外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首次发行和增发), 仅上市股票类别发生变化,由持有B股的股东转为持有H股的股东,不需要有任何 认购行为,不存在以外币认购H股的情形。”也就是说,本次转股行为不属于《特 别规定》规范的“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因而无需遵守《特别规定》就该 次转股方案进行与H股直接上市类似的证监会审批。 同时,根据中集集团于2012年11月16日公布的《境内操作指南(完整版)》 及2012年12月5日公布的《中集集团:关于中集B股转H股投资者关注问题的解答》 (以下简称“《解答》”),境内居民所持有的、已退出登记的B股股份必须由其境 内托管账户(包括经过系统升级的原有B股托管账户及未经系统升级但转托管至 其他经过系统升级的B股托管账户)进行境内托管、再由国泰君安香港设立的H 股账户对境外流通的全部H股股份进行境外托管。在该种托管方式下,由于境内 居民不直接持有境外股份,无需办理外汇登记。 最后,从股东层面看,境内居民由持有B股股份的股东转为持有H股股份的股 东,主要是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托管/转托管、并由国泰君安香港在香港开立的H 股账户托管全部H股股份、同时全部现有的B股股份将作为存量股票停止在境内交 易的方式完成。这样的转变从本质上看,即使境内居民最后通过托管账户转让其 持有的H股股份,也并未转让原有B股股份的任何权利,毕竟作为存量股票,原有 B股股份已处于退出登记的法定状态,境内居民不可能转让或托管这些股份。因 此,该转股方案不存在境内居民个人将其所持有的B股向境外转让或转托管的情 形,从而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 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以下简称“22号通 知”)下第八条规定的“境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之间不得进行B股协议转让。境内 居民个人所购B股不得向境外转托管。”的禁令。 因此从立法上看,中集集团B股转H股的方案不存在制度性障碍,然而,中集 集团依旧选择了向证监会寻求审批,笔者认为,其原因有三: 1. 《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就B股转H股的方式已做了概括性的证监会审批 要求。 7     2. 本次转股上市的方案最终是通过介绍上市即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的,而 挂牌交易作为上市方式的一种,依据证监会1999年《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83号)的规定,企业有权就其在境外上市事宜 向证监会申请。尽管如上文所示,此次转股方案不涉及《特别规定》下的“境外 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但作为B股转H股的第一股,中集集团显然选择了更为安 全和保守的方式,即与证监会就此次转股及介绍上市方式进行沟通。 3. 从股东层面看,境内居民由持有B股股份的股东转为持有H股股份的股东, 这样的转变从立法层面看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也没有法律明确的禁止 性规定,因此从安全性和合规性角度考虑,该转股方案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 准及其他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同意。 最终,中集集团于2012年11月20日成功获得了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海 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到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1548号),解决了其从B股转H股的最大障碍,由此可见,中集集团主动选 择证监会核准的效果是积极的。 (四) 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的审核或批准 就中集集团的转股方案而言,除了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的认可和批准也非常关键。 众所周知,随着2001年22号通知的颁布,《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第四条中 对于境内居民买卖B股股票的限制被废除。然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于境内居民 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原则性限制仍然没有解除,因此,在完成相关B股转H 股的审批后,原持有B股股份的境内居民仍不能作为H股股份的直接持有人,这也 是中集集团转股方案中选择由境内证券公司托管/转托管该些B股股份、再由国泰 君安香港开设H股账户托管全部H股股票的主要原因。 并且从现有外汇上看,日后H股上市之后,如何使国泰君安香港托 管持有的H股股票买卖和分红产生的外汇及时合法地汇入境内居民的外汇账户之 中,也不存在制度性障碍,笔者试分析如下: 8     首先,根据《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 利以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公司所筹集的外币资本金 的结汇和公司向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项所需的外币,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 的规定办理。”尽管如上文分析,中集集团转股方案并不适用《特别规定》,但是 鉴于转股后仍然可能存在间接持有H股股份的境内投资者,如何合法实现其持有H 股股份的外汇汇入和结汇,笔者认为存在两方面的考虑:第一、转股实现H股上 市后的首次外汇登记,第二、发放股利和出售股票后的外汇结汇问题。 此处最具参考价值的法律法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 不同于《特别规定》,77号文约束的是“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情形,从概念 上也涵盖了此次中集集团通过介绍方式在H股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方式。因此,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权基于77号文,对此次转股方案中涉及的所有“境内注册、 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进行监管。 77号文第二、四条,对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 股权持有单位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批准后,需要办理的 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股票减持、转让后的结汇手续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通过上文我们可知,境内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H股股份都是通过由境外的国泰君 安香港直接托管的方式进行交易和转让,国泰君安香港本身不属于受77号文约束 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而境内证券公司托管/转托管的股份也不属于境外上市股 票,仅为转股方案实施前已经处于退出登记状态的B股股份,因此,根据77号文 的规定,境内证券公司也无任何义务办理任何形式的外汇登记和结汇手续。 尽管如此,此次转股方案实施后,仍然需要面对境外H股股份转让款汇入境 内居民账户的情形,该种情形下,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是否会认定境内证券公司境 内托管/转托管的方式也属于间接持有境外发行股票,从而要求其依据77号文办 理相应的登记及结汇手续,仍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中集集团公布的法律意见书, 其公司律师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表示“本项目方案涉及境内居民成为H股 股东后收取股利及出售H股后收取外汇汇回国内及外汇结汇事宜,因此需要取得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认可。” 9     即使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认为77号文适用此次转股方案实施后的H股股份的外 汇登记及结汇程序,所有履行托管/转托管职能的境内证券公司也都具备了办理 77号文登记、结汇手续的资格,不存在境外H股股份转让价款的外汇结汇障碍。 (五) 就此次转股方案获得香港联交所批准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介绍(introduction)是已发行证 券申请上市所采用的方式,该方式毋须作任何销售安排,因为寻求上市的证券已 有相当数量,且被广泛持有,故可推断其在上市后会有足够市场流通量。”因此, 中集集团在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后,有权就此次转股方案申请香港联交所批准。 截至目前,香港联交所已于2012年11月22日对中集集团向香港联交所主板上 市及挂牌交易的申请进行了聆讯,并于11月28日有条件地批准了中集集团的上市 申请。中集集团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B股股票自2012年11月30日起停牌, 全体B股股东进入行使现金选择权阶段。 (六) 全体B股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 同时,中集集团出于保护现有B股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在转股方案中决定 安排第三方向中集集团的全体B股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在实施现金选择权的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B股股东可以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但以下情形除外: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售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已 向公司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 根据已公布的信息,中集集团B股股份的前三大股东招商局国际和COSCO及 Long Honour已出具承诺,放弃行使现金选择权。 所谓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 给第三方或者上市公司的权利。具体适用的监管法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 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及2009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投资者业 务操作指南》。 根据中集集团2012年12月1日公布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B股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之 10     B股现金选择权派发公告》(以下简称“现金选择权派发公告”),中集集团将委托 第三方Broad Ride Limited(博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驰公司”)向所有B 股股东派发现金选择权权利。据了解,博驰公司是一家由开曼群岛基金Hony Capital Fund V, L.P.(弘毅投资美元基金)设立于英属维京群岛的有限责任公 司。 鉴于此次转股方案中,现金选择权的核心地位,笔者认为需要在此强调该次 现金选择权申报、登记的注意要点: 1. 中集集团向B股股东提供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并 不得超过十个交易日。 2. 中集集团拟申请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 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中集集团应当在现金选择权 申报首日的二个交易日前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3. 在中集集团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之前,方案中指定的第三方应当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的有关规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现金选择权行权履约保证金。 4. 自现金选择权申报首日至截止日,中集集团应当向深交所申请通过即时 行情揭示按照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计算的现金选择权参考价值,并刊登行 使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 5. 中集集团应当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截止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刊登行使现 金选择权结果公告。 事实上,中集集团已依照深交所的规定完成了现金选择权的相应申报和登记 程序。但笔者认为,其转股方案在披露现金选择权事宜时,存在一定法律上的瑕 疵。 作为现金选择权的核心之一,现金选择权价格和标的股票参考股价的确定决 定了现有股东是否会选择卖出其持有 B股股票。根据深交所规定,标的股票参考 股价应当选择(1)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 价与(2)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刊登前 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加权平均收 11     盘价中的较低的价格来作为股票参考股价。需要注意的是,该参考股价的日期确 认基准日应为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的公告日,即 2012 年 12 月 1 日。因此,中集 集团 2012 年 8 月公布转股方案中所谓的“按照公司 B 股股票停牌前一日(2012 年 7 月 13 日)收盘价 9.36 港元/股的基础”可能属于错误的表述。中集集团显 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根据最新公布的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其明确地去除了关 于参考估价的描述,仅强调“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 9.83 港元/股”。 (七) B股退出登记及股份初始登记 根据转股方案,现金选择权申报相应清算交收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根据中集集团的退出登记申请,即步骤①,向中集集团提供退出 B股登记时点的 股东名册文件,即步骤②,此股东名册应同时包括境内各证券公司名称、交易单 元、投资者类型(境内/外)、投资者标识(机构/个人)、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证券账号、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信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中集 移交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后,其与中集集团的 B股登记关系即时终止,中集集团 应当与相关司法机关妥善处理名册上未了结的司法冻结相关事宜。 中集集团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退出 B 股登记时点的股东名册文件 通过国泰君安移交国泰君安香港,即步骤③、④。国泰君安香港接受国泰君安的 委托,根据中集集团的投资者持有明细数据进行初始,建立投资者股份数据 库,用于记录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股份余额信息。 国泰君安香港受国泰君安委托对境内投资者、境内交易境外投资者持有明细 数据进行初始记录后,将其传输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即步骤⑤,由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将其转发到境内各证券公司,即步骤⑥。 以上 B股退出、股份初始登记的流程,由下图所示: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中集集团   国泰君安   国泰君安香港   境内证券公司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境外   境内   12     (八) 托管与转托管 根据中集集团转股方案及最新公布的《解答》,所有境内与境外投资者,如 果其原有B股开户证券公司进行了系统升级改造,则在中集B股转换为H股并在港 交所上市后,其可以基本沿用原有操作习惯,在原有操作系统上进行交易,卖出 所得金额也将汇至原有账户。 相应的,若该些投资者的B股开户证券公司未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则在中集B 股转换为H股并在港交所上市后,需要转托管至已进行系统升级改造的境内或境 外证券公司。具体而言,以上转托管行为又可分为境内证券公司之间的转托管和 转移至境外证券公司的转托管两种情形: 1. 境内或境外投资者在申请办理境内转托管业务前,应先在转入证券公司 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填写H股境内转托管申报单,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营业 部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与转托管申报单无误后,按深圳B股交易报盘转托管 方式进行委托申报,即步骤①,最后再经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证通”)转发给国泰君安香港,即步骤②。 2. 境外投资者申请办理境外转托管前,应先在香港任意一家证券公司或托 管银行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并填写H股境外转托管申报单,开户证券公司营业部 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与转托管申报单无误后,由其开户证券公司营业部签章 后,对投资者转托管股份实施冻结操作,即步骤③,同时将转托管申请提交国泰 君安,即步骤④,国泰君安将境内各证券公司境外转托管申请转交国泰君安香港 处理,即步骤⑤。 完成以上两种方式,即国泰君安香港收到经深证通转发的境内转托管委托指 令或由国泰君安转交的转托管申请后,应立即冻结数据库相应股份,并于日终进 行调账,相应股份变动明细(需包括变更后的境内证券公司代码、营业部编号) 通过非交易交收明细文件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即步骤⑥。 上述转托管手续可以由下图所示: 13     由以上方案,笔者猜测该种转托管方式应该是中集集团经过与证监会、深交 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反复沟通后得到的改革性产 物,原因有三: 首先,证监会原则性地批准了中集集团H股方案,不仅只考虑了其证券发行 监管部门的职能,也一定考虑了H股结算、H股账户管理、外汇汇入与结汇等监管 方面。而如何有效地实现对转股后H股的监管,利用现有的B股发行、转让的监管 制度是最合适、最便利的。因此,中集集团的操作指南和《解答》中,大量使用 了B股托管及转托管制度的变通方式:对于已升级系统的B股账户,继续使用,但 功能已变为H股交易;对于未升级系统的B股账户,则按照现有B股账户转托管的 方式转托管至已升级系统的证券公司。同时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也以特 批特办方式,认可了中集集团转股方案所独有的H股转托管方式,实现H股的“B 股式”交易管理。 此外,一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境内居民直接投资包括H股在内的境 外证券市场持禁止的态度。尽管200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曾做出《关于开展境内个 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批复》(汇复[2007]276号),允许在天津滨海新 区就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但是很快在2009年就被停止。因此,通过 境内证券公司托管/转托管的方式,结合转股方案下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托管/转托 管持有H股股份的投资者只能卖出不能买入的限制,实现了与目前国家外汇管理 ③- 境 外 转 托 管 境外   境内   境内交易境内投资者  境内交易境外投资者   深证通   境内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 安   国泰君安香港   中国结算深证分公司   境外证券公司   ①-境内转托管   ①-境内转托管   ⑤-转交   ⑥-交易明细汇总   ②- 转 交 ②- 转 交 ④- 提 交 14     制度的高度一致,避免了因为此次转股方案而放开现有国家外汇管理尺度的口 子。 并且,正如上文所提及的,22号通知尽管仅就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B股转让 与转托管行为进行了限制,但从本转股方案的特殊性角度考虑,转股后境内居民 所持有的H股股份仍具有B股股份的一些特征:例如适用B股账户的托管/转托管制 度、禁止向境外进行转托管等。因此这一转股方案为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日后制定 新的B股转H股的监管规定留下了空间,确保中集集团实施的此次转股方案不会因 为新规定的颁布而违法。 最后,如果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认可77号文对此次转股上市方案的适用,那么 使用境内证券公司进行境内托管/转托管,可以确保此转股方案严格遵守77号文 的外汇管理规定。该转股方案实施后,中集集团H股股份的境内名义股权持有单 位,即各境内证券公司,可以依照77号文第二、四条的规定,办理境外上市股票 的初始及转让结汇登记,从而使境内居民也能够合法、无障碍地获得其间接持有 的H股股份转让所得价款。 (九) 转股后H股交易及股利发放 根据转股方案,对于转股后H股的相关交易转让行为,中集集团也针对投资 者的不同性质做了不同的安排。对于通过境外证券公司转托管H股股份的境外投 资者,转股方案并未提及任何关于转股后交易转让乃至发放红利的限制,笔者认 为,对于受我国境外证券投资限制较小的境外投资者而言,其转股后所受的约束 应约等于普通H股直接上市后的境外投资者,即可以自由买卖,转股方案也显然默 认了这一理念。但是鉴于中集集团H股股份的转托管方式和结构,笔者推测境外 投资者进行的境外H股交易指令也需要由其境外证券公司直接报国泰君安香港进 行处理,即步骤①,再由国泰君安香港由原路径将成交回报转发回境外证券公司, 即步骤②。 相反的,对于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托管/转托管的境内或境外投资者,转股方 案明确只可进行卖出申报,不得进行买入申报。投资者交易指令由境内各证券公 司通过深证通发给国泰君安香港,即步骤③。成交回报由国泰君安香港发送至深 证通,再由深证通转发给境内各证券公司,即步骤④。而最终交易经香港联交所 15     确认后,其交易确认明细文件需经深证通发送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即步骤⑤,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再向境内各证券公司进行转发,即步骤⑥。 以上H股交易转让的处理方式可以由下图所示: 以上的方式描述仅限于交易指令和回复的发送与接受,并不涉及交易所得价 款的转移和外汇汇入。根据转股方案,针对境内托管/转托管账户做出交易而所 得的转让价款,国泰君安香港将会把应付港币款项足额汇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最后再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之前接受到的证券交收 明细文件汇入各个境内证券公司的账户,再由各个境内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结算。 类似的,根据转股方案,转股后 H股股份发放的股利,也将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汇总发放。 而针对境外托管账户的转让价款,转股方案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 境外投资者的特殊性质,笔者认为其所得的转让价款应不受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 约束,可以在境外自由转移。 结语:中集集团 B 股转 H 股的方案,从意义上看,不仅仅是一次股权交易 市场的转移,更是近年来首个明确的 B股退出方案,将此前市场关于 B股的讨论 由纸上谈兵变成了现实。B 股市场创立于 1992 年,曾经是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 境 外 转 托 管 关 系 境外   境内   境内交易境内投资者   境内交易境外投资者   深证通   境内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香港   中国结算深证分公司   境外证券公司   境内托管/转托管关系   ③- 交 易 指 令 ①-交易指令   ②-成交回报 ④- 成 交 回 报 ⑤- 交 易 确 认 明 细   ⑥-转发 16     股市的惟一渠道。然而,在政府允许境外投资者进入规模更大的 A股市场后,近 十年来,投资者对 B 股市场的兴趣逐渐减弱。自 2001 年以来,B 股市场基本没 有 IPO 交易,融资功能已经丧失,可以预测,未来推出的国际板更会彻底敲响 B 股的丧钟。 B 股改革势在必行,这是多年前业内就已达成的共识。然而,近些年来,虽 然呼声此起彼伏,但监管层始终没有明确表态。直至 2012 年,退市新规出炉, 闽灿坤 B 触发了退市警戒线,才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再度关 注。 2012 年 4 月,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公开表示将研究解决 B股公司的发展问题, 这是近两年来监管层首次就 B股问题明确表态。上述内容被认为是监管部门解决 B股市场问题迄今为止的最大突破,它的意义在于,监管层鼓励 B股公司积极自 救,为彻底妥善解决 B股问题推开了大门。 纵观整个中集集团 B股转 H股方案,我们可以很明显地感觉到证监会、深交 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代表的监管层对于 B股上市公司自我救赎的积极扶持 的态度。笔者希望借此次转股方案的执行,监管层能够及时地颁布相关的监管法 规,帮助更多的 B股上市公司完成自我救赎,也为目前表现低迷的中国资本市场 带来一股改革的活力。   联系人:丁旭 律师 手机(Mobile): 86-13810517738 邮箱(Email): dingxu@deheng.com 团队博客:http://www.dingxu.hk 微博:http://weibo.com/dingxulawyer 本所网址:http://www.bjd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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