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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费用

2012-12-31 3页 doc 68KB 8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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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费用 无锡仲裁委员会受理费收费办法   根据《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仲裁受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1000元以下的,为100元;   (2)1001元至50000元的,为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4%;   (3)50001元至100000元的,为206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3%;   (4)100001元至200000元的,为356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200001元至500000元的,为556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诉讼仲裁费用
无锡仲裁委员会受理费收费办法   根据《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仲裁受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1000元以下的,为100元;   (2)1001元至50000元的,为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4%;   (3)50001元至100000元的,为206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3%;   (4)100001元至200000元的,为356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200001元至500000元的,为556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6)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为10060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7)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为1506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仲裁受理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无锡仲裁委员会处理费收费办法   处理费由申请人按受理费的10%-30%预付,其不足的部分按实际支出补缴。案件处理费包括以下开支: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3)咨询费、鉴定费、勘验费、翻译费用等;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无锡仲裁委仲裁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 每件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 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每件交纳1000元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每件交纳1000元 其他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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