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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仓单质押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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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仓单质押协议模板[整理版]仓单质押协议模板 仓单质押协议 编号: 仓单质押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方声明及保证 第三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第四章 质押期限 第五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六章 质物的设定 第七章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第八章 质物的处分 第九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保险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 质押登记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章 附件 第十七章 附则 出 质 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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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仓单质押模板 仓单质押协议 编号: 仓单质押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方声明及保证 第三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第四章 质押期限 第五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六章 质物的设定 第七章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第八章 质物的处分 第九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保险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 质押登记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章 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章 附件 第十七章 附则 出 质 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 银 行: 帐 户: 质 权 人:xx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户: 仓 储 方: (以下简称丙方)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户: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确保 (日期) (下称主合同债务人)与xx银行 (下称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 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仓单出质,为主合同债务人与主合同债权人之间所形成的债务关系提供质押担保。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各方声明及保证 第一条 甲、丙方作为本协议中的出质人和仓储方,就本协议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 保证甲方是本协议项下的仓单(以下简称“质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 保证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并保证设立关于本协议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3. 甲、丙方声明:本协议签订前未对本协议项下的质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抵押,该质物及仓单对应的仓储货物(以下简称“仓单标的”)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它第三者权利;丙方在收到乙方签发的“停止转让书,停止过户通知书” (格式见附件)后,依照本协议约定解除质押前,未经过乙方书面表述同意,甲、丙方不对质物标的作任何形式及方式上的转移和转让,或再质押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方式处置质物标的。质物标的出库必须提供盖有乙方公章的“出库通知书,过户通知书” (格式见附件)方可办理; 4. 甲、丙方声明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具有所有必要的权利与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5. 质押期间,丙方严格按照《仓储合同》对质物标的进行仓储及保管,保证质物标的的数量和质量与甲方交付质物时质物上列明的数量和质量一致,因丙方保管原因造成质物标的数量减少或质量问,由甲方负责补足,丙方亦应按照其与甲方签定的《仓储合同》的约定补足质物标的,同时通知乙方变更质物清单; 6. 如乙方认为质物标的应办理保险,甲、丙方应保证已对质物标的进行了足额综合保险,若依本协议解除质押前保险到期,甲、丙方负责办理续保; 7. 丙方同意放弃基于其与甲方签定的《仓储合同》而形成的留置权。 第二条乙方作为本协议的质权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丙方将本协议项下的质物或质物标的转移和转让或再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物或质物标的,其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质物行使权利。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第 三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第三条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种类及数额相同,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为(金额采用大写方式) 。 第四章 质押期限 第四条 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第五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五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章 质物的设定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是仓单,仓单号码为: 。仓单标的是存放于丙方仓库 位置的净重为 吨的 ,其具体状况详见质物清单(附件1)。根据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协议签章即刻,本协议项下质物标的单位价格为 (币种) 元/吨,价值 元(大写),授信质押率为 。 第七条 如本合同项下的质物需经登记,其登记机构为: ,登记证明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章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应于 日由甲方交付乙方。乙方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和资料凭证均由甲、乙双方确认封存后,由甲方交与乙方保管。 第八章 质物的处分 第十条 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优先受偿。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仓单,兑现价款或提取货物,以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 在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规定或发生任何第十五条所列事项时,乙方有权随时处分质物,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二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物时,甲方、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的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2、甲方有义务定期、每 (时间)一次将质物标的的市场行情通知乙方,并有义务在市场行情变 动较大时随时和及时的通知乙方。 3、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做出馈赠、转让、再抵押或任何其它方式的处分。 5、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7、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开展授信调查和审核,对甲方提供的质物标的进行核实,对甲方的经营、销售及库存各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乙方有权指定甲方将销售款项全额解入指定帐户并依照本协议约定处置;乙方对甲方的授信申请行使批准权并对质物拥有优先受偿权。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1)质押期间, 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到期之前,如遇市场行情变动使质物标的价值下降而使质押率超过 时,甲方未在三日内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者补足相应的保证金以确保质押率恢复到 以下; (2)依主合同约定债务人违约,主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 (3)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 (4)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已到,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归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5)主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或仲裁时,导致主合同债务人存在无力向乙方偿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6)出现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3、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第十五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质押期间,丙方有义务严格按照《仓储合同》对质物标的进行仓储及保管,有义务接受乙方货物进行日常查验; 2、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发生逾期或垫款,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协助处理仓单。 第十章 保 险(本章仅适用于质物标的办理保险的情况) 第十六条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应到乙方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质物标的的全额保险手续。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解除或中止之前,乙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 的条款。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解除或中止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保险期满甲方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乙方有权代为办理续保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解除或中止之前,甲方应将质物的保险单据交由乙方保管。 第二十条 保险期限必须长于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三个月。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质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乙方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标的数量减少或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补足,丙方亦应按照其与甲方签定的《仓储合同》的约定补足质物标的,同时通知乙方变更质物清单。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益。 第十三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如依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则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权利质押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在乙方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方三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章 附 件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另行约定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质物清单 2、停止转让通知书,停止过户通知书 3、出库通知单,过户通知书 4 5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丙方 份,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于 (日期)由甲、乙、丙三方于 (地点)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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