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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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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试行) 附件2: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 技 术 导 则 (试 行)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 前 言 根据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依法划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以下简称“三区”)。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公告了42个全国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各省(区、市)也相继发布了公告,为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坚实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1年颁布实施的新《水土保持法》,完成《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中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技术导则(试行)
附件2: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 技 术 导 则 (试 行)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 前 言 根据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依法划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以下简称“三区”)。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公告了42个全国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各省(区、市)也相继发布了公告,为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坚实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1年颁布实施的新《水土保持法》,完成《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中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06年第2号)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等。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划分原则、重点防治区体系及划分指标、划分程序、划分标准和方法、成果要求等。 目 录 11 总 则 22 术 语 43 划分原则 54 重点防治区体系和划分指标 54.1 重点防治区体系 54.2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条件和指标 64.3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分条件和指标 75 划分标准和方法 75.1 划分标准 85.2 划分方法 106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程序 127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 1 总 则 1.0.1 为指导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合理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下简称“重点防治区”),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国家级重点防治区的复核划分。 1.0.3 本导则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水土保持术语》(GB/T20465-2006)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 《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技术标准》(SL446-2009) 《岩溶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SL461-2009) 2 术 语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2.0.1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其特征是:人为活动较少;现状水土流失较轻,但潜在水土流失危险程度较高;对国家或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 2.0.2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其特征是:人口密度较大、人为活动较为频繁;现状水土流失相对严重;水土流失是当地和下游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制约因素。 2.0.3 森林覆盖率 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2.0.4 水土流失治理程度 在某一区域内,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占原有水土流失面积的百分比。 2.0.5 水土保持功能 指某一区域内水土保持设施所发挥的蕴藏有利于保护水土资源、防灾减灾、改善生态、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包括基础功能和社会经济功能。基础功能是指水土保持设施在水土流失防治、维护水土资源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方面所发挥的直接作用或效能;水土保持社会经济功能是水土保持基础功能的延伸,指水土保持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的作用。 2.0.6 水源涵养功能 指水土保持设施发挥的调节径流、改善水质的功能。 2.0.7 水质维护功能 指水土保持设施发挥的减轻农田面源污染,有利于维护水质的功能。 2.0.8 生态维护功能 指水土保持设施在维护森林、草原、湿地等生物多样性、生态屏障的功能。 2.0.9 防灾减灾功能 指水土保持设施发挥的减轻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地灾害的功能。 2.0.10 水土流失面积比 水土流失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2.0.11 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比 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 2.0.12 坡耕地面积比 坡耕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3 划分原则 3.0.1 统筹考虑水土流失现状和防治需求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以水土流失调查为基础,立足于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与国家和区域水土流失防治需求相协调,统筹考虑水土流失潜在危险性、严重性进行划分。 3.0.2 与已有成果和规划相协调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要充分继承原“三区”划分成果,借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成果,与已批复实施水土保持综合和专项规划相协调,保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作的延续性。 3.0.3 集中连片 为便于水土保持管理,发挥水土流失防治整体效果,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应集中连片,并具有相应规模。 3.0.4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应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定性分析为主,以定量分析为辅。 4 重点防治区体系和划分指标 4.1 一般规定 4.1.1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照行政区域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 4.1.2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相互不得交叉。 2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 4.2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条件和指标 4.2.1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确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水土流失相对轻微,现状植被覆盖较好,是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区域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生态功能区;存在水土流失风险,一旦破坏难以恢复和治理。 ——人为扰动和破坏植被、沙结壳等地覆盖物后,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较大。 ——国家或区域重要的大江大河源区、饮用水源区等特定的生态功能区。 4.2.2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具体范围划分时,划分指标包括: ——定性指标:区域是否涉及水源涵养、水质维护、生态维护、防灾减灾等水土保持功能;土壤侵蚀潜在危险分级,其分析判定按《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附录A执行。 ——定量指标:土壤侵蚀强度、森林覆盖率、人口密度; ——辅助指标:集中连片面积。 4.3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分条件和指标 4.3.1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确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水土流失严重,对大江大河干流和重要支流、重要湖库淤积影响较大。 ——水土流失严重威胁土地资源,造成土地生产力下降,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性治理的区域。 ——涉及革命老区、边疆地区、贫困人口集中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等特定区域。 4.3.2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具体范围划分时,划分指标包括: ——定性指标:治理需求迫切,预期治理成效明显,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较低。 ——定量指标:土壤侵蚀强度、水土流失面积比、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比、坡耕地面积比。 ——辅助指标:集中连片面积。 5 划分标准和方法 5.1 划分标准 5.1.1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执行以下划分标准: 1 现状水土流失轻微,土壤侵蚀强度在轻度以下。其判定标准,黑土区执行SL446规定,岩溶区执行SL461规定,土石山区执行《北方土石山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报批稿),其它区域执行SL190规定。 2 森林覆盖率、人口密度按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一级区分区确定指标,参见表5.1.1。 3 集中连片,面积大于10000km2。 表5.1.1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分区参考指标 全国水土保持区划 一级分区 森林覆盖率 (%) 人口密度 (人/km2) 东北黑土区 ≥30 ≤20 北方风沙区 ≥5 —— 北方土石山区 ≥35 —— 西北黄土高原区 ≥25 —— 南方红壤区 ≥40 —— 西南紫色土区 ≥60 —— 西南岩溶区 ≥40 —— 青藏高原区 ≥5 ≤15 注:人口密度仅作为东北黑土区、青藏高原区分区指标。北方风沙区可增加草地覆盖率指标(≥30%)。 5.1.2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执行以下划分标准: 1 水土流失严重,土壤侵蚀强度为中度以上。其判定标准,黑土区执行SL446规定,岩溶区执行SL461规定,土石山区执行《北方土石山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报批稿),其它区域执行SL190规定。 2 集中连片,面积大于10000km2。 3 水土流失面积比、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比、坡耕地面积比按水土保持区划一级区分区确定指标,见表5.1.2。 表5.1.2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分分区参考指标 全国水土保持区划 一级分区 水土流失面积比 (%) 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比 (%) 坡耕地面积比 (%) 东北黑土区 ≥40 ≥15 ≥30 北方风沙区 ≥70 ≥30 ≥5 北方土石山区 ≥40 ≥20 ≥20 西北黄土高原区 ≥50 ≥25 ≥50 南方红壤区 ≥25 ≥10 ≥10 西南紫色土区 ≥50 ≥20 ≥50 西南岩溶区 ≥40 ≥15 ≥50 青藏高原区 ≥10 ≥30 ≥10 5.2 复核划分方法 5.2.1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以七大流域任务片为工作单元,收集、整理以下资料:水土流失监测或调查有关成果资料,水土流失强度及其分布;森林、草原、绿洲分布范围和面积;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情况;区内涉及大江大河源头、大型水库及其集水区、国家和区域重要水源地情况;滑坡、泥石流等山地灾害分布,以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划分等有关情况;革命老区、边疆地区、贫困人口集中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分布及有关情况;批复有关水土保持规划和已实施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情况;原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 5.2.2 根据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条件,复核原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协调,经分析、评价,提出国家级重点预防县和治理县初步名单。 5.2.3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收集自然环境、水土流失、土地利用、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资料和数据,调查人为水土流失情况。 5.2.4 根据5.1.1~5.1.2划分标准,依据调查基础数据和资料,以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协作平台为基础,以集中连片面积不小于10000km2为控制指标,确定国家重点防治涉及的县(区、市、旗)名单。 5.2.5 分析并提出重点预防区总面积、需重点预防的面积(需重点预防的森林、草地,或特殊区域的面积),以及重点治理区总面积、需重点治理区域的面积。 5.2.6 根据自然和经济社会特点,进行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命名。 6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程序 6.0.1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应遵循以下程序: 1 国家级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由水利部组织七大流域机构进行复核划分,形成国家级重点防治区草案。 2 各流域机构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草案的,协调划定并提出成果,上报水利部。 3 水利部进行总体复核和调整,形成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 6.0.2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工作应符合图6.0.2的规定。 图6.0.2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工作流程图 7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 7.0.1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命名由“地域范围特征名称+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预防)区”构成。 7.0.2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包括:重点防治区划分报告,重点防治区划分表和分布图。 7.0.3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应明确两区名称、涉及县级行政区名单、以及预防或治理的范围和面积。 7.0.4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分布图比例尺为1:400万。 收集资料 重点预防片区初步范围 分区条件 分区原则 综合分析 收集县区资料 复核/分析评价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流程示意图 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 重点治理片区初步范围 辅助指标 收集县区资料 综合分析 确定国家重点防治涉及的县(区、市、旗) 划分导则 划分指标和标准 国家级重点防治区初步成果 总体成果 原“三区”划分成果 国家级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成果 成图和命名 主体功能区规划等 社会经济 水土保持规划 自然和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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