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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法规整合

2017-09-18 4页 doc 16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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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法规整合非法集资法规整合 我国对非法集资规制的法律法规整合 文件名称 具体条文 内容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 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 第160条 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 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法》 第179条 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 券,数额巨大、后果...
非法集资法规整合
非法集资法规整合 我国对非法集资规制的法律法规整合 文件名称 具体条文 内容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 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 第160条 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 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法》 第179条 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 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 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 第225条 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 萁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 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 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 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 经营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 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 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法》 国务院 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 1998年4月 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 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 融业务活动。 非法集资是指„„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 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银发[1999]41号 批准的集资;(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中有关问的通知》 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 1999年1月 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三)向社会不特定对 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 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 银发[1999]289号 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集资等活动的通知》 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利用民间会 1999年4月 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 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 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 意,现就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坚决遏《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 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二、当前非法集资的 2007年7月 主要形式和特征„„三、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 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确保社会稳定„„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 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 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 法释[2010]18号 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解释》 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 2010年12月 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 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 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十二条]因生产经营需要,自然人之间、自然人 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或者非金 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的,应当签订书面 。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制作民间借贷 合同示范文本,供民间借贷当事人使用。出借人应 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 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借贷牟取非法 收入。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 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 款并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 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 浙江人大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条例》 机构备案:(一)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二) 2013年11月 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三)向三十人以上特定 对象借款的。前款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重要事项发 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借 款人也可以将民间借贷合同履约情况报送备案。出 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两款规定的备案义务, 也可以自愿履行。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不需要报送 备案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自愿报送备案。 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二、关于“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 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三、关于“社会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两高一部 公众”的认定问题„„;四、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题的意见》 问题„„ 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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