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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自营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中的问题

2017-10-14 5页 doc 18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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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自营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中的问题证券公司自营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中的问题 证券公司自营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中 的问题 业务/囱营目,l入,彩 7,证券公司自营国债利息收入 免交所得税中的问题 (=>?西s?28;?} 按照我国1994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倒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购买 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应纳税所得颧.国家制定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纳税人购买国债的积 极性.笔者在工作中发现:现在很多证券公司却以上 述规定为理由,在经营国债时,常把售出国债从其发 行日至抛出日的应计翻息,都作为投资收益"处...
证券公司自营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中的问题
证券公司自营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中的问题 证券公司自营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中 的问题 业务/囱营目,l入,彩 7,证券公司自营国债利息收入 免交所得税中的问题 (=>?西s?28;?} 按照我国1994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倒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购买 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应纳税所得颧.国家制定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纳税人购买国债的积 极性.笔者在工作中发现:现在很多证券公司却以上 述规定为理由,在经营国债时,常把售出国债从其发 行日至抛出日的应计翻息,都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相应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免掉了该部分投资 收益的企业所得税.从表面上看,这样的会计处理有 法有据,但细细琢磨,便会发觉这些证券公司已从中 蒲交了一笔盎业所得税.试举倒如下: 假定1996年1月1日时致部发行了一批二年 期国债,年利率12%,到期一次还奉付息.现有A,B, c三个证券商,A券商于1996年1月1日买了100 万元国债,在1996年7月1日A券商把该国债以1: 1.05的债}齑售给了B券商;B券商又于1997年7月 1日以1:1.19的价格,将该国债卖给了C券商;c券 商持有该批国债.直至到期日1998年1月1日向财 政兑付为止. 现分别说明此三彝商的帐务处理过程. A券商: (1)A券商在购入国债时: 借:自营库存证券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2)1996年7月1日A券商出售国债.该批国 债自发行日至出售日时的应计利息为:1,000,000× 12%×6/I2=60,000.A券商转售国债时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1,050,000 贷:证券销售990,000 投资收益60,000 同时结转国债错售成本: 借:证券销售1,000,000 贷:自营库存证券1,000,000 经上述帐务处理后,A券商这笔国债的直接销 售亏损为1,000,000—990,000;10,000元,而利息 收^即.投资收益为60,000元. B券商: (1)B券商在1996年7月1日购入国债时: 借:自营库存证券1.050,000 贷:银行存欹1,050,000 资产,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这种交易",有可能 导致好的结果.也可能将来优质资产受牵连被逐渐 侵蚀而得不偿失. 此外,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藉"卖壳进差经营 管理失误的职责,对优秀的上市公司来说,有失公 正.客观上使得上市公司忽视公司经营战略策捌和 长期发展研究,不利于股份制的深^发展. 我国许多历史悠久的公司已经成为新生的股 份上市公司的一员,这些公司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 家支柱行业,国家应该予以政策上的扶持.但是,中 国股份制经济的发展.要求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来管 理,国家现行的政策是以确保支柱企业稳定为立足 点,从巩固股份嗣初期的现有成果出发,用政策来 支持经营不善的公司,不予淘汰.笔者认为,我国的 股份嗣已渡过丁萌芽时期.上市公司应该对自己的 经营行为和经营结果负责.对超过一定期限整改仍 不见效的上市公司,必须坚决予以摘牌,实行扰胜 劣汰,不应该依靠壳资镝【交易的资产量组来缓解矛 盾. 目前,资产重组的做法取得了政府权戚部门的 认可和支持,有很多上市公司实施了重组,但资产 重组未必只能有上市公可与非上市公司的重组,只 要是基于"效益目的",企业之间的重组都应该倡 导.国家在管理控制上,应适当放宽对上市的限制, 对优秀的非上市企业,给予上市的权利,从根本上 杜绝上市指标的稀缺性,以限制上市公司的壳资镝【 交易.使垒社会的优质资产在证券市场的推动下得 到更好的利用,有利于社会总资源的优化配置. (作者单位:上海华薄股悖有限公司) 一 37— (2)1997年7月1ElB券商再把该批国债售给C 券商,售价中包古了已实现的利息为1,00o.O0ox12% ×18/12=180,000.B券商在转售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1.190,000 贷:证券销售l,010.000 投资收益180.00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证券销售1.050.000 贷:a营库存证券1,050,000 经上述帐务处理,B券商奉次国债销售亏损为 1,050,000—1,010,000=40.000元,而计提的国债 利息收入即"投资收益为180.000元.券商认为国 债利息收入按规定可免交所得税,故B券商在申报 所得税时一般不会把此180,000元作为应纳税所得 额.相反,还用40,000元的直接国债销售亏损,来抵 扣应纳税所得额. c券商: (1)1997年7月1El从B券商购入该批国债 时,作如下分录: 借:a营库存证券1,190,000 贷#银行存款1,190,000 2)1998年1月1El向财政兑付国债时,已实现 ( 的利息收入为1,000,000×12%×2=240,000o则C 券商作如下分录: 借t银行存款1,240,000 贷:证券销售l'000,000 投资收益24O,00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证券销售1,190,000 贷:a营库存证券1.190,000 经上述帐务处理后,C券商此笔国债销售亏损 为:1.190,000一L000,000=190.000元,而利息收 入即"投资收益为24O,000元.与B券商一样.c券 商在申报所得税时不会把此240,000元作为应纳税 所得额,相反还以190,000元的国债销售亏损来抵 扣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帐务处理乍看起来没什么同题,实际上却 忽视了一十重要事实,即重复计算了国债利息收 入.笔者认为:髓免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仅仅 是纳税人持有国债期间的利息收入,绝不髓把它理 解为是国债发行El至券商转手El的利息收入. 在上述倒子中.A券商对该笔国债的计息期为 1996年1月"至1996年7月1El止,A券商的帐 一 38一 务处理是正确的;而B券商把国债利息计入投资收 益"科目时.则把计息期定为1996年1月1El至 1997年7月1El止.重复计算了A券商持有期间的 半年利息(即1996年1月1El至1996年7月1E1); 则把 同样,C券商在计算利息并记入"投资收益"时.计息期定为从1996年1月1El起至1998年1月 1El止,也重复计算了A,B券商持有期间的一年半 利息(mp1996年1月1El至1997年7月1E1).以此 类推,就国家税收来讲,一笔国债业务中间被转手得 越多,重复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将会越多.国家的 所得税流失也将会越大. 就前文倒子而言.如按各券商的持有期间作为 国债计息期的话,剐B券商应入"投资收益"科目的 利息为1,000,000×12%=120,000元.B券商国债 的销售利润为1,070,000—1,050,000=加.000元; C券商应入"投资收益科目的利息为1,000, 000×12%×6/12=60.000元,C券商国债的销售利 润为1.180,000一1.190.000=一10,000元.综上所 述,B,C二券商按正规做法的投资收益两者合计应 为;120,000+60,000=180,000元.国债销售利润台 计20,000—10.000=10,000元.这与前倒的帐务处 理方法相比,前倒的处理方法使应纳税所得藕减少 了180,000+柏,000+24O,000+190,000—180, 000+10,000=480.000元.如按33%的所得税率来 计,则使国家总共流失了48O,000x33%=158,4OO 元的所得税. 众所周知.如今众多证券公司按上述倒子作帐 务处理的依据是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倒实 施细则)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国债什么期阃的利息收 入可免交所得税之故正因为如此,企业财务人员对 上述帐务处理往往还理由十足,振振有诃.笔者认 为,法规制订者在制订该(实麓细则>时.对免交所得 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指的应是纳税人持有期间的利息 但由于没有直接明文.致使有些税务人员感到 收入. "无法可依",对某些企业的上述行为.有时也只能 "望洋兴叹"了. 作为正逐步走向规范化的我国税收法规来讲,某 些法规方面的漏洞与不规范在所难免.但这种嚣嗣所 带来的损失却使人倍感沉重.有关制订政策法规的部 门,应立即抓紧修改,完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捌及其实 施细则,堵塞漏洞,以免每年国家所得税的巨蔫瘴失 (作者单位:浙江奋计坪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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