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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2013-01-21 4页 doc 30KB 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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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一、现行生育政策 国家的现行生育政策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作了明确规定。总的原则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根据这个总政策,省里结合全省实际出台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2007年修改后的《条例》,其现行生育政策是: (一)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生育政策法规 一、现行生育政策 国家的现行生育政策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作了明确规定。总的原则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根据这个总政策,省里结合全省实际出台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2007年修改后的《条例》,其现行生育政策是: (一)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应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二、生育的惩处规定 (一)政纪处分 新《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并具体规定了对违法多生育子女,应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党纪处分 2004年2 月18日实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五条对违法生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中写道: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配套性措施限制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限制: ①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婚生育 子女后补办了结婚证的; ②仅未达到收养人的年龄规定,而符合《收养法》规定人其他条件,且在达到规定年龄后补办了收养登记手续的;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子女,后补办收养登记手续的(适用于2007年9月29日以前收养的)。 三、几个名词概念 新《条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名词,我们应该熟练掌握,便于在工作中发挥作用。现将实践中常用的几个名词解释如下:      1、“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目前,我国居民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两大类。“农村居民”是指: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城镇居民”是指农村居民以外的居民。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在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以及在城镇购买住房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但未把户口迁入居民委员会的,视为城镇居民。既有在村民委员会的户口,也有在居民委员会的户口,以在居民委员会的户口为准。 2、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都称之为“国家工作人员”。 3、社会公众人物是指:某个地区一定时期内比较知名的人员。如在工商界、文艺界、影视界、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等领域比较知名的人物。它可能是中共党员,也可能是非中共党员;可能是国家干部,也可能不是国家干部。 4、《生育证》废止的办法:生育证作废必须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以面形式告知《生育证》持有人,并在所在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公布《生育证》作废。 5、上年度总收入:是指自然年度。“总收入”是指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双方的实际收入。“实际收入”是指一年内从其所在工作单位领取的工资、从事第二职业获得的收入、生产经营的利润、劳务工资、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购买债券和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等收入。但继承的遗产、发明成果奖、转让专利等偶然性收入可不计算在“年收入”内。 6、“孩子”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与父母是血亲关系,血亲关系不因法律关系而改变。养子女和继子女与父母属于法律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关系可以建立,也可以解除。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已经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可以认定他们之间不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 7、违法生育:是指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生育子女。它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违法多生育子女;二是未取得《生育证》再生育子女;三是非婚生育。值得注意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只未办理结婚登记已怀孕第一个孩子的,在生育前补办了《结婚证》和《生育证》的,不属非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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