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
一、办理时间
每个交易日的上午8:30-11:20,下午13:00-14:50
二、上市公司股东办理非流通股质押登记,须备齐以下资料: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一);
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质押登记声明书(见附件二);
3. 《质押合同》(须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
4. 出质人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出具下列文件之一:
(1) 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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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
一、办理时间
每个交易日的上午8:30-11:20,下午13:00-14:50
二、上市公司股东办理非流通股质押登记,须备齐以下资料: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一);
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质押登记声明书(见附件二);
3. 《质押合同》(须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
4. 出质人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出具下列文件之一:
(1) 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
(2)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5. 质押参与双方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一般情况下,可以只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但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原件);
6. 质押参与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 质押参与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格式见附件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 出质人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9. 出质人持有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明书》的,需提供原件;若遗失,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任一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三、上市公司股东办理股改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比照非流通股质押登记备齐申请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质时,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见附件四);
2、质押标的物的股份性质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的,出质方须提交国资委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3、国有股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4、非流通股在公司上市一年之内不得用于质押;
5、银行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5%以上(含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6、保险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10%以上(含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7、质押标的物如是工会持股,须出具全体职工大会决议(须公证);
8、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签署质押申请书或质押声明书等文件,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收费
:
1、非流通股质押登记手续费按每笔600元收取;
2、股改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手续费为:500万股以下按面值1‰,超过500万股的部分按面值0.1‰,起点100元。
六、缴费银行账号:
1、银行转账:
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户行:深圳建行黄贝岭支行
账号:003002610041823
2、现金缴费:
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7441010191800000151
提示:支票或汇票缴费,需待银行解付资金到账后,才办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
七、特别提示:
1、出质方须提供换卡后号码为“08xxxxxxxx”的证券账户。若未换卡,请出质人到当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换卡后再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换卡须提交的材料等有关事项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首页“市场
—业务规则—账户管理”栏目下《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业务指南》;
2、出质人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名称、注册号)务必与其营业执照有关內容一致。如有必要,请事先向当地的开户代理机构查询;
3、质押双方的营业执照应当通过最近年度年检;
4、出质方持有的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明书》若丢失,需先登报声明作废;
5、上述投资者备齐以上资料,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办理此业务。
八、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编:518031
九、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业务联系人:
钟 无------(0755)25938017
崔少杏------(0755)25938021
谢满娣------(0755)25938023
叶彩兰------(0755)25938012
巫文辉------(0755)25946069
贺为民------(0755)25938003
传真号码:(0755)25987192
附件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质人
公司(证券账户: ),
自愿将其持有的 (证券简称) (证券编码),
(国有股、非国有股)向质权人 公司/银行
作出质押,质押股数为(大写) 股,
(小写) 股,股份质押派生的 (红股或红股及配股)
一并予以质押登记。股份质押期限为 年 月 日至质权人申请解
除质押登记为止。
特此申请。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国有股指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非国有股指除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之外的其他股份。
2、本申请所指红股含转增股份。
3、质押登记起始日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定的日期为准。
附件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质押登记声明书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证券账户_______________),以其持有的__________(证券简称) (证券编码)向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银行作出质押,质押合同各方作如下声明:
一、出质人自愿将其所持有的上述证券,(大写)__________________股,(小写)__________________股,质押给质权人。
二、出质人保证,对上述证券拥有完全的、充分的处分权,保证该证券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保证上述证券不是《公司法》等法律禁止或限制转让的证券。
三、因本次质押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由出质人、质权人承担,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涉。
特此声明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 男(女),现任职务:
身份证编号:
受托人: , 男(女),现任职务: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兹委托 ,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证券 (证券简称) 股(证券数量) (国有股、非国有股) 的质押登记手续。受托人为办理上述事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和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1、国有股指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非国有股指除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之外的其他股份。
2、本格式和内容仅供参考。
附件四:
确 认 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我公司已获知本公司的大股东 公司拟
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共计(大写) 股,
(小写) 股,质押给 银行/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承诺履
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董事会(印章)
年 月 日
证券质押登记解除审核表
申
请
人
填
写
出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 证券账户_________
证 券 名 称______________ 证券代码_________
解 冻 股 数(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
(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经
办
人
审
核
意
见
审核的资料:
1、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五、六);
2、质权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一般情况下,可以只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但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原件);
3、质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格式见附件七);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
7、质押证券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质押补充合同》;
8、质权人印鉴发生变更,须提供新、旧印鉴变更证明;若质权人名称发生变更,还需提交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文件
经办人: 复核人:
日 期: 日 期:
处理结果
经办人: 复核人:
日 期: 日 期:
附件五:
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质人 公司于 年 月 日,以
(证券简称、证券编码)(大写) 股,
(小写) 股向质权人 银行(公司)
作出质押,质押合同号为 ,《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
号码为 。现质权人请求解除上述质押登记(经送红股或
红股及配股后,现为 股),请予以办理。
特此申请!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质人 公司于 年 月 日,以
(证券简称、证券编码)(大写) 股,
(小写) 股向质权人 银行(公司)
作出质押,质押合同号为 ,《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
号码为 ,经送红股或红股及配股后,现质押登记共计 股。
现质权人申请解除上述质押登记中的 股,余下的 股
继续质押。
特此申请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 男(女),现任职务:
身份证编号:
受托人: , 男(女),现任职务: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兹委托 ,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证券 (证券简称) 股(证券数量) (国有股、非国有股)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受托人为办理上述事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和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1、国有股指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非国有股指除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之外的其他股份。
2、本格式和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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