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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识别基础知识----课件

2013-01-25 50页 ppt 1MB 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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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识别基础知识----课件nullnull聚乙烯醇公司null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2事故、隐患报告3监管部门的职责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概论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市场准入法规安全相关法规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789106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概论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概论(一)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总称。法律 基本法律、相关法律法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规章 部门...
法律法规识别基础知识----课件
nullnull聚乙烯醇公司null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2事故、隐患报告3监管部门的职责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概论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市场准入法规安全相关法规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789106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概论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概论(一)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总称。法律 基本法律、相关法律法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234框架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null1、法律:基本法律 — 安全生产法 相关法律 — 劳动法、消防法、工会法、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单行(行业)法律 — 消防、道路、矿山、建筑、电力、铁路、民航、港口法等专项法律。 2、法规: 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 一般指国务院出台的《条例》。 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一般指省市级人大出台的《条例》。 3、规章: 部门规章 —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 地方政府规章 — 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 4、法定标准: 国家标准 —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国适用; 行业标准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对同一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相抵触。 安全工作的行为准则 行政执法的工作依据null(二)立法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突出人身安全为核心;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所有安全法规的立法宗旨。 2、预防为主:强化事前事中管理,防范于未然;重在预防性、主动性监督。 3、权责一致:有权就有责,权利越大、责任越重;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各界舆论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5、依法从重处罚:严查重处,依法问责。null(三)法治活动基本准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合法行政:依法、依规、依章行政,行政不扰民,不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2、合理行政:公开公平行政,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采取措施必要、适当。 3、程序正当:依法保守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4、高效便民:遵守法定时限、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5、诚实守信: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变更决定依法依规,造成损失依法补偿。 6、权责统一: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null(四)《安全生产法》调整、适用范围:(五)执法主体: 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排除:有关法律委员会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null(六)安全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就是要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惜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 预防为主:就是要按照事故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主体化的事故隐患防范体系,改善安全状况,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防范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综合治理:遵循安全生产的规律,正视和针对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重视安全隐患的广泛性和隐蔽性,针对安全事故的偶然性和突发性,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问题。null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本规定和主要内容 (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二、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二、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一)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安全法规; 3、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9年6月) 发展是硬道理,安全稳定是硬任务; 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稳定是第一责任; 发展是政绩,安全稳定也是政绩。 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 一手抓生产,一手抓安全。 4、《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169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225号令,2009年7月颁发)null(二)责任划分及承担原则:1、“一岗双责”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三谁”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3、责任划分: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4、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null(三)实施责任追究的范围(要素):(四)需承担责任原因(属责任事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2、设备、器材不合标准。 1、作业场所设施不合规定。 4、未按规定培训。3、未按规定配备劳保用品。 6、违章指挥。 5、劳动组织不合理。 8、管理上的疏忽与失误。 7、冒险作业。null(五)问责方式: 党政、安全监管部门: 共九种:取消评先评优、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免谈话、公开道歉、调离现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行政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吊销证照、关闭、拘留。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事故、隐患报告三、事故、隐患报告(一)隐患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64、65、66条和302号令。1、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65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3.66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4.国务院302号令:第2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四、监管部门的职责四、监管部门的职责(一)监管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2负有和负责安全的部门监管—综合管理、专项监管;行政监察部门—执法部门和当事单位公务人员;4中介机构:、评估、认证、检测、检验;检察机关:公诉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6社会公众:全面关注、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宣传、监督;8工会组织:监督法律实施、行使维权职责。null(二)事故发生报告当事人单位负责人安监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以上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监部门按事故等级及时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null(三)事故监督管理:四不放过原则:一不放过二不放过三不放过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深刻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不放过五、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五、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 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 除安全 事故隐患; 制定、实施应急救援预; 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六、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六、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一)预案编制:(1)企业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 况;(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3)危险辨识与评价;(4)应急设备与设施;(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9)培训与演练。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null(二)应急救援组织: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定期组织演练。(三)应急装备: 对应急救援装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维修保养和及时更换。null(四)应急预案管理:预案修订: 常规修订:正常情况下,应急预案应于每三年修订一次。 变化修订:以下情况,应及时进行修订预案管理预案培训: 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法。预案演练: 演练周期: 综合预案:每年至少一次 专项预案:每半年至少一次备案管理: 备案提交材料: —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 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 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null(五)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安全评估:123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456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类及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78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评估结论与建议等。null(六)事故单位负责人基本职责: (1)启动预案、组织抢险; (2)按规定立即报告; (4)配合事故调查和整改,组织恢复生产经营。 (3)保护现场和有关事故证据;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生产经单位的安全保障素质 保障基础 保障管理 保障事故 保障八、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八、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 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4、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5、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五 大 权 力权利 牢牢 把握null1324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义务:九、市场准入法规九、市场准入法规安监部门的职责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审查取得安全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对许可证审查、颁发的分工管理确定实行安全行政许可证的范围十、安全相关法规十、安全相关法规(一)劳动法1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法》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1)建立制度:安全责任、 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 事故调查处理; (2)执行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3)开展教育:懂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意义,明了其严重后果,知道执行安全生产的措施和方法。null 2、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劳动法》53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劳动安全条件及其防护用品 《劳动法》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劳动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职业培训 《劳动法》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1)身体健康,无疾病和生理缺陷; (2)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 (3)有良好职业道德,遵章守纪; (4)取得资格,持证上岗。null(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 (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1、监管职责: 工矿商贸企业(不含煤矿)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1)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发放职业安全许可证;职业危害申报和监督实施;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职业安全培训工作。null 2、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的防控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null 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之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null违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的处罚: 1、给予警告,责令限改;未改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 (1)未设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的; (2)未制定、公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负责人、管理人员未接受培训; (4)未对从业人员培训; (5)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结果未按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 2、责令限改,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的行为: (1)未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 (2)未设专人负责对场所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或监测设施失效; (3)订立、变更劳动时,未告之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4)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或未将检查结果告之从业人员。null3、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有关报告、防治、控制、验收等报告、专篇未按规定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4、处以:警告,责令限改;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提请关闭的行为: (1)场所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标; (2)未提供人员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 (3)职防设施或用品未按规定维护、检测,不能正常运行和使用; (4)未对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5)危害因素经治理仍不达标; (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措施或未报告; (7)未在产生职业场所的工作岗位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和说明; (8)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原材料,未提供或设置警示标识; (9)拒绝监督检查。null5、责令改正,并处5至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提请关闭的行为: (1)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2)使用易产生职业危害,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3)将有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防护的单位或个人(含无防护单位主动接收) (4)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5)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人员,有禁忌作业规定的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或禁忌作业的。 6、已造成从业人员生命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停止危害作业,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null(三)消防法1、机关、企事业单位职责: (1)落实责任制,建全制度,制定预案; (2)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验、维修,设置安全标志; (3)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针对性组织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null2、消防安全责任人: (1)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2)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3)个体工商业户是其经营场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直接责任。null3、消防管理规定: (1)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管理和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各方职责;共用部分确定管理责任人;物业企业负责住宅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 (2)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不得与居住区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居住区保持安全距离; (3)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特殊情况需要需报审批,并采取安全措施,遵守安全操作规定; (4)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专用码头的设置应等人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位置要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进入生产、储存危险品场所,必须执行消防管理规定;禁止非法携带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6)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拆除;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封闭出口、通道。null 4、火灾风险保障与抢险: (1)风险保障: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2)应急抢险: ※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严禁谎报; ※人员密集场所负责组织在场人员疏散; ※ 立即组织扑救,邻近单位予以支援; ※ 消防队接到火警,立即赴现场施救排险。 (3)灭火后要求: ※责任单位保护现场、提供情况、接受调查; ※公安消防机关组织调查,进行事故认定; ※向同级或上级政府报告; ※ 组织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null(四)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法》第3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建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逐级落实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1、隐患分级 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面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null 2、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有: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落实责任制; (2)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 (3)定期组织排查;对排查的隐患进行登记登记,建立信息档案,按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4)建立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并给予表彰奖励。 (5) 对承包、租赁项目隐患排查治理纳入统一管理 (6)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别于下季度15日前和下年1月30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书面分析表。 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另行书面报告: ①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 ②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③隐患治理方案;null(7)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 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⑤治理的时限要求; 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采取治理防范措施: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示标志,暂时停产停业和停止使,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备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9)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null3、 罚 则 规 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null(五)高温防暑劳动保护《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1、高温分级:一般高温:35 ℃—37 ℃, 中度高温:37 ℃—40 ℃, 强度高温:40 ℃及以上, 2、防护规定: 一般规定: (1) 向劳动者宣传防暑和中暑的自救常识; (2)建立中暑报告制度; (3) 5-9月向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人员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4)提供防暑保护设施和用品;null3、高温分级防暑规定: 一般高温:制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确保防暑降温设备器材正常运行; 中度高温:工作时间不超过6小时;停止12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生产工艺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每天发放高温补贴5-10元; 强度高温: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 ℃的,应暂停高温露天作业;未停作业的,每天发放高温补贴10-20元。null 4、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或清凉饮料,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提供保护设施和用品,暂停和调整工作时间而造成劳动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或伤亡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含司法追究); (3)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监督职责。null(六)事故调查处理:(国务院493号令) 1、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职工没有受到深刻教育不放过 ; 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不放过。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null2、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较大事故:死亡3 — 9人、或重伤10 — 49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 — 5000万元; 重大事故:死亡10 —29人、或重伤50 — 99人、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另有专门法律规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null3、事故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 (1)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包括伤亡人员 抢救、治疗费用;善后补偿费用; ( 2)财产毁坏和损失价值; (3)承担事故责任损失(含行政罚款)。 间接经济损失: (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2)工作损失价值; (3)资源损失价值; (4)处理环境污染费用; (5)职工教育及补充新职工培训费用; ( 6)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损失和费用支出。null4、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一般取决于人、机(物)、环、管、能量源五大要素。 直接原因: 1、能量源:水、火、气、电等能量源的直接伤害; 2、人的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 3、物的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 4、环境原因:不良的环境(动态、不确定因素) 间接原因: 1、技术原因:设计缺陷、布局缺陷、照明通风、检测维修、警示监测、安全防护等; 2、教育原因:知识缺乏、经验不足、方法不当、不良习惯; 3、身体原因:身体有缺陷、睡眠不足、疲劳、醉酒等; 4、精神原因:情绪不良、焦躁、紧张、恐怖、不和、过度兴奋以及不良性格等; 5、管理原因:责任心不强、制度不建全、标准不明确、劳动组织不合理等; 6、环境原因。null5、事故性质认定: 1、责任事故:由于操作者或管理者违章作业或失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发明创造、科学试验中,超出所能预料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责任分析: 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是事故责任分析的基础; 查清事故原因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使责任人、相关单位、人员、广大职工吸取深刻教训,防止事故的再度发生是事故分析的目的。null(1)确定事故责任者: 事实的确定,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原因的人及事件关系,确定事故责任人: — 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着直接责任; — 主要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 — 领导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分析步骤: — 按调查认定的事实分析责任; — 按组织管理因素(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培训教育、操作方法等)及技术管理因素(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等)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 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 — 根据事故后果(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和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null7、事故处罚: 以事实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根据应承担的不同责任,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刑事处罚。 责任单位:一般事故,处10万—20万罚款; 较大事故,处20万—50万罚款; 重大事故,处50万—200万罚款; 特大事故,处200万—500万罚款。 责 任 人:一般事故,处上年收入30%罚款; 较大事故,处上年收入40%罚款; 重大事故,处上年收入60%罚款; 特大事故,处上年收入80%罚款。null8、总结事故教训 (1)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是否贯彻执行到位 (2)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完善; (3)安全责任是否分解落实,主要负责人是否真重视安全; (4)安全投入是否到位; (5)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并执行到位; (6)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是否提高; (7)监督检查、隐患整改是否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8)有无切合实际的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组织了应急演练。null9、制定整改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加大技术整改投入,加大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加大环境整改的力度,采用先进设备、工艺、技术和方法,提高生产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增强本质安全。 (2)安全管理措施: 通过一系列管理手段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整合、完善、优化,将人、机、物、环境等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机结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经营。 (3)安全培训教育: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层人员:法律法国、技术标准、安全责任制、管理能力; —从业人员:安全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知识更新,遵章操作。null10、编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null(七)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1、权利主体:参加并交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在生产作业中受到伤害的职工或雇工。 2、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null3、补偿原则:无责任(即无过错)补偿原则,不强调工伤造成的原因、过错及其责任,只要是因工作而受到伤害就应补偿。 4、风险承担:用人单位将补偿风险转嫁由社保机构承担。 5、补偿范围:以下情况下的事故伤害和意外伤害: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2)从事与本职工作及其有关的其他工作; (3)因公外出期间; (4)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 (5)患职业病。null6、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null7、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上述两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享受除一次性补助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自杀等,不得认定和视同工伤。null8、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受到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职工本人、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9、劳动鉴定: 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经鉴定按残疾轻重分为10个等级。 10、医疗补偿: (1)住院治疗: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规定条件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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