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和《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国有全资、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 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 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
(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
(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第八条 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且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资产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项目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六)其他条件。
第九条 集团公司根据中介机构确定条件进行筛选,确定集团范围内进行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范围。对选定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等情况进行公告,以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取。
第十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选定中介机构的业务能力进行评定,对当年审计、评估发生问题的中介机构,从选定范围内给予剔除,重新考察筛选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补充。
第十一条 二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应由集团公司确定评估机构,由资产占有单位办理委托手续。二级企业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二级企业在集团公司确定的范围内确定评估机构,由资产占有单位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在实施资产评估前,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合理选取评估基准日。选取评估基准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委托方应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充分沟通;
(二)充分考虑利率、汇率、税率、市场价格等客观因素的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选取的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
(三)对同一经济行为涉及多个评估
应选择同一评估基准日;对多个经济行为应分别选取与其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
(四)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
(五)破产企业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批准文件,对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明确界定;对被评估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账外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企业担保、资产租赁、诉讼、司法冻结等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事项也应当进行全面清查。清查中发现资产范围或权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并对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或权属予以重新明确。
企业应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填写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撰写“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
”。
第十四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后,应与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权属证明、企业发展规划、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等基本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资产评估规定出具《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应认真审核,对错评、漏评或重评之处,须责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但对评估结果未产生明显影响,企业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市场价格或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且对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应及时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和备案的评估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由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委托方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涉及非国有资产的由国有产权单位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评估项目;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第二十一条 凡需核准的评估项目,企业在评估前应当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拟选定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等情况;
(五)经济行为总体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根据集团公司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向集团公司递交评估立项申请,确定评估基准日、中介机构、评估目的及评估范围。
(二)集团公司收到立项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企业收到集团公司评估立项批复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三)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审核,审核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5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提出核准申请;
(四)集团公司收到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上报国资委,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五)企业收到集团公司退回的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修改后重新报到集团公司。
第二十三条 除核准项目外,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下列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一)市国资委批准
转让所涉及的评估项目;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小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第二十四条 除市国资委负责备案的评估项目外,其他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根据集团公司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向集团公司递交评估立项申请,确定评估基准日、中介机构、评估目的及评估范围。
(二)集团公司收到立项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企业收到集团公司评估立项批复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三)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审核,审核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提出备案申请。
(四)集团公司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上报国资委或在集团公司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五)企业收到集团退回的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修改后重新报到集团公司。
(六)涉及房屋、土地类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发生减值且减值比例大于该项资产20%的评估项目属于重大事项。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备案项目,集团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小组收到评估报告审核后,需上报集团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通过后方可上报国资委及在集团公司备案,否则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或备案申请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立项申请与批复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结果的申请文件;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四)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五)所涉及的资产重组
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附件、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电子文档);
(七)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设立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小组,由财务部、纪检审计部、战略投资管理部、施工管理部、科技质量部、行政保卫部参加,实行联审认定制,负责评估结果的认定。审核办公室设在财务部,负责评估审核工作组织、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及上报市国资委备案、申请核准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基本事项
1.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对核准项目,企业是否在评估前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供了书面报告;
2.资产评估机构和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3.评估目的表述是否准确;
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5.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6.评估依据是否合理,选取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是否适当;
7.评估假设是否合理;
8.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9.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特别事项是否充分披露;
10.企业撰写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1.评估说明是否对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适当的阐述,评估增减值原因分析是否充分、合理。
(二)评估报告附件
1.企业出具的承诺函是否对如实反映账外资产(含无形资产)及账外负债做出承诺;
2.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企业是否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了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相关试算平衡表、审计调整分录和审计事项说明等);
3.重要的
文件是否齐备;
4.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其他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5.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所需签章是否齐全。
(三)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市国资委、集团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结构变化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小组对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定期进行检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配备专人管理资产评估项目,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备案、档案管理和评估项目统计分析工作。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
(二)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原因;
(三)一份评估报告是否只用于一项经济行为;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应当重新评估而未重新评估;
(二)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
(三)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四)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填 表 日 期 :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资 产 评 估 详 细 结 果
评 估 基 准 日: 年 月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其中:在建工程
建 筑 物
机器设备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负债总计
净 资 产
注:本表一式二份。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资产占有单位
企业管理级次
上 级 单 位
企业组织代码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企业组织代码
资产所在地
(区、市) 市(地) 区(县)
经济行为类型
□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 产权转让 □ 资产转让、置换 □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 资产涉讼 □ 其他
评估范围
整体/部分资产
整体
主要评估方法
帐面值(万元)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评估结果(万元)
评估机构名称
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评估师编号
评估基准日
占有单位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上级单位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申报备案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年 月 日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四份。两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资产占有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附件2:
备案编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填 表 日 期 :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资 产 评 估 详 细 结 果
评 估 基 准 日: 年 月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其中:在建工程
建 筑 物
机器设备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负债总计
净 资 产
注:本表一式四份。二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资产占有单位
企业管理级次
上 级 单 位
企业组织代码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企业组织代码
资产所在地
(区、市) 市(地) 区(县)
经
济
行
为
类
型
□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 产权转让 □ 资产转让、置换 □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 资产涉讼 □ 其他
评估范围
整体/部分资产
整体
主要评估方法
帐面值(万元)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评估结果(万元)
评估机构名称
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评估师编号
评估基准日
占有单位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上级单位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申报备案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年 月 日
备注:
1.本核准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二份。
附件3:
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填 报 日 期: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评 估 基 准 日: 年 月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负债总计
净 资 产
(保留两位小数点)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占在单位称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
企业管理级次
资产评估委托方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经济行为类型
□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其他
评估报告书编号
主要评估方法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评估师姓名
注册评估师编号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联系人
电 话
通 讯
地 址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联系人
电 话
通 讯
地 址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报核准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转报核准
上级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二份。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四份。两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附件4:
备案编号:
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填 表 日 期 :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评 估 基 准 日: 年 月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负债总计
净 资 产
(保留两位小数点)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占在单位称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
企业管理级次
资产评估委托方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经济行为类型
□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其他
评估报告书编号
主要评估方法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评估师姓名
注册评估师编号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联系人
电 话
通 讯
地 址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联系人
电 话
通 讯
地 址
资产占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报备案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份。两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资产占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