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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彭甲过失致人死亡案谈殴打特异体质者引起疾病发作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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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彭甲过失致人死亡案谈殴打特异体质者引起疾病发作致人死亡 从彭甲过失致人死亡案谈殴打特异体质者引起疾病发作致人死亡 一、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被告人彭甲,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人彭乙,男,1949年1月 14日出生,系彭甲之兄。     被告人彭甲明知本村村委会主任王某曾患过心脏病,并到医院治疗过, 2001年12月22日15时许,在本村村委办公室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时,村委会主任王某讲完话后,彭甲因拖欠村委提留款,其子参军时村委让其交清欠款后才给其盖印等问题对王某进行质问,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彭乙上前抱住王某后腰,被他人拉开。彭甲拿起一马扎欲...
从彭甲过失致人死亡案谈殴打特异体质者引起疾病发作致人死亡
从彭甲过失致人死亡案谈殴打特异体质者引起疾病发作致人死亡 一、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被告人彭甲,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人彭乙,男,1949年1月 14日出生,系彭甲之兄。     被告人彭甲明知本村村委会主任王某曾患过心脏病,并到医院治疗过, 2001年12月22日15时许,在本村村委办公室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代大会时,村委会主任王某讲完话后,彭甲因拖欠村委提留款,其子参军时村委让其交清欠款后才给其盖印等问题对王某进行质问,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彭乙上前抱住王某后腰,被他人拉开。彭甲拿起一马扎欲击打王某时被人夺下,又抓起一把火钩抡打王某的头部,被人夺下后接着又抓起一个茶杯盖扔在王某的头部。王某站立片刻后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头面部的损伤为轻微伤,死亡原因是王某患有冠心病,外界因素诱发急性心肌梗塞猝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甲明知被害人王某曾患有心脏病并到医院     治疗过,仍与其厮打并致其头面部轻微伤,诱发心肌梗塞死亡,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也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故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乙案发前不知道被害人王某系患有冠心病,且其参与殴斗时被他人及时制止,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m2年7月8日判决:被告人彭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彭乙无罪。     二、争议的主要问题     所谓特异体质者,是指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而导致身体素质与正常人不一样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这样一些案件,行为人对患有心脏病、脑血栓、脑遗血等严重疾病的特异体质者实行了较轻的伤害行为,造成的直接伤害后果仅构成轻微伤,但却诱发了被害人的疾病发作,最终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对此类案件,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对其造成的直接伤害结果轻微伤负责,还是对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最终结果负责?能否以被害人死亡的最终结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主要观点和理由     由于我国目前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观点,也就决定了在对案件的处理上有着多种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前 #p#副标题#e#     因后果关系,而只有当行为与结果存在刑法上所要求的联系时,行为人才应对该违法结果负法律责任。但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究竟是什么?仍然存在许多种不同的观点和学说。目前主要的观点和学说有以下三种:     一是条件即原因说,简称条件说。该说认为,只要行为与结果间存在着“无此行为就无此结果”的这种条件关系,就相以确定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说还认为,一个结果的发生会有各种条件发生作用,这些不同的条件对结果具有同等的价值,故此说又称之为“同等说”或“等价说”。二是原因区别说,简称原因说。该说认为,应该把引起结果的条件进行区别,即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引起结果的全部条件区分为原因与条件,只有原因与结果之间才有因果关系。该说还认为,在引起结果的多个条件中,只有一个条件才是原因,故此说又称之为个别说。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简称相当说。该说认为,在引起结果的各种条件中,从人类理智的一般经验来判断,能够引起此种结果发生的条件便是原因,换言之,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相当动力的条件才是原因。     由于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解上约不同,故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或犯罪。持这种观点的人多是原因说的支持者。主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是指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和偶然的因果关系。上述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波害人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不是行为人打击所致,而是被害人本身患有冠心病、脑血栓、脑遗血等严重疾病。行为人打击只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诱发因素,是间接的和次要的原因,也可以说是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条件。对司接和次要原因是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刊事责任的。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行为人既无主观上的故意,也无过失。因此,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纯属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死亡的结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按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持这种观点的人是条件说支持者和拥护者。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仅包括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包括间接的和偶然的因果关系。所有能引起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原因。行为人在对被害人实施打击的时候,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拘故意,而且客观上也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虽然该后果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被害人患有冠心病、脑血栓、恼遗血等严重疾病,但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也不致引起被害人疾病发作,从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p#副标题#e#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陶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尤其是老年被害人,可能患有冠心病、脑血栓、脑遗血等严重疾病,却仍然对其实施殴打的行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明知对方是体弱多病的人,而对其实施殴打行为,但由于所实施的行为较轻,认为一般不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此主观上存有过于自信的过失。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个比较现实的理由,就是认为定故意伤害罪,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如果无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就要对行为人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判决的结果,对行为人来讲未免太重,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刑期相比较要低得多,罪刑基本相当,判决后无论是被告人方,还是被害人方都比较容易接受,社会效果一般比较好。     法院采纳了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是正确的。本案的被告人彭甲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患有冠心病并到医院治疗过,对患有冠心病的人实施殴打,可能造成心脏病发作引起死亡,他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仍对其进行殴打,主观上确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彭甲也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他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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