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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013-01-28 5页 doc 18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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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女孩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字:北京地铁老人,猝死,与两女孩争吵,警方调查死因,承担刑责 [提要]10月8日19点30分左右,北京地铁13号线与5号线立水桥站换乘通道内,一老一少正是因拥挤发生争吵推搡,导致老者猝死。法学专家称,如果警方查明老人死亡确由吵架诱发,那么女孩可能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并承担刑事责任。 10月8日19点30分左右,北京地铁13号线与5号线立水桥站换乘通道内,一老一少正是因拥挤发生争吵推搡,导致老者猝死。上下班高峰时地铁站内拥挤,乘客之间发生小的磕碰摩擦很平常。但由于双方争吵引发死亡,法学专家称,如...
女孩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女孩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字:北京地铁老人,猝死,与两女孩争吵,警方调查死因,承担刑责 [提要]10月8日19点30分左右,北京地铁13号线与5号线立水桥站换乘通道内,一老一少正是因拥挤发生争吵推搡,导致老者猝死。法学专家称,如果警方查明老人死亡确由吵架诱发,那么女孩可能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并承担刑事责任。 10月8日19点30分左右,北京地铁13号线与5号线立水桥站换乘通道内,一老一少正是因拥挤发生争吵推搡,导致老者猝死。上下班高峰时地铁站内拥挤,乘客之间发生小的磕碰摩擦很平常。但由于双方争吵引发死亡,法学专家称,如果警方查明老人死亡确由吵架诱发,那么女孩可能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并承担刑事责任。 老人与女孩争吵时昏迷  据了解,事发时正值下班高峰期,上下车的乘客较多。一名五十多岁老人由13号线换乘5号线,从站台下楼梯时,因互相磕碰,与一名年轻女子发生争吵。争吵了几句后,两人便各自离开。但随后,在换乘通道内,老者又因拥挤问题与另一名二十岁左右的女孩发生争执。 在与第二名女孩争执过程中,两人互相推搡。之后老人在扶梯口突然倒地,昏迷不醒。围观乘客随即拨打120与999急救电话。 抢救无效后老人死亡 见老者倒地,与老者吵架的女子并未上前查看,而是迅速离开了,向开往宋家庄方向的5号线方向跑去。事发突然,周围乘客并未对该女子进行阻拦。  一名现场目击者称,19点50分左右,急救车还未到达,老人仍然躺在地上,人事不省。医护人员和围观乘客正在对老人进行救治。地铁站内的医护人员检查过后称,老人已经去世。家人现场求救哭喊说:“还有救,不是12分钟内还有救么?” 地铁5号线立水桥站王站长带领记者来到事发地,紧临民警值班室。事发不久民警即拉起警戒线,扶梯也进行了封锁。之后刑侦人员也赶到现场,对事件进行初步调查取证。 吵架女孩恐承担刑责 高女士说,老者大概五十多岁左右,花白头发,看着挺精神。吵架时,两人骂得都比较难听,再加上推搡,老人可能受了刺激。老人倒地后,他妻子一直守在身边,失声痛哭。 “21点左右急救车来到现场,宣布老人死亡。”高女士说,急救车随后将老人尸体运走,老人的妻子也随车一同离去。 记者从999急救中心了解到,8日晚上确实接到在地铁立水桥站内有人晕倒的报警电话。急救车到达后,人已经死亡,随后急救车将尸体运往清河法医鉴定中心交由警方进行处理。          记者就此事采访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王宗玉,王教授表示,如果警方查明老人的死亡,确由吵架诱发,那么与老人发生争执的女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面临刑事方面的处罚。 我的看法: 以上是10月8日发生在北京地铁一件引人深思的事情。很多人都在网上或是报章杂志上从道德舆论方面谴责女孩,作为一名学法律的学生,我打算从刑法的角度来谈谈我对这整件事的看法。 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而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公民之间的吵骂是犯罪行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因此女孩与老人之间的争吵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双方都无过错,都没有犯罪行为,都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因为两人之间的争吵,相互推搡而致使其中一人受伤或是死亡,那么这就涉及到刑法当中的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这场事故中谁应负刑责,或是谁应多承担责任等一系列人民法院判定问题,而这些就需要法医的验尸报告,如果法医的报告老人的死亡是由于与女孩之间的争吵诱发的,那么女孩就要承担刑责,这涉及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判定女孩是否与老人的死亡有直接或是间接关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其一,是否存在危害行为;其二是否存在条件关系;其三,是否存在相当性进行。不免有两种结果,一是老人本身身体就有毛病,女孩对老人的吵骂,推搡这些伤害行为只是老人死亡的诱因,而非真正的直接的原因.也就是一般情况下这种伤害行为并不能达到使人死亡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女孩对于老人的死亡无需承担主要责任。二是,老人就是因为伤害行为而死掉的。这应该牵扯到司法鉴定的问题,鉴定老人的死亡是因为女孩的吵骂推搡而死亡(活活被气死)的,那么毫无疑问,女孩承担主要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只有当结果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才能要求行为人对结果负责。结果是行为引起的,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便是因果关系问题。 罪责自负的要求,是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依据。或者说,只有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为行为造成了结果,才能要求行为人对结果负责。因此,如果法医的验尸报告指出老人的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女孩与之争吵,推搡,那么女孩承担的刑事责任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而在本案事故中的女孩对于老人的死亡主观上是过失,她也不知道只是一个小小的争吵就能让老人死亡,她也不是故意要让老人死亡的。在客观上,老人的确是因为和女孩之间的争吵,推搡而死亡,存在老人死亡的客观事实。并且经路人指正,女孩是一名20几岁的年轻,干练的女子。因此,一旦法医的报告指出女孩与老人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女孩就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是我对10月8日发生在北京地铁一老人与女孩争吵死亡的事件的看法。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以及法医的验尸报告等等一系列后续的责任问题,新闻还没报到出来。因此,我做了两种情况的分析。不管女孩是否会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我希望女孩以及年轻的一辈能够好好反思:我们现在的社会需要的是什么。我们中国人的道德观,我们中国的传统美德,现在在哪里?不要让腐朽的东西慢慢侵吞你的一切,最后你也慢慢变得腐朽。做一个俗人没什么不好,但是不要做一个道德良知和法律意识都没有的庸人。 2012级法学 八区队 何敏 学号:101000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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