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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

2017-09-01 17页 doc 36KB 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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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购房和担保的法律常识; 2、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3、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4、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5、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6、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向中国建设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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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 )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购房和担保的法律常识; 2、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3、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4、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5、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6、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向中国建设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咨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 第三章 还款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五章 公证和保险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九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章 特别签订条款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乙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丙方(保证人、即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签订合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 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 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包括借款、抵押、保证等内容。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贷款利率 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本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1月1日开始, 按相应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但借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合同利率。 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乙方有义务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再另 行通知甲方。 划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专项划款方式即乙方将款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 存款账户内。账户名及账号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还款原则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每一个月 为一个还款期,当月本息当月清偿。甲方在一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 30天计算利息,结息日为每月末的最后一日(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 届满日)。首次和最后一次还款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甲方还入款项按照“期 前欠息一当期利息一本金”的顺序依次入账。放款当期结计的利息在次月还款时 加上次月还款额一并收取。 还款总期数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月还款,确定还款总期数,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 二条。 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一 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甲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1+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甲方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还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四 条。 一、委托扣款方式 即甲方委托乙方在每月结息日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开 立的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账户直接扣划还款。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甲乙 双方须签订委托扣款,并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购房储蓄活 期存款账户或储蓄卡、信用卡账户。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扣收本 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转账还款所用账户,须提前十天向乙方提出申请, 经乙方同意并双方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二、柜面还款方式 即甲方在还款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 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甲方前期如有拖欠的,应将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 还款额一并交纳。 提前还款 甲方提出提前还款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 核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甲方申请提前部分还本,经乙方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本息及已还清当期本 息后方可提前还款。 调整还款的提前部分还本额度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超过限额(含 限额)提前还款的,甲方可根据需要调整还款计划,即还款期限不变,分期还款 额作相应调整。低于限额提前还款的不调整还款计划。 甲方申请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经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贷 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 调整。 乙方因甲方提前还款所受的应得利息的损失,不再要求甲方予以补偿。 延长还款期限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须提前20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延 长还款期限等有关手续。甲方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 和最长不超过30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 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乙方以甲方提供的所购住房作抵押,在甲方取得该住房 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丙方提供阶段性连还责任保证而向 甲方发放贷款的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 抵押物 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甲方向乙方借款所购买的住房,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 五十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贷款金额、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 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等)。 抵押物共有人 本合同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 约束,见本合同五十七条。 甲方取得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甲乙双方必须依照法 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由甲方承担。 抵押期限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所购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担 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抵押期间,甲方应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交乙方,由乙方代为保管。 抵押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甲方应将损害赔偿金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该损害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 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八条。 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或抵押物价值未恢复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 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后。则抵押关系终止。抵押终止后, 当事人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保证方式 在保证期间,丙方愿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 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丙 方同意乙方从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违约 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由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 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代为保管之日止。 除以下情况外,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无需 得到丙方的同意: 一、延长借款期限; 二、增加借款金额。 保证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借款合同利率的, 无需得到丙方的任何事前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 合同公证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天内,甲乙双方根据需要可以办理合同公证。公 证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保险 一、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可到乙方认 定的保险公司或委托乙方办理。保险期限届满日不能迟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 届满日。保险期满,甲方未能清偿全部借款时,甲方须对抵押物续办保险,在借 款债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 保险费由甲方负担。 二、甲方应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保险期间,抵押房产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甲方 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 三、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 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了解、咨询、知悉购房借款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文件的真实性; 三、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借款; 四、在甲方借款清偿前并正常还款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居住,或者征得 乙方书面同意,将抵押房屋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 五、甲方在还清借款后,有权从乙方取回《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七、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甲方无条 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甲方承担抵押物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等费用; 九、甲方的通讯地址(如住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十、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 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价值减损的情况时,应及 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在30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十一、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 保的债权。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二、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甲方所购买的房产进行查询和认证; 三、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 五、设定的抵押物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因甲方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 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或恢 复抵押物价值; 六、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 如实提供其财务报等资料; 七、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发放贷款; 八、乙方有妥善保管《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任,若有遗 失或毁损,乙方负责补办,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民事责任。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有了解、咨询、知悉本合同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保证期间,丙方失去担保能力,或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 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撤销等行为,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对丙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 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由丙方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落实为乙 方所接受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三、保证期间,丙方有义务接受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并向乙 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四、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五、丙方的通信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因转让用该合同项下的借款所购买的住房而将本合 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时,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征得丙方认同, 方可由受让人与乙方和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其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同意继续履行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外,乙方在其债权未获清偿时,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接受甲方所购住房的权利,并 将该住房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甲方的债务。 甲方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 承协议、文件与乙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甲方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经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应签 订延期还款协议,同时重新办理公证、保险、抵押登记和贷款担保变更手续。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本合 同第六十条规定之利率计收利息; 二、借款到期,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乙方从贷款逾期之日起 按本合同第六十一条规定之利率计收利息; 上述两项违约责任中,若甲方的借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乙方只择其重,而 不并处。 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在还款日期内归还贷款本息, 乙方对贷款余额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本合 同第七条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对拖欠的分期还款额和拖欠天数按本合同第六十 二条规定的违约金率收取违约金; 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解除本合同, 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借款期间,甲方一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 用的; 4、借款到期,甲方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乙方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 30天内(以挂号寄出时间为准)仍未清偿的; 5、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6、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设定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 作其他处分的; 7、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未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借款的; 8、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9、甲方与他方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 10、甲方在借款期内间断或撤销保险或拒不续办保险的; 11、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 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12、甲方卷入或即将卷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 偿债能力的; 13、丙方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 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保证人或提供新抵押的; 14、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五、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投定抵押等情 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向乙方予以足额赔偿。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赔 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予以扣划。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影响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乙 方应付未发放的贷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按合同第六十三条约定的违约金率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丙方的违约责任 保证期间,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 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一、丙方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二、丙方向第三人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 乙方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和原则清偿: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包括罚息); 三、清偿甲方应给付乙方而未给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乙方应返还甲方;若所得价款 不足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乙方可向甲方继续追偿。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 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 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其他约定事项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六十四条。 合同文本份数 见本合同第六十五条。 对第四条的约定 本借款用于购买 。 对第五条的约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币贷款(大写) 。 (小写: 元)。 对第六条的约定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大写) 年 零 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 甲方所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从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 对第七条的约定 贷款月利率为 ‰,乙方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 对第八条的约定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账户名称: ,账号: 。 对第十条的约定 甲方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总期数为 期。 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确认的第 种还款方法。 在当前利率水平下,若采用第一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 币 元;若采用第二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 币 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 借款期内,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由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相 应调整每月还款额。 对第十二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述的第 种还款方式。 对第十三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提前部分还本的额度应为 元以上(含此额度),才能调整还款计划。 对第十七条的约定 甲方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具体内容如下: 1、房屋座落: 区(县) 街道(镇)路 号 室。 2、房屋类型: 3、房屋结构: 4、建筑面积: 5、房地产价值: 6、购房合同编号: 7、房地产权证编号: 对第十九条的约定 共有人 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用于抵押。 共有人: (签字) (盖章) 共有人: (签字) (盖章) 对第二十三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 种处理方式,即 。 对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 种处理方式,即 。 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约定 挪用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 计收利息。 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约定 逾期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 计收利息。 对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约定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 本息。甲方每拖欠一次,乙方对拖欠的分期还款额和拖欠天数按每日万分之 的违约金率收取违约金。 对第四十条的约定 由于乙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乙方应对未发放 的贷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按每日万分之 的违约金率支付违约金。 对第四十五条的约定 一、 二、 对第四十六条的约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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