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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买卖网吧牌照 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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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买卖网吧牌照 被判无效私下买卖网吧牌照 被判无效 私下买卖网吧牌照 被判无效 2011年4月原告庄某和被告李某就被告在武汉某高校周边的网吧达成转让协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将其经营管理的**网吧依69万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庄某经营,转让内容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执照手续和网吧的相关财产;同时还约定协助将网吧的相关证件过户到原告名下”。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庄某将40万支付给你被告李某,当日被告将网吧交付给原告经营管理。尔后原告在办理相关证照时被告知无法过户,并且发现被告所交付的网吧相关证照所记载的户主不是被告李某,而是某连锁网吧的一个分店...
私下买卖网吧牌照 被判无效
私下买卖网吧牌照 被判无效 私下买卖网吧牌照 被判无效 2011年4月原告庄某和被告李某就被告在武汉某高校周边的网吧达成转让协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将其经营管理的**网吧依69万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庄某经营,转让内容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执照手续和网吧的相关财产;同时还约定协助将网吧的相关证件过户到原告名下”。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庄某将40万支付给你被告李某,当日被告将网吧交付给原告经营管理。尔后原告在办理相关证照时被告知无法过户,并且发现被告所交付的网吧相关证照所记载的户主不是被告李某,而是某连锁网吧的一个分店。原告感觉上当,遂与被告电话联系要求解决,被告对此事却不予理会。原告无奈只得委托湖北詹定东律师代为向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詹定东律师认为:首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是国家行政法规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管理和使用的强制性规定,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转让的内容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执照手续,并且配合办理过户”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该网吧转让协议时无效的。 最后法院采信了詹定东律师的观点,判决双方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无效;原告庄某将网吧返还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庄某的40万元。 律师评析: 由于目前全范围内停止审批经营网吧的(即网吧牌照),是原本很便宜的牌照炒到了几十万,有的仅仅一个空证就高达100多万;对于此类情况詹定东律师再次提醒广大朋友在投资时需谨慎。像《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特种行业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前须有对口行业部门的前置审批程序,审批同意经营并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属于国家行政许可行为,只有被许可人这一特殊主体才享有经营的权利,是不得转让的。据此,若有转让的行为就是当然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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