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
目录
简介
保险责任
案例
责任免除
限额确定
赔偿处理
第三者责任险与第三者强制险的区别
简介
第三责任险既为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 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
的规定给 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在一些保险险种里面,将某些第 三者受到保险车辆事故损害造成的损失,作为了除外责任对待。即便这些 受害人是第三者,即便受到交通事故的损害,即便被保险人应该为此承担 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这部分的保险赔偿责任。例如,在第三者责 任保险中,对私家车、个人承包车辆而言,如果造成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 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或者身在保险车辆内部无论何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 都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保险责任
综述
1.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 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 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 驶人,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 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 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 述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 型相符。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 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 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人私自许诺的人开 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
意外事故
(2)意外事故: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 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 事故分为:
?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即
保险车辆在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发生的 意外事故。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
》所规定的“公路、 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 的地方"。
?非道路事故:保险车辆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 乡间小道等处发生的意外事故。
在中国,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保险车辆 在非道路地点发生的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 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但应参 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 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 理解决。
第三者
(3)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 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 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同一被保 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人身伤亡
(4)人身伤亡: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财产的直接损毁
(5)财产的直接损毁: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 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经济赔偿责任
(6)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指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 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负责赔偿
(7)保险人负责赔偿:指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 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 约定、保险单、保险批单等所载的有关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按规定的范围、 项目、标准进行赔偿。另外,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 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 的规定给予赔偿,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 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 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
险赔款,在理赔时还应剔除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善后工作
(8)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 项。如保险车辆对他人造成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解、诉讼等具体 事宜。
案例
例 1:甲厂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相撞。甲厂车辆损失 5000 元,车上货 物损失 10000 元,乙厂车辆损失 4000 元,车上货物损失 5000 元。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 70%,为 16800 元;乙厂 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 30%,为 7200 元。试计算双方的应获得的赔 款。
解:甲厂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甲厂车损+乙厂车损+甲厂车上货损+乙厂 车上货损)×70%,(5000+4000+10000+5000)×70%=16800 元
乙厂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甲厂车损+乙厂车损+甲厂车上货损+乙厂车 上货损)×30%=(5000+4000+10000+5000)×30%=7200 元
甲、乙厂的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 三者责任险,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损失,所以,保险人 的赔款计算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赔款计算不一样,其赔款计算应如下:
甲厂自负车损=甲厂车损 5000 元×70%=3500 元
甲厂应赔乙厂=(乙厂车损 4000 元+乙厂车上货损 5000 元)×70%=6300 元
保险人负责甲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厂自负车损 3500 元+甲厂 应赔乙厂 6300 元)×\u65288X1-免赔率 15%)=8330 元
乙厂自负车损=乙厂车损 4000 元×30%=1200 元
第三者责任保险
乙厂应赔甲厂=(甲厂车损 5000 元+甲厂车上货损 10000 元)×30%=4500 元
保险人负责乙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厂自负车损 1200 元+乙厂 应赔甲厂 4500 元)×\u65288X1-免赔率 5%)=5145 元
结果,此案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 16800 元,得到保险人赔款 8330 元; 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 7200 元,得到保险人赔款 5145 元。这里的差额部分 即保险合同规定不赔的部分。
2. 经保险人事先
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 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 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 30%。
责任免除
1)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 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
许的驾驶人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 的财产。
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 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 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 产,保险人不予负责,甲队车辆撞坏乙队的财产,保险人可予以负责。
第三者责任险在财产损失赔偿上掌握的原则是: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 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但碰撞标的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可酌 情处理。
如:甲、乙两车被保险人都是同一个单位,而且在财务核算上也是同 一核算单位。两车均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甲、乙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 同程度损坏,保险人不予赔偿。
又如:甲、乙两车被保险人都是同一个单位,而且在财务核算上也是 同一核算单位。甲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单保第三者 责任险,两车碰撞。甲车损失 10000 元、乙车损失 5000 元,甲车负主要责 任(承担 70%的责任)、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 30%的责任)。赔偿方式是:保 险人赔偿甲车的车辆损失险 7000 元,乙车的一切损失及应承担甲车的 30% 的经济责任一概不予赔偿。
(2)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私有车辆、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 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具体有以下 4 种情况:
?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经济的户口 划分区别。 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 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 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独立,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个户口。
本条应遵循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偿,即保险人付给受害 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
?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 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私有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和私营企业等的车 辆。
?个人承包车辆: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指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 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上的驾驶人。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 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2)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 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 保第三者责任险。无论是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还是未保险车辆拖带 保险车辆,都属于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
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清障 车拖带障碍车不在此列)。但拖带车辆和被拖带车辆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的,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对车辆损失部分负赔 偿责任。
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 停水、停气、停产、通信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车辆发 生保险事故受损后,丧失行驶能力,从受损到修复这一期间,被保险人停 止营业或不能继续运输等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 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员、财 产或利益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 责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 :指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 承担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
限额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 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
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 5 万 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和 1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1000 万 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 车辆种类选择确定。确定方式如下:
(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 4 个档次:2 万 元、5 万元、 10 万元和 20 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 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汽车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 拖拉机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即广东 、福建、浙江 、江苏 4 省, 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 、重庆),
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 大连),各省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城市属于 A 类,最低选择 5 万元,其 他区域属于 B 类,最低选择 2 万元。
(2)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 6 个档次: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和 100 万元以上, 且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例如,6 座以下客车分为 5 万元、10 万元、20 万 元、50 万元、100 万元及 1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1000 万元等档次,供投保人 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
2)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 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
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 偿限额为限。
注意: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主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了第 三者责任险,而且是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是由挂车引起的, 均视同是由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 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 应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 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 偿。
赔偿处理
免赔率的规定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 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1)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 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 15%,负同等 责任的免赔率为 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 5%。
(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 10%。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 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 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 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依据和赔偿标准
(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中国现行《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u65288X1-免赔率)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u65288X1-免赔率)
(3)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 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
一次性赔偿原则
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 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应遵循一次性赔偿结案的 原则,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 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负责。
保险的连续责任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第三 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 险人赔偿后,无论每次事故是否达到保险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限内,第三 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三者责任险与第三者强制险的区别
车辆第三者强制险即为 2006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并不是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两者间存在着很多明显的 不同。
1、 性质不同
根据国家规定,当车主一旦发生交通意外的时候,平安车险公司的赔 付基本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需要。而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投 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平安商业险第三者责 任险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协商 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金额,具有自愿性。
2、 目的不同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公益性,主要是国家为了减轻交通事故 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保障和医 疗救治,弥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遭受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的, 所以车辆第三者强制险保费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3、 归责的原则不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论受损害的第三者对交通事故是 否有责任,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第 三者的损失。”因此,被保险的机动车无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对第三者承 担赔偿责任,除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之外,平安车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与车辆第三者强制险保费的金额多少无关。《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 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必须满足 一个条件,就是机动车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 对第三者在法律上不负有经济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也就不需要对被保 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4、赔偿的途径不同
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者损失的,根据车辆第三者强制险 规定,保险公司将直接对遭受损失的第三者进行赔偿,从而及时、快捷地 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受损害的第三者只能向责任 人索赔,保险公司再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5、购买的方式不同
为了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合规意识,促进道路的交通安全, 车辆第三者强制险保费根据国家规定与被保险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而第三者责任险保费金额则需要投保人根据选 择事故赔偿限额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