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博士后岗位聘用管理暂行规定安徽财经大学博士后岗位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我校高层次创新型优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增强学校吸引和凝聚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加快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步伐,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办发〔2008〕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4〕70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博士后工程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聘用管理
1.博士后岗位为学...
安徽财经大学博士后岗位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我校高层次创新型优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增强学校吸引和凝聚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加快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步伐,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办发〔2008〕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4〕70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博士后工程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聘用管理
1.博士后岗位为学校特设岗位,聘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1年,须报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备案。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资助项目的博士人员,如需延长在岗时间,经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延长在岗时间。
2.博士后人员在聘期内不得长期出国,根据需要并经聘任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3.博士后岗位聘期满1年,由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对受聘人员进行中期考核,考核
见《安徽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暂行办法》,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任合同。
4.博士后人员出站前应完成规定的研究任务,对研究工作进行总结,提交反应研究成果和论文发表情况的书面报告。具体详见《安徽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暂行办法》。
5.聘期届满并履行聘任合同的博士后人员,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颁发《博士后证书》,在省内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具备同等效力。
6.博士后人员聘任期满,除有
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学校为聘期届满的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并做好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7.博士后人员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除聘任合同。
(1)考核不合格;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3)违反学术纪律;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
(6)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7)其他情况。
二、相关待遇
1.聘任期内的博士后人员,纳入我校人事管理范畴,其人事、组织关系、职称评审均按我校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引进时待遇按学校同期引进博士待遇提供相应的科研启动费等;工资待遇、校内岗位津贴、医疗保障等比照单位同等人员执行。
2.我校对聘任期内的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资助经费3万元,省财政安排特别资助经费3万元,主要用于博士后人员工资福利、工作和生活津贴。对延期聘用的博士后人员,省财政将不再予以资助。
3.聘任的博士后人员,可以凭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暂住手续。其子女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其配偶需要安排工作的,由我校负责安排临时工作,与聘用制职工同工同酬。不需要安排工作的,发放夫妻分居补贴(每月400元至600元)。
4.学校负责为博士后提供临时住房或住房补贴,并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
5.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为聘任的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择优提供经费资助。
三、本暂行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安徽省教育厅、人事厅相关规定执行。
安徽财经大学人事处
200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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