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2013-02-20 10页 doc 38KB 42阅读

用户头像

is_605356

暂无简介

举报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附件1: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 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和趋势;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具备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知识产权贸易、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指导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及应对涉外纠纷等知识产权实际工作能力,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成绩显著;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著作;有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附件1: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 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和趋势;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具备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贸易、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指导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及应对涉外纠纷等知识产权实际工作能力,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成绩显著;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著作;有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代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条件 申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知识产权事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每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面通报批评者,该年度不得申报。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该年度不计算资历,并从下年度起二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并经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三年内不得申报。 (五)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含刑满释放)后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1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4年以上者。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条件 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要求和当年评审工作文件执行。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应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积极参加本专业领域各项继续教育课程,聘期内须完成必修课30课时以上的继续教育或提交由地级以上市人事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申报人须在取得中级职称后,同时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中: (一)完成本单位或委托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检索、申报和全程知识产权跟踪服务。 (二)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知识产权情报收集、整理、汇编,提出知识产权预警报告或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三)参与国家、地方或行业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制定,参与本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 (四)能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经验丰富。 (五)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和研究工作的带头人,能组织和主持本专业课题和相关项目的研究工作,业绩显著。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在任现职期间,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本单位获得省级或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称号,或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省级荣誉称号,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做出较大贡献;负责承办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国内有重大影响。 (二)承担或参与的国家、行业、地方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制定或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三)完成的知识产权工作,有突出成绩,受到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四)中介机构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有重大影响。 (五)撰写国内发明专利文件并获得授权20件以上;负责20件以上的版权贸易或版权纠纷处理工作经历;负责20件以上的商标异议、争议、诉讼等案件工作经历。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撰写或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 (二)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并为大、中型企业撰写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论证报告1篇以上。 (四)为解决复杂的本专业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有重大项目的立项知识产权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九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材料者,可申报知识产权专业副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受理。 第十条 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专业期刊必须有CN(国内统一刊号)或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 (三)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著作()必须是主编、副主编或负责撰写3万字以上的作者。 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备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最新状况和发展趋势;有知识产权专业工作经验,能较好地解决和处理本专业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工作,有较强的操作能力;熟悉知识产权申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能完成知识产权申请文件的撰写;有指导和培养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代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条件 申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知识产权事业,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每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年度不得申报。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该年度不计算资历,并从下年度起二年内不得申报。 (四)发现并经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三年内不得申报。 (五)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含刑满释放)后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必须达到下列条件,才可以申报知识产权专业助理研究员资格。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3个月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相关3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前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4年以上。 (三)研究生班毕业、获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4年以上。 (五)具有大专学历,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条件 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要求和当年评审工作文件执行。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人应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积极参加本专业领域各项继续教育课程,任期内须完成必修课30课时以上的继续教育或提交由地级以上市人事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培训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一)完成知识产权项目从立项到整个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检索、申报和信息分析。 (二)熟悉掌握知识产权管理、利用、保护等制度和流程,熟悉知识产权国内规则,并了解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三)掌握知识产权申请文件撰写技巧,熟悉申报流程。 (四)处理过知识产权纠纷,维护权利人相关权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在任现职期间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本单位获市级或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称号,作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做出较大贡献;负责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产生较大影响。 (二)参与的国家、行业、地方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制定或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三)完成的知识产权工作,有比较突出成绩,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表彰。 (四)撰写并提交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文件10件以上;参与10件以上的版权贸易和处理版权纠纷工作经历;处理参与10件以上的商标异议、争议、诉讼等案件工作经历。 第八条 论文著作要求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撰写或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 (二)在专业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以上。 (三)结合本专业岗位实践,撰写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单位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操作规程等2篇以上,被单位采用,并取得成果的。 (四)为解决较复杂的本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报告或知识产权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材料者,可申报知识产权专业助理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受理。 第十条 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专业期刊必须有CN(国内统一刊号)或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 (三)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著作(教材)必须是主编、副主编或负责撰写3万字以上的作者。 PAGE 1
/
本文档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专业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